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文/ 星启 时间: 主题范文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共12篇)

篇1: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的规定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篇2: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篇3: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1. 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财税核算。

(1) 会计处理。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应充分体现配比原则。职工工资: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 借记“销售费用”科目;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 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方全部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方全部为“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科目。 (2) 税务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缴纳部分, 不得扣除。

2. 职工福利费的财税核算。

(1) 会计处理。会计准则改变了以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而是采用据实列支的处理办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 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 , 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2)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这一规定与原来不论福利费是否真实发生, 企业按计税工资总额14%计提的均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3.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财税核算。

(1) 会计处理。企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1.5%或2.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受益原则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 (2) 税务处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从2008年起, 企业每一年度计提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 非货币性福利的核算。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 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税费的处理, 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正常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确定受益对象的,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 辞退福利的财税核算。

(1) 会计处理。根据CAS 9的规定, 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 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 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 税务处理。一是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 属于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 (包括买断工龄支出) 等, 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 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 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二是职工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 属于或有事项, 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税法上对费用的税前扣除, 原则上为据实扣除, 因此按税法规定对企业确认的预计负债而计入费用的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

6. 带薪休假的核算。

(1) 积累带薪休假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取得带薪休假权利时确认为一项负债, 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积累带薪休假”科目, 确认的应计负债金额为职工全部积累未使用权利的金额总和, 同时, 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 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别计入相关的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2) 非积累带薪休假会计处理。由于非积累带薪休假是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休假, 所以带薪休假的权利只能在取得的当年行使, 未使用的权利在取得的当年末就终止, 不存在积累的问题, 无须在年末将其作为一项负债处理, 而是在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时将实际发生额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实务中可以在权利人休假期间同时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二、上述财税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以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值得商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给职工的, 应当根据受益对象, 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为: (1) 发放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 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3)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库存商品。

该种会计处理旨在消除税法规范与会计规范的差异, 但是给会计信息使用者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大多为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 通常会利用“主营业务收入”这一来自利润表的数据进行决策。但是, 由于“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实质上没有现金流入的发放给职工的福利, 因此相关决策指标的计算不准确, 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因此, 建议将这一行为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不确认收入。年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企业再将视同销售的收入额计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 并据此计算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 并一同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额。

2. 股份支付应纳入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角度来看, 并未超出职工薪酬范畴, 并且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所使用的会计科目就是“应付职工薪酬”, 因此建议将对职工进行股份支付的业务处理纳入CAS 9的规范范畴。

摘要: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范了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 其与税法的相关规定之间既有衔接也有差异。本文就职工薪酬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探讨, 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税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篇4:自觉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

关键词:量和单位标准自觉使用

一、要强制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的说法:办公室里用的空调机是一匹的;大彩电是52寸的;今天天气很热,气温高达摄氏35度;汽车开得很快,速度达到了每小时120公里;这两个月用了345度电;等等。这些话听起来没什么不妥,但实际上都是不规范的。1984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的第一条规定就是“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们应该使用哪些计量单位,不该使用哪些计量单位,即物理量和单位的符号、名称和中文符号、中文名称都要严格地按照规定使用,这是强制执行的,而不能随意使用。如上面例子的正确说法应该是:办公室里的空调机是735瓦特的;大彩电是132厘米的;气温高达35摄氏度;速度达120千米每小时;这两个月用了345千瓦时的电。

长期以来,我国在量和单位名称及其符号的使用方面比较混乱,一直是两制(米制和尺斤制)并用。1959年,我国颁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米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1984年,国务院发布命令,规定“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全面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教师更应该在教学中正确地使用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及其单位,使学生养成自觉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的良好习惯。

二、在教学中未能正确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的表现

1.在口语中容易把物理量的复合单位表述错误

例如把水的密度1000kg/m3读成每立方米1000千克;把某同学的百米速度8.2m/s读成每秒8.2米;把冰的质量热容2.09×103J/(kg·K)读成2.09×103每千克每开尔文。上述表述都是错误的。按照“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符号中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都只出现一次”的规定,上述正确的读法应是:水的密度1000千克每立方米;某同学的百米速度8.2米每秒;冰的比热容2.09×103焦耳每千克开尔文。

