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励办法1
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据悉,《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xx年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引入“吹哨人制度”形成“主人意识”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方面引入“吹哨人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积极研究探讨。
因此,深圳市食安办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了深圳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据记者了解,为了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该《办法》在制度规定中创设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这样一来使普通员工形成了“主人意识”,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而不再认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表述。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告诉记者,关于建立“吹哨人制度”,许多人大代表呼吁了很久,而且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深圳正式出台此政策,对深圳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他也表示,要真正落实“吹哨人制度”,还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的有效衔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调整举报奖励范围、等级和金额
除了建立“吹哨人制度”,该《办法》还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
《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在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方面,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深入调查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在事前能够掌握更多有用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鼓励媒体监督纳入到了《办法》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此外,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办法》还增加了精神奖励的内容,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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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新修订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日正式开始施行。据了解,相较此前的版本,新修订《办法》中新增了吹哨人制度、最高奖励60万元等亮点条款。
解除员工举报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办法》最大的亮点即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被解雇。
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办法》建立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为体现区别并便于在工作实践中认定,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的表述。
《办法》还规定了对企业正式员工举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此外,《办法》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如增加了对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数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鼓励新闻工作者举报
《办法》调整了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还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后,《办法》增加了精神奖励及适用情形。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针对前期工作实践,对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精神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
新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8月实施
安全奖励办法2
为落实公司xx年安委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全公司员工确保安全持续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百日安全目标的连续攀升,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核周期
1、全公司自公布本办法起,每实现一个安全百日,给予百日安全奖励。
2、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的安全天目前与公司同步,一旦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则安全天被打破,并另行统计安全天,且累计实现安全生产100天后,再实施奖励。
三、分配方法
1、百日安全奖分配对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实行“一次清算、二次分配”的模式,即每完成一个百日公司根据百日安全情况对部门进行一次清算,各支撑服务中心进行二次分配,对打破安全天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公司考核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考核班组和个人。
2、各支撑服务中心应结合实际,制定百日安全奖励二次分配办法,应体现安全奖励向一线作业岗位倾斜原则。
四、奖励标准
序号
安全天数
奖励标准
1
100天内(含)
免奖
2
100—500天
50元/人
3
500—1000天
80元/人
4
1000天以上(不含)
100元/人
五、考核内容
1、凡百日内发生打破公司安全天的责任事故,全公司人员百日内免奖。
2、凡百日内发生但不打破公司安全天的责任事故,所在部门免奖。
3、凡百日内发生但不打破部门安全天的.责任事故或事件、严重违章,所在部门减免50%,责任人员免奖。
4、百日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支撑服务中心,依照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六、其他规定
1、未尽事宜,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安监室负责解释。
安全奖励办法3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鼓励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管,及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治安全事故隐患,确保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具体要求:
1、员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为公司部门、单位及全体员工(含返聘及实习人员)。
2、本办法中的奖励措施以日、周、月、季、年为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直接纳入月、年终奖金分配。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安全处。
三、奖励分类
安全奖励分为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两种形式。
(1)单位、部门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部门生产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并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2)按照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发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采取有效的整改或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合格率达100%。
3)确保员工生产过程和工作环境安全无危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国家财产不受损害。
4)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奖励内容: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明确单位、部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的安全生产、气防、消防、职业伤害、环境保护等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安全操作维修规程、生产各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制度等。
3)明确日常安全生产教育,采用班前会等形式,在布置当天工作内容的同时,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强调安全,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措施,并作好记录。各单位、部门安全负责人要检查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单位、部门安全月检、周检、日常安全检查、工段(班组)岗位安全自查及交接班安全交接、重大作业活动和节前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排除,对所有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并保存。
5)安全生产效果好,各类安全事故在控制的指标范围内,无重复性、多发性违章和安全事故。轻伤事故符合“安全事故控制指标“要求;重伤、群伤、死亡、火灾等安全事故为零。
3、奖励标准
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奖励分为年度奖励和月度奖励。
1)在年度的工作中无群伤、重伤和死亡事故,以及未引起重大环境污染等安全事故,将分别给予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4000元、20xx元、1000元、800元不等的安全奖励,单位考核加5分。
2)全月生产工作无轻伤事故,工艺、设备零事故,无职工违反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现象。将分别奖励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00元、200元、100元。单位考核加1分。
(2)个人奖励要求、内容和标准
1、安全责任要求
1)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3)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提出合理化建议,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5)在突发事故中,正确实施自身防护,积极投入事故处理,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奖励内容及标准
1)及时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避免了人员重伤、中毒或较大财产损失。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2)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汇报或消除易造成重大伤亡、严重危害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对员工奖励500-1000元。
3)工作认真负责及时发现消除其他有关生产工艺、设备等安全生产方面隐患的,视情况奖励300-500元。
4)举报其他安全生产中的隐瞒事故不报、对发现隐患不及时上报处理等危及公司安全生产,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奖励100-300元。
5)举报存在“三违”、“三条高压线”现象上岗作业的。对举报者奖励100-300元。
四、申报程序
1、申报奖励以书面材料的形式逐级申报、审批后兑现审核。程序如下:
1)对单位、部门的奖励
安全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分厂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常务副总→总经理→企管处→财务处
2、对员工个人的奖励
当事人→班组长→主管(工段长、专兼职安全员)→车间主要负责人→安全处长→主管副总→企管处→财务处
3、安全处依据本办法的奖励标准对员工进行奖励,在月终或年度的安全考核中得以体现,并最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到职工本人帐户,并通知本人签字认可。
