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真实案例(通用6篇)
国际商法真实案例(通用6篇)
篇1:国际商法真实案例
案例一:提单的作用
某公司A从国外进口一批钢坯,以集装箱运输,装箱单及提单上均在名为21箱。货交甲船运输后,由于市场情形的变化,A公司将货物转售给B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背书交付了提单及各项单据。待船到目的港,B公司持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只有20箱,B公司要求甲船偿付漏装一箱的货款,船方经仔细审查,发现在大副记载的有关日志中,写明实际收货20箱。对此,船公司提出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问:在不考虑保险的情况下,短缺的一箱货物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提单的作用,其中一个作用为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即提单是承运人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若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所记载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必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人负责。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在运输前按提单清查货物,导致了收货人的损失,船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的责任。
案例二:货物的专利权问题
沈阳A公司向香港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出口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批机床将被销往埃及。沈阳A公司经调查得知,该批机床在埃及不会遇到任何专利侵权问题。然而,因B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这批机床被B公司出口给了意大利D公司,结果在意大利被D公司以侵犯专利权起诉。问:(1)沈阳A公司是否会因意大利D公司提起的侵犯专利之诉而对香港B公司或者意大利C公司承担全力担保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该批机床在香港被当地的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该机床侵犯了其专利权,沈阳A公司是否应对香港B公司承担权利担保责任?说明理由。分析:
本题考查的是卖方对货物担保责任重中涉及的货物专利权的问题,公约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其进口国和转售国不侵犯专利权,否则视为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1)由于B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其转售国发生改变,这种改变是A公司无法预知的,所以A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2)由于香港是A公司的出口国,按规定应该担保货物不侵犯当地的专利权,而香港当地的公司提出了诉讼,说明货物有侵权行为,故A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案例三: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方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方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 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方来电称:“我方对包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问题,公约规定:一旦要约发生了实质性的变更,那么,要约将失去效力。本案中,美方对包装条件的修改不属于实质性变更,所以合同依然成立。案例四: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
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垫付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问:B公司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问题,公约规定:若要约发生了实质性变更,则邀约失去效力。本案中B公司虽然做出了承诺,但是对装船条件的更改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失去效力,因此,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案例五:要约的撤销和撤回问题
甲公司在4月1日上午用航空信寄一要约给乙,该要约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在4月10日前付到有效。后来甲于4月1日下午电报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该通知于2日上午送达乙处,乙于4月3日收到甲寄来的要约。他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电报发出承诺,该承诺第二天到达甲。双方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发生争议。
问:甲乙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甲乙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与撤回问题,由于要约一经到达就生效,所以,要约的发出者要在要约的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回或者撤回要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要约的撤销要在对方承诺要约之前到达,但是,已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题中,邀约虽然是有有效期的要约,即要约不可撤销,但是,要约的撤回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要约失去效力,合同不成立。案例六: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公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卖方向买方声称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从越过船舷时风险已经转交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问:卖方是否应交付小麦,并说明理由。分析:
本案涉及到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公约规定:在货物上加标记、装运单据、买方发出通知或或其他方式清楚的注明有关合同以前(即货物特定化之前),风险不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双方虽然贸易术语为CFR,风险的转移以船舷为界,但是货物还未特定化,所以,卖方应该交付小麦。案例七:要约的撤销问题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承造一栋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报就上述钢材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他5月5日的发盘,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的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说明理由。分析:
本案涉及要约的撤销问题,公约规定:要约的撤销要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提出,并且,有有效期的要约和受要约人要理由相信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这样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由于本案中,我方通知了对方要约的有效期,对方在有效期内回复我方并未作出任何更改,因此,我方有理由相信对方以5月5日的发盘作为最终的报价。因此,合同成立。
案例八: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
某轮船东A与承运人B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某轮承运一批小轿车,自纽约运往大连,合同规定: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该轮在航行途中遭遇飓风,由于风浪太大,导致舱内有10辆小轿车发生移动并相互碰撞挤压,经事后鉴定,均已完全报废。另外,为了抵御风浪,船长下令向压载舱打入压载水,但由于船员在检查压载水舱时,未将其中一个阀门拧紧,导致海水进入货舱,又有10辆轿车因长时间遭海水浸泡而锈蚀,也都完全报废。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船长下令将未受水湿的汽车移至第二舱。但在搬移过程中,由于操纵吊机的船员因连续抗风,过度疲劳,因而错误地按动的按钮,又导致10辆汽车掉落舱底,完全毁坏。事后查明:承运人对于舱内轿车的积载,并无不当;根据B所提供的货物发票等证据,小轿车的到岸价格(CIF大连)为20000美元/辆:每辆小轿车的毛重为2000公斤。另外,假设特别提款权与美国的比价为:1特别提款价=1.3美元,B就上述货损向A提出了索赔。问:(1)对于在舱内因互相碰撞挤压而造成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应该赔偿,该赔多少,为什么?