2.在课堂板书中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1)不注意区分或写错了量符号(外文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

在标准中,符号的正斜体、大小写表示的是不同的量或单位。如小写斜体s表示路程,小写正体s表示时间单位秒,大写斜体S表示面积,大写正体S表示电导单位西门子;小写斜体p表示压强,大写斜体P表示功率;小写斜体v表示速度,大写斜体V表示体积;等等。虽然在课堂板书中容易把它们混淆,但应保持头脑清醒,规范板书。

(2)在运算过程中混淆物理量和数的概念

例如在下列计算电阻RAB的算式中:

RAB=R1+■=…步骤1

1+■=……………步骤2

2Ω……………………步骤3

或RAB=R1+■=步骤1

1+■=……………步骤2

2(Ω)…………………步骤3

上面两种解题过程都有错误。通过分析可知:第一道题目的解题步骤1的等式左边RAB表示物理量电阻,右边R1+■也表示物理量电阻,所以这一步骤是正确的;步骤2的等式左边1+■表示数,右边2Ω表示物理量电阻,这个步骤就变成“数=物理量”,这个步骤就是错误的。

正确的写法应该是:

RAB=R1+■=…步骤1

1Ω+■Ω=………步骤2

2Ω…………………步骤3

(3)在复合单位中的分母有两个以上时容易写错

如容易把比热容的单位写成J/kg·K,人们容易把它理解成■·K(焦耳开尔文每千克),这就把质量热容的概念弄错了,正确的写法应该是,J/(kg·K)或J·(kg·K)-1。

(4)在复合单位中同时使用单位符号和中文符号

例如在表示汽车转速时用4500r/分、速度用120km/时等就是犯了此类错误,正确的写法应该是r/min、km/h或转/分、千米/时。

(5)在例题、习题中出现国际标准中废除的量的符号和单位

例如电位(电势)的正确符号应是V或φ,但人们经常错误地使用U;电动势的正确符号是E,但人们经常错误地使用希腊文ε;等等。

(6)把化学元素符号作为量的符号来使用

如把计算后得到铁块的质量最大、铜块次之、铅块最小的结果错误地表示为Fe>Cu>Pb,正确的表示方法应该是m(Fe)>m(Cu)>m(Pb)。

三、正确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的方法

1.思想重视,改变传统习惯

教师在讲课或板书中没有规范地使用国家法定的量和单位,原因在于教师没有认识到正确使用国家法定的量和单位的重要性。如果国家没有一个法定的计量单位,就会出现所用的计量单位不统一,会给生产、科研、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带来一系列的困难,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所以国际单位制已被100多个国家采用。难怪有人说:“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的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

2.注重学习,规范使用最新的国家标准

本文仅谈及量和单位的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还有其他,涉及的范围很广。如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7712-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14706-19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等属于国家非强制性的标准。此外,还有行业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标准,如新闻出版行业标准、CY/T34-2001丛刊别名信息的表示供新闻出版人员使用。我们应该根据需要自觉学习,尽可能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减少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错误。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经常会适时对部分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并及时发布、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同时宣布原标准内容失效。我们应该注意学习,以适应新情况和新变化,这样,我们在教学工作中,就不会使用错误或过时的标准了。

参考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三版)[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段连平.科技文献中量的单位用法辨析[J].科技与出版,2011,(5).

[3]李士峰等.科技图书中标准引用的问题和审查方法探析[J].科技与出版,2011,(1).