安全奖励办法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
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
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
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xx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
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
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
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
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
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xx-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xx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
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
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
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xx元,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1000-20xx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xx]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奖励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教育,以及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受到应有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实施对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同的经济处罚要与不同的安全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处罚条款的执行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上级规定,不进行双重经济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管辖
第四条处罚的种类、管辖: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期整改。
1、罚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各种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实施经济处罚。
2、责令停产整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在本辖区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威胁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时,有权先下达停产与人员撤离指令,但同时必须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3、责令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凡一时难以进行整改解决的,均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需整改的项目必须严格按“三定原则”,即(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责任人和定限期整改时间),下达《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跟踪治理进展情况,并负责完成整改后的复查验收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规处罚的适用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规定时限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96小时之内上报事故登记表),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未按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一经查出,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未被上级处罚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单位补报的基础上,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安全主管领导500元。
第六条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查出的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每发现一处扣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
第七条对公司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或无报告申述的,属于未按期完成整改,每发现一件,扣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300-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200元。对隐患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第八条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每发现员工有一般违章行为,扣罚违章者30-50元;发现员工有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罚严重违章者50-100元;对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扣罚违章指挥者500-1000元,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班组长、工段长以及其他在场的相关领导,每发现一起扣罚相关责任领导200-300元;公司院内所有机动车司机,必须按公司规定的限速行驶,对违章行驶者,一经发现,每人每次罚款50元,对三次违章超速行驶的司机调离本岗位;机电设备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楼梯、平台、坑孔防护不齐全,每发现一处扣罚使用单位50元;生产区域道路不通畅,厂房照明不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扣罚责任单位100元;电气设施、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安装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各种临时电源线有拖地、漏电现象,每发现一起扣罚责任(施工)单位50元;各种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和各种手持电动工具,用电源未加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次扣罚使用单位50元。
第九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严格履行安全、消防、职业病预防“三同时”审批手续以及工程竣工不组织专项安全和消防竣工验收的单位,除责令责任部门补办国家规定的手续外,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00-500元。
第十条有外委工程的项目管理单位,凡对承包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或将工程外委给不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以及不办理相关安全审批手续和不与承包方签属安全管理协议书的,每发现一起除补办安全手续外,扣罚发包方单位1000-20xx元,扣罚发包方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500元。
第十一条不认真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排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单独从事特种作业,扣罚违章指挥的责任领导500-1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100-200元。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组织安装工程,责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临时安全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并将临时安全领导机构名单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工作时必须每天坚持对现场安装施工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安全记录,未按以上要求办理,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元。
第十三条对从业人员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不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安排上岗工作以及不履行安全培训备案建档登记、用人单位和本人不签字的,每发现一人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罚直接责任人500元。
第十四条不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按期检验制度,每发现一台次,扣罚设备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1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五条对危险要害岗位、消防重点部位和尘、毒、噪声、放射源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设备、不建立专门档案、不定期检测、检验以及不安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项缺失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2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六条进行各种设备检修的单位,不事先在检修前制订安全检修预案,或不制定安全检修保证措施以及不履行停送电审批和《检修工作票》签批确认手续的,扣罚检修单位主管负责人300元,扣罚单位项目负责人5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七条组织大型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发现一次扣罚责任单位安全主管领导3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300元。
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凡属总承包单位进行再次转包或分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经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同意,随意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给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除及时纠正外,另扣罚总承包单位20xx-5000元,扣罚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
第十九条各单位不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不严格按公司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经教育不改者,扣罚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300元。
第四章人身事故经济处罚与行政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轻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二)对责任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500元,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单位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每人罚款300元;
(四)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10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
超出公司下达的轻伤事故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轻伤事故,罚事故责任者500-1000元,罚事故责任工段长800元;罚事故责任班组长800元;罚事故责任单位负有责任的助理(主管)级以上的领导各500元;罚专(兼)职安全员150元;扣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5%;每超一起加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0.1%。