(2)对于在海水浸泡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倍偿,赔多少,为什么?
(3)对于掉落舱底而损坏的10辆轿车,A是否赔偿?赔多少?为什么? 分析:
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义务、免责事由及责任限额问题,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在以下情况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托运人和货物所有人及代理造成的损失
3、火灾(承运人故意行为除外)
4、非承运人,雇员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5、船长,船员,引航员等船务人员对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不当造成的损失。(1)中受损的10辆轿车属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故可以免责,(2)中受损的10辆属于船员管船不当所致,可以免责。(3)中受损的10辆轿车属于船员的管货失误,承运人应当赔偿相应的责任,按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货物的赔偿标准为,每件或每个其它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2个计算单位,从大计收。因此,赔偿金额为 按件数算:10*666.67=6666.7 按毛重算:10*2000*2=40000,从大计收 最后的赔偿金额:40000*1.3=52000 美元
篇2:国际商法真实案例
案例1:1993年8月底,德国建筑商A,美国生产商B,4万吨钢缆,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10月10日可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了正式要约,邀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同年9月中旬起,钢缆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A中标,立即向B承诺。B认为己于10月2日撤销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纠纷。为什么
案例2: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后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篇3:国际商法案例教学探讨
一、案例及案例教学的内涵解读
案例是指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事件的内容情节、过程和处理方法进行的客观描述, 以备查询和再现。
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有很多种, 对各层次属性不同的排列组合、不同的取舍形成了不同的案例教学概念, 也反映出对该教学法不同的认识程度。
大多数对案例教学的界定着眼于它的教学方式上。“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作为教学材料, 结合教学主题, 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 让学生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 并培养学生高层次能力的教学方法。”[1]“案例教学法, 就是通过教师讲授、组织学生分析、讨论实际案例、撰写案例总结报告等过程来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2]“案例教学就是以教学案例为载体, 是基于一定的教育目标, 选择一定的教学案例从事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 它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特征, 强调师生对案例共同进行讨论, 并写出有关案例分析报告。”[3]这些界定对案例教学中的一些核心要素都有强调, 侧重面不一样。
下面是一则比较完整的关于案例教学的定义, 它也代表本研究对案例教学的界定:案例教学就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要求, 运用挑选出来的案例材料, 使学生进入某种特定的事件、情境之中, 通过组织学生对事件的构成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究活动, 从而提高学生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4]。
二、国际商法案例教学的价值分析
目前, 我国高校国际商法的教学中普遍采用的是讲授的方法。中国高校传统的讲授式教育还是有其优越性的, 如传授的专业知识具有条理性和系统性, 便于学生作笔记和掌握。但是, 讲授式方法存在着其特有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自始至终处于被动的听课状态, 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创造性的思考问题;不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和法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因为学生在课堂上接受的主要是书本法律知识和经过教授智力加工的研究成果, 很少有机会在课堂上具体、充分地讨论实际案例。虽然近些年来, 教育界一直在探讨如何改进教学方法, 改变讲授式方法给学生带来的被动局面。但在这方面我们同其他国家相比做得还很不够。我们的教学方法应当移植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 改变单向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方式。
(一) 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国际商法》是一门比较抽象的理论性课程, 单调的法律条文和基本概念众多, 专业性强, 内容庞杂, 具有枯燥性的特点, 如果只是简单地教授知识, 照本宣科, 很难引起学生的兴趣, 不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 更无法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就成了课堂教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案例教学法可以将抽象的理论具体化, 将现实生活中的生动、逼真的事例引入课堂, 营造一种身临其境的气氛;给学生提供一个独立思考、自由讨论的学习环境。在这样的学习状态下进行教学, 就比较容易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其学习的动力。
(二) 可以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商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学习国际商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其运用于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传统的讲授型教学法, 能使学生获得解决问题的“标准答案”式的理论知识, 却难以获得运用该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而案例教学法更加注重运用理论知识去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 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 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 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 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学生通过案例中所涉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 在潜移默化中便逐渐学会了如何去分析问题, 学会遇到类似的情境或问题时该如何对待,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而且由于大量案例并没有唯一确定的解决办法, 可以给学生进行开放式思考和讨论空间, 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适应社会的需求。