篇5:病假国家规定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三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位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月的按24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篇6: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二、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2015新劳动法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的保底和封顶标准

关于病假待遇,有两点需要注意,也即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和封顶标准。

1.病假工资的保底标准——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病假工资的封顶标准——非强制性标准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月平均工资计发。

病假工资待遇与因工负伤的停工留薪待遇不同

1.支付的待遇不同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2.支付的期间不同

篇7: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一、假期:

1、婚假,国家工作人员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的规定正常为7天;

2、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3、女职工产假正常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产假期间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30天,工资照发。

4、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上环休息2天,男方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方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人流加结扎休息一个月。

5、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假的,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

金。军队干部的爱人未随军的,其爱人每年可去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单位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女职工享受产假期满后,与配偶聚满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

二、病假生活待遇

病假工资是按照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规定不同比例发给。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1、2、3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五)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发放,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在国家未准许发放前,暂不执行,下同)。

(六)病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三、事假生活待遇

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可请事假,各单位对工作人员请事假应从严掌握。非公派外出学习视为事假,学习期间,来去自由,次数不限,一切费用自理。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事假期间不发午餐补贴。

(四)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篇8: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关键词:量和单位;标准;使用

一、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要强制使用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办公室里用的空调机是一匹的;大彩电是52吋的;今天天气很热,气温高达35摄氏度;汽车开得这么快,速度达每小时120公里;这两个月用了345度电等。这些话听起来或许感觉不出有什么不妥,但实际上都是不规范的。1984年《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第一条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上面正确的说法是:办公室里的空调机是735瓦特的;大彩电是132厘米的;气温高达35摄氏度;速度达120千米每小时;这两个月用了345千瓦时的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米制在我国广泛推行。1959年我国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为我国推行计量单位的国家标准打下了基础。1984年国务院发布命令,规定“1990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全面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对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作为教育部门的学校,在教学中正确使用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及其单位,通过教学使学生养成习惯,具有现实的社会意义。

二、教学中未能正确使用量和单位的表现

(1)在讲课过程中,口语上容易把物理量的复合单位,特别是单位是相除时表述错。例如:把水的密度1000kg/m3读成每立方米1000千克;把某学生百米速度8.2m/s读成每秒8.2米;把冰的质量热容2.09×103J/(kg·K)读成2.09×103每千克每开尔文。上述读法是不对的。按规定“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符号中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都只出现一次”。那么,上述正确的读法应是:水的密度1000千克每立方米;某学生的百米速度8.2米每秒;冰的比热容2.09×103焦耳每千克开尔文。

(2)在课堂板书中,出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较为普遍。其表现有:一是不注意区分或写错了量符号(外文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要知道在标准中,符号的正斜体、大小写表示的是不同的量或单位。如小写斜体s表示路程,小写正体s表示时间单位秒、大写斜体S表示面积,大写正体S表示电导单位西门子;小写斜体p表示压强,大写斜体P表示功率;小写斜体v表示速度,大写斜体V表示体积,等等。虽然课堂板书中不容易分得清楚,但思想上应分清,板书时尽可能写得规范。二是运算过程中把物理量和数的概念混淆了。三是在复合单位中当分母中有两个以上时容易写错。四是在复合单位中同时使用单位符号和中文符号。例如在表示汽车转速用4500r/分,速度用120km/时等就是同时使用了符号r、km和中文符号分、时。应该要么使用符号r/min、km/h,要么使用中文符号转/分、千米/时,不能同时既有符号又有中文符号。五是在例题、习题中出现国标中应废除的量的符号和单位。例如:电位(电势)的符合是V或φ,但常见用U;电动势的符号是E但常见用希腊文ε;重量单位用斤、担,力的单位用kgf,压强单位用kgf/mm2、mmHg(此单位1998年起仅在临床病历、体检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记录中恢复使用,出版物中仍用kPa)、cmH2O、atm,磁感应强度单位用G,磁通量单位用Mx,等等。六是把化学元素符号作为量的符号来使用。如把计算后得到铁块质量最大,铜块次之,铅块最小表示为Fe>Cu>Pb,正确的表示方法为m(Fe) >m(Cu) >m(Pb)。