安全月或安全活动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加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年度内发生生产性多人事故(一次发生二人及以上轻伤)或重大的人身未遂事故,对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未给予处罚的,对本单位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xx元;
二、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事故的责任人及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每人罚款1000元,所在工段的工段长每人罚款5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分别每人罚款1000元。
四、对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生产性重伤或死亡1-2人事故的,对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除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外,对未做处理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罚: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扣罚直接事故发生责任者5000元;
二、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扣罚3000元;
三、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工段长扣罚3000元;
四、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班组长扣罚3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伤在十人以下的生产性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领导除按《事故处理条例》需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罚外,对未做处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一、对由于失职或“三违”原因而导致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处罚款10000元;
二、对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处罚款20000元。
三、对责任工段长处罚款10000元。
四、对责任班组长处罚款10000元;
五、对责任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扣罚1000元。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或由于个人违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10万元的,扣罚主要责任者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20xx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扣罚主要责任者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5000元,扣罚责任单位专(兼)职安全员500元。
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该单位以及事故发生的班组、工段均被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助理(主管)级以上领导、责任单位工段长和班组长将取消各种先进荣誉评选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死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对上述责任人经济处罚不替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
第五章安全处罚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下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当场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的程序是: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开据《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一联交公司综合管理部,一联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留存),其违规罚款要在一周内由被罚单位安全员负责追缴,将罚款上缴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如被罚个人拒不缴纳罚款,则由被罚单位负责在被罚个人的当月绩效工资中加倍扣除,扣除后,要出示文字证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此扣罚款项由财务部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罚的程序是:由安全管理部每月向综合管理部提交考核处罚结果,综合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考核在当月绩效工资中考核中兑现。所处罚款项由财务部建账管理,综合管理部将对责任单位考核处罚额度反馈安全管理部备案。被罚款项作为安全管理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司安全检查中查处的安全隐患被处罚的款项,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发生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相关条款,需由公司安全部门处罚时,安全部门应根据《协议书》相关条款规定,对承包方单位开据一式三联处罚单(一份交被罚单位,一份交发包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一份留存),处罚时需由两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场,由安全保证金中扣缴。在安全保证金不足于抵偿罚款额度部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通知公司财务部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处罚,具体处罚额度和方法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由本单位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对发生生产性重伤和死亡事故的经济罚款,除由上级安全部门做出决定已对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公司落实执行外,对上级政府安全部门未做处理的,由公司做出处理决定的罚款一律由安全部门依据处理决定,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其绩效工资中扣留,安全管理部门留底备查。
第三十二条发生各类生产性人身事故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追究由公司总经理部研究决定,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落实,对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处理,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做出和落实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司安全管理部对公司下发的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个别单位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将受到公司总经理部通报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安全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的,或在年度内荣获集团、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消防先进荣誉称号的单位,对单位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主管领导3000元,单位相关领导20xx元,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领导3000元,公司级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1000-20xx元,工段长500-1000元,班组长300-500元。
第三十五条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单位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可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10000元。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各单位所有的安全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部进行专项管理,年底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处罚情况,对在本年度内凡是不发生重伤和工伤死亡事故的单位和安全管理人员提出奖励计划建议,经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用于奖励本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安全管理部提议并组织相关资料,报公司总经理部批准后将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调动广大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形成“安全生产靠大家”的企业安全文化。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在预防重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特殊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安全管理部申报,经安全管理部审核后,经安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部批准,在安全生产专项基金中兑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对违规处罚额度不得低于上述处罚标准。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办法》一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20xx]41号文件《安全生产违规经济处罚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奖励办法6
为有效应急处置学校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中心餐厅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确保在突发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其它异常情况时能得到迅速、果断、有效的处理,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统一指挥。严格按照学校防控工作要求,各司其责,全面防控,责任到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记录。
第四条快速反应。一旦发现餐饮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并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中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相应的应对措施,抓紧工作,以快制快,值班人员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体系
第五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指挥部及其职责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机构设置
(1)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分管副校长任总指挥,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处长、校医院院长、分管食品安全副处长、餐饮服务中心主任、经济服务开发中心主任、校产科科长等组成。
(2)指挥部设在后勤管理处,全面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医疗救护组:根据指挥部统一指令,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职责
(1)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救援,控制事态发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2)办公室职责
下发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办制订的各项文件、通知,指导下属各相关部门或人员实施应急处理预案。
