国家版排污许可证正式落地,上海昨颁发首证。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是怎么制定的呢?下文小编收集的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老版许可缺乏可操作性
之所以有“酝酿了30多年”一说,是因为“排污许可”的概念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就已提出并付诸实践。环保部的数据显示,累计有20多个省(区、市)向约24万家企业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不过,上世纪这张排污许可证缺乏实质性的行政许可意义。东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李方表示,这张证并未获得充足的法律支撑,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没有直接规定排污许可制度,只是要求排污须申报登记,并规定了超标排污费。这样可以理解为,只要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就可以排污,无须再履行任何事前的审批程序,这就导致原先的排污许可制度“重发证而轻监管”。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内容较为简单,未将与污染物排放行为直接关联的生产工艺设施等排放源要求纳入许可管理范围,未对企业治理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做出详细要求,导致后续监管和执法缺乏依据。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定,不同地区的发证对象、许可要求、有效期等都存在不同,难以实现统一公平。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意义
首张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发放后,这个月,将覆盖到上海的火电和造纸两个行业。据透露,目前,上海火电和造纸行业已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今年6月底之前将完成核发,此后未获证的相关单位将不得排污,否则视作无证排污进行查处。到“十三五”末,上海相关重点污染行业都必须施行排污许可制度。
除了控制排污,在未来,排污许可制度还有非常丰富的可能性。上海市环保局总工程师罗海林表示,其中之一,就是真正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实现多元共治。新版的排污许可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即要求排污单位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超标排放情况、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信息。如此,公众就有了监督的渠道。
借助排污许可制度,更加客观、详实的环保大数据库也有望建成,其应用前景广阔。比如,丰富的数据客观上可以让监管部门更容易查找发现排污企业存在的问题,而企业公开的排污信息、报告等数据,经过汇总分析,将成为政府部门制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等决策的重要依据,届时污染治理将更加有的放矢。今后,对企业的管理还有望以排污许可证唯一编码为基础,有助于精准识别污染源,减少监管漏洞。
此外,丰富的数据也是实现排污权交易的重要前提。据透露,环保部门正在认真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协调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统筹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获得及排污交易的制度设计思路及具体规定,将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成为推动污染物减排、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有效经济手段。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实施与监管等行为。
第三条 (核发范围)
本市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对于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外的排污单位,本市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上海市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补充名录。
第四条 (综合许可)
本市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 (分类管理)
本市根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简化管理的内容包括申请材料、许可事项、环境管理要求、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 (分级管理)
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以下市级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一)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所属企业。
(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
其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由各区环保部门及依法具有环保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负责实施。
第七条 (信息化管理)
市环保部门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本市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信息系统,对固定污染源实施综合管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
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内容
第八条 (载明事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副本还应载明许可事项、管理要求以及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
第九条 (许可事项)
下列许可事项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一)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二)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许可事项可只包括(一)以及(二)中的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
第十条 (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
本市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污染物种类包括: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第一类污染物等水污染物。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
(三)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
(四)噪声。
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时,应当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实际监测结果确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第十一条 (许可排放浓度)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依法从严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污染物浓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
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细则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