三、解决教学中的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方法

1. 思想重视,改变传统习惯。

其实教师在讲课或在板书中未使用国家法定的量和单位大都是无意识的信口而出、信手而写的习惯而已。要克服这个习惯首先要认识执行国家法定的量和单位的重要性。要知道,如果国家没有一个法定的计量单位,有可能出现所用的计量单位不统一,则在生产、科研、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中就会遇到一系列的困难,也可能造成整个社会要浪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去进行辨认或烦琐的换算并在实际工作中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间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不单国内要统一而且国际间也要日趋统一,所以国际单位制已被100多个国家所采用,难怪有人说“标准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更加凸显,继产品竞争、品牌竞争之后,标准的竞争成为一种层次更深、水平更高、影响更大的竞争形式”。只要你们认识了它的重要性,使用旧制计量单位的旧习惯是可以改变的,也许在使用新制计量单位的最初会有点不自然,但习惯了也就成了自然。这样的例子随处皆可以找到,如中药处方中用药量也从过去的两、钱改为现在的克了,而这些人不少是白发苍苍的名老中医。

2. 注重学习,不耽误新标准的使用。

本文仅谈及量和单位的国家标准,但国家标准还有其他,涉及的范围很广。如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7712-2006,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14706-1993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等是属国家非强制性而是推荐标准。还有更多的行业和企业自定的标准供各行业或企业使用的,如新闻出版行业标准, CY/T34-2001 丛刊别名信息的表示,供新闻出版人员使用。既然标准有那么多,就需要相关人员根据需要自觉找来学习,尽早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广东教育出版社)

参考文献:

[1]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三版)[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2]段连平.科技文献中量的单位用法辨析[J].科技与出版,2011,(5).

[3]李士峰等.科技图书中标准引用的问题和审查方法探析[J].科技与出版,2011,(1).

篇9:单位职工病假请假条

本人因感冒打吊针,需请病假三天,从20XX年5月12日至20XX年5月XX日止,请批准。

请假人:

篇10: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2011-03-11 16:02:07| 分类: 法律、规定 | 标签:病假 职工 工资 工龄 发给 |字号 订阅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第七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跨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又不能恢复工作,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经济条件允许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篇11:事业单位职工病假的国家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和《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省政府川府发(1987)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的弊端,保障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因工负伤(含职业病)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实现上述标准的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下浮比例,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上级劳动部门批准。

第四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

第五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六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七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跨年度的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又不能恢复工作由县以上的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 经济条件允许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改革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

1988年9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适当解决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三至四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三百元的补足三百元。因病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二至三个月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不足二百元的补足二百元。

第三条 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属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第四条 对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月的生活费,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抚恤费,低于以下标准的由企业补足其差额,即:居住在五类工资区的县(含县)以上城区的,每人每月低于三十至三十五元;居住场镇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五元至三十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低于二十至元二十五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五元。五类工资区以上的地方,每高一类增加一元。上述标准应随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提高作相应提高,提高的金额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提高的金额相等。

(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在不超过当地社会救济标准的原则下,由市、地、州研究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研究确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市、地、州确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可增发三至五元。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六十元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一般按当地社会救济费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

(三)抚恤费和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国家规定的供养时间为止。

第五条 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对象,一般以职工填列的劳动保险卡片为准,对供养的独生子女生活有困难的,可作为死者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六条 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改变供养人数和条件之下月起,改变其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数额。

第七条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第八条 职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供养直系亲属或直属亲属,由企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第九条 丧葬费、抚恤费、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

第十条 经济条件允许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篇12:浅析企业职工病假待遇

[摘要]当前,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相关规定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性文件,多个省或市有具体的规定,且各有不同。文章从病假待遇的缘由着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病假待遇的承担主体、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与适用情况做了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病假工资;救济金;医疗期