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具体负责人员调度,组织后勤保障,保障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根据工作计划和领导小组的指示,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预防工作,并组织人员对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检查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建议。
第六条指挥部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上级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要求对本校食品卫生安全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并上报主管部门。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由办公室牵头,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学校其它安全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并把督查结果反馈给主管责任人。
3.落实职责。学习校长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实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4.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培训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丰富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四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具体为:师生发现少量(3人及以上)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及时打举报电话向领导小组报告,再由领导小组逐级报告;发现较严重食品卫生事故(指出现严重食物中毒症状者或出现3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情况),应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由领导小组向上级教育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同时立即启动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重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校长负责救援指挥。组长应当机立断,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原因,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求援。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及时果断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情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家长。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与发病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如实说明发病情况,不盲目猜测。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及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家长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保护。学校发生较严重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及时查找致病原因。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具体安排,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信息公开。保障广大师生和家长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公开,并如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及时澄清,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第五章食品安全应急事故责任追究
1.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按照《乡新学院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严肃追究。
2.对事故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3.对事故处理中的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等影响应急方案顺利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六条本预案由后勤管理处餐饮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奖励办法7
第一条为了推动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提高动漫游戏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根据《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为原则,通过培育优秀动漫游戏企业和原创动漫游戏产品,进一步完善动漫游戏产业链,实现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漫画、动画、手机动漫、网络动漫制作、动漫舞台剧制作演出、动漫软件开发、动漫衍生品研发设计的企业。其中,从事电视动画(含手机电视动画、网络电视动画)制作的企业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制作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动漫产品是指20xx年度开发制作的漫画、动画、动漫演出、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软件及动漫相关衍生品。
本办法所称网游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登记并从事网络游戏开发和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20xx年度开发制作的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并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鼓励动漫企业从事原创动漫的开发制作,打造上海原创的动漫形象和品牌,推动上海原创动漫产业发展。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择优予以扶持和奖励:
(一)动漫出版物首印数在2万册(套)以上或总印数在3万册(套)以上,择优给予该产品著作权人一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中,对本市出版的动漫期刊,年发行量12万册以上的,择优给予主办单位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本市备案公示(立项)并获得相应发行许可的电视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可获得以下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分钟800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分钟奖励600元。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电视台年度排名前10位的,将适度给予追加奖励。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三)在本市备案(立项)的动画电影上映一年内国内票房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该企业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网络、手机动漫(包括播出收入、产品授权收入)产品销售年收入15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制作该产品的动漫企业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平面及影视等形式动漫作品进行原创或改编的动漫舞台演出剧(节)目,单台演出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或年演出场次在110场以上的,择优给予该剧(节)目制作机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知名动画节展或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的,获得中国政府文化艺术奖动漫奖及国家动漫精品工程奖的,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推荐为优秀国产动画片或被评定为全国少儿节目精品及国产动画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获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点扶持的,将给予适当奖励。其中,电视动画、动画电影必须在本市备案(立项)。
(七)对尚处于开发制作阶段或已完成开发制作尚处于宣传推广阶段的优秀原创漫画作品、优秀动画作品(需提供剧本和样片),择优予以贷款贴息补贴或前期宣传补贴,其中,贴息补贴最高金额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前期宣传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获得此项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2、体现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
3、与国外制作机构合作生产项目,出口前景良好的;
4、具有创意性、思想性、公益性的优秀原创动漫作品。
本款所指贷款贴息仅适用于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融资。
(八)鼓励动漫企业申报各类产业引导资金和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国家级扶持资金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奖励。
第五条鼓励游戏企业积极开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当代精神风貌的绿色网络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游戏企业积极探索开发严肃游戏以及基于移动网络游戏产品,产品年收入分别达到20万元和5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开发衍生产品,衍生产品年收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鼓励动漫、游戏企业积极出口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版权和衍生产品。对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万元的动漫产品及版权或衍生品出口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游戏产品,择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动漫会展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九条对上海现有各类动漫公共技术平台、动画播出平台和漫画出版平台予以适度补贴:
(一)根据动漫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本地动漫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累计金额,予以适当的制作补贴;
(二)根据动画播出平台播出的本地动画分钟数,予以适当的动画片采购费补贴;
(三)根据漫画出版平台出版的本地漫画数量,予以适当的补贴。
第十条同一动漫游戏产品或项目在一年内只能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获得本办法的一次扶持或奖励。已获得本市市级财政奖励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从本资金中获得扶持或奖励。
第十一条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均可向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提出申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名单并予以相关资金奖励。各项目奖励额度根据当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和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申报和评审事宜在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上海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已纳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估范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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