一、职工享有病假待遇的缘由

企业员工患疾病是个人和公司都无法避免的问题,一方面,职工个人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时间来恢复健康;另一方面,企业缺少支配的劳动力资源,影响其经营。对于职工个人患病期间,需要工资治疗和维持基本的生活和生存,而对于企业而言,职工没有提供劳动力、没有创造价值的时候也需支付工资。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劳动立法对于雇主承担病假工资有所规定1。那么,职工享有病假待遇的缘由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其法理依据从早期是来自社会保护的观点,强调雇主照顾义务的看法,到今日渐成主流是来自民法基本原则“不重要之给付瑕疵不影响对待给付”2。笔者认为既然职工生病的情况是企业无法避免的,而企业又作为相对强势一方,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是企业经管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其性质属于经济补贴。同时,政府基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对社会成员的保护,向职工补贴疾病救济费。故职工“工资”的来源应该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企业,一部分来自政府或社保基金。又因为劳动力的给付和工资的给付不对等,故企业承担的不是全部工资。

二、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相关规定

我国最早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作出规定是部门规章,随着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部或地方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重新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作出了规定。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制定的主要有:1953年1月26日试行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959年6月1日《关于试行企业单位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些规定至今可以适用3地方法规、行政性文件有:上海市有《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江苏省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重庆市有《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有《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有《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广东省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等。

三、病假待遇的承担主体

在解决病假工资的承担主体之前,就要厘清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的关系。在《草案》中出现了病伤假期工资和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简称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从《草案》中可以得知疾病工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两者支付的时间长短、金额都不相同。西方国家多将病假工资称为“病假津贴”、“疾病津贴”或“疾病补贴”———既然没有从事工作,自然无“工”资之说4。这些国家通常认为病假津贴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与雇主共同承担。笔者认为企业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的缘由是从劳动者方面考虑,劳动者有生命、健康权,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主要是为了劳动者能尽快恢复健康,再为企业创造价值,故企业支付“病假工资”多偏向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贴,加之政府或者劳动基金支付疾病救济费也是对患病劳动者的救济。笔者认为应统一概念,使用“疾病津贴”或“病假津贴”概念,疾病救济费中包括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更能体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实质,在《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就未区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直接用“病假津贴”这一概念。

《草案》中规定了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分别由企业和勞动保险基金支付,但《意见》中又规定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那么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费的承担主体究竟是企业还是政府或者各自承担一部分?参考各个省份或市级规定,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企业支付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和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中规定6个月以内的和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都由企业支付;《江苏省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见,地方规章或者法规都参照《意见》的规定,让企业承担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草案》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现在的社会保险中并没有病假待遇。相比较工伤,职工疾病与企业用工的关联性比职工非因工伤患病更大,但企业只缴纳工伤保险后承担较轻责任,《意见》第59条却规定让企业承担“病假工资”和“病假救济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机构,如果让其负担过重,则影响其经营同时也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而政府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患病或非因工伤的劳动者基本治疗和生活。故笔者赞成由政府和企业来共同承担该笔费用,有学者也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由企业承担前3个月的病假津贴,而之后的病假津贴则由企业与医保基金分别按50%与50%的比例承担”5。这不仅与国际做法一致,也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平衡劳资关系,同时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四、病假待遇的计算方式

1.《草案》和《意见》分别规定按工作年限和工资来分别计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同时有最低限额。有些地方同时规定了这两种方式,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等,只是支付比例和支付年限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这样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是合理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越久,其对社会、企业的贡献也就越大,同时年龄越大,其家庭等负担也越重,故支付的比例也越大,最低标准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在这些按工作年限和工资确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需要先厘清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计算系数系支付的比例,部门规章和有些地方法规、规章有规定,关键是计算系数,在《草案》中计算基数系“本人工资”,草案是1953年颁布的,当时我国还实行计划经济,就是指本人的工资标准。但现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职工的本人工资该怎么计算?“如果把本人工资总额作为本人工资使用,则确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工资基数明显偏高”。6笔者也赞同此观点,本人工资不是本人工资总额。《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专门对计算基数作了规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本年的病假工资,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超过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则以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的本人工资作出解释: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可见,有些地方规章对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其原因在于避免支付的病假工资过高,但同时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底线。多数地方规定“本人工资”系上年度的平均工资,工资总额里应该不包括加班工资、补贴、福利等在内,系劳动者在正常时间正常劳动所获得工资总额来计算平均工资才更符合实际。

通过比较《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与《草案》的病假待遇规定,明显得出前者支付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少于《草案》规定的,上海市虽然工作年限与支付比例与《草案》一样,但计算基数减少;广州市和四川省、重庆市工作年限增长且支付比例降低。

2.有些地方并没有参照《草案》按工资年限和工作规定支付病假工资,而是只确定了一个比例或直接按工资支付,如深圳市、青岛市、南京市7,笔者认为深圳市、南京市对未约定病假工资的情况下让企业支付病假工资负担过重,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有些地方只规定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五、病假待遇的法律适用

通过上述比较,可见地方法规、行政性文件对病假待遇的规定有差异,也有相似的。而统观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相关的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或条例中对病假待遇都有所规定,且规定比较笼统。8有些省份设区的市先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有相对比较详细的规定,而后省级政府再制定政府规章或者省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又对病假工资作了简单的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情况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又如《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因先制定的市级政府规章并没有与后制定的省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的80%范围内作了更详细的支付计算方式,故在本市内先制定的市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是可以适用的,而不是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只要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即可。

有的省份未制定工资支付办法、条例、规定,省内设区的市级政府也未制定关于病假待遇的规章或文件,如四川省,只有《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且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实质性质和现在的发展,笔者认为既然已经限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至少民营企业的职工不适用,现阶段民营的企业职工的病假待遇适用什么规定?是适用《草案》按工资年限和工资支付比例还是适用《意见》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在实践中,企业与职工在未约定的情况下,企业更愿意按《意见》的规定且也是这么做的。笔者认为虽然没有相关的法律废除《草案》,但很明显《草案》在今天已经不能适用了,只能适用《意见》的第五十九条规定。如果按《草案》支付病假待遇,6个月内病假工资由企业支付,但目前国家未规定将疾病救济费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只有企业职工生病后在医院治疗的有医疗保险,那么6个月后谁来支付?企业显然不会,这也不利于生病的企业职工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对于没有对病假待遇作相关规定的省份,只能适用《意见》第59条。

六、病假待遇支付的期限

一般认为病假待遇的支付期限为合理的医疗期即“病假期”,那么病假期间遇到公休日、法定节假日等是否计入“病假期”呢?有的省、市规定连续休假期内应剔除休息日、节假日,如上海市9;有的省、市规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应剔除,如重庆市10。地方的行政性文件对此有不同的规定,部门规章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法定休息权,其工资应该正常发放,因此休假期内剔除休息日、节假日是合理的,另一方面,企业职工连续休假,未给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反而企业还要支付病假工资,对节日和公休日也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也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对于短期休假,如星期五开始休病假假三天,星期一上班,这是应剔除,對于长期休假,如连续休假一个月,这是从经济效益而言,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应算作病假期间,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未严重损害职工的利益,同时也方便计算。

七、结语

我国对企业职工病假待遇的规定时间久远,如1953年的《草案》、1995年的《意见》、1988年《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而地方规定不尽相同且也具有不合理之处,如今经济快速发展,企业的角色和政府的责任也在转变,这些规定已经不太适应现在的经济需求,且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行政性文件对病假工资的规定错综复杂,也不利于企业和职工有效的参考适用。故建议全国统一立法,专门就病假待遇作出详细规定,特殊地区可以有例外的规定,同时把政府责任加进来,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职工病假津贴。

注释

1张芯幸.我国职工疾病收入补偿制度的社会化初探[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21。

2林佳和.请病假不准?请假程序、病假上限与劳工请假规则.劳动法裁判选辑(第六辑),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12。

3郭颖华,邱星美.我国劳动者病假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4(8):126。

4郭颖华,邱星美.我国劳动者病假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4(8):128。

5郭颖华,邱星美.我国劳动者病假保障制度的问题及完善[J].河北法学.2014(8):132。

6言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有关政策解答.法规政策解答。

7《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季度奖、一次性的奖金等)、《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医疗期6个月以内,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病假津贴。未约定病假津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8只有一条关于最低病假工资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80%。

9《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10《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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