(三)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与人沟通的能力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形式特别依赖并突出学生之间的通力合作。小组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主要组织形式, 为了达到共同的学习目标, 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学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和信任。实践证明, 一个彼此合作、相互支持的团体的学习效果, 要远远好于单个人的学习效果。在传统的讲授方法中很难培养或提高学生的协作和沟通能力。
(四) 有利于学生系统化地掌握专业知识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应该会涉及很多问题, 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 学生往往不能单纯依靠某一部分的内容去分析整个案例, 必须对学习的整体内容都非常熟悉并且能够前后融通、综合运用。所以, 案例教学在无形之中将学生所学习到的全部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在将课程不同内容和知识点系统化方面起到了红线的作用。
三、案例教学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 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
要实行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 切不可提倡了案例教学, 而丢弃了理论教学, 因为没有必要的理论基础作铺垫, 案例讨论就达不到理想的效果;没有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培养能力也就成为一句空话。无论是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其目的都是为了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课程的知识点, 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 开展案例教学不是替代理论教学, 讲授教学应该与问题讨论、案例教学结合起来,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 应选择典型的案例
由于课时数的限制, 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多, 而在于精, 关键在于所选用案例能更好地适应具体教学内容和教学组织的需要。教师应精选并提炼国际贸易法方面的现实典型判例充实国际商法案例库, 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因为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引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而在通过案例分析, 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理的一般原理原则,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越经典, 学生就越有兴趣, 参与程度就越高, 学习收获也就越大。欧盟、美国、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等是我国最主要的贸易伙伴, 因此, 我们也应特别注意选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相关的典型案例。
(三) 应注意及时更新案例
国际商法的案例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商法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国际贸易具有涉及面广、变化快等特点, 国际贸易活动在网络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也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因此, 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 必须适应国际商法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案例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不断更新, 才能保证实际教学的需要。
(四) 需要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
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 以教师的有效组织为保证, 以精选出来的能说明一些问题的案例为材料, 而要做到这些方面的有机结合往往较为困难, 有时会产生耗费时间较多而收效甚微的结果[5]。案例教学在时间和效益上存在着矛盾, 案例教学需要耗费的时间较多, 它要求教师和学生都要花费比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好案例教学的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但教师和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
总而言之, 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在理论上是可行的, 在实践上是必要的, 是符合课程教学目的和专业培养目标的。在国际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有益于师生的共同提高, 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 增长实际操作能力。不过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
参考文献
[1]邹丽敏.案例教学的教育价值及教学流程探讨[J].无锡教育学院学报, 2004 (, 2) :38-39.
[2]杨清源.如何推行案例教学法[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 16 (8) :44.
[3]潘学中.论师资培训中的案例教学[J].中小学教师培训, 2001 (, 6) :13.
[4]黄卫国.案例教学模式在教育学课中的运用[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2, 增刊:98-99.
篇4: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讨
关键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矛盾;教学探讨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以国际商事交易相关活动所遵守的各类法律规则与惯例为学习内容,其自身内容的涉外性质适合开展双语教学,通过双语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构建比单一中文教学更为全面和扎实的国际商法理论基础与专业英语技能,对今后从事各种涉外经贸活动,解决实务中所出现的法律问题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在笔者进行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进程当中,在不断进行教学评估和反馈的基础上,在学习前辈教师教学理念和教学思考的前提下,总结出以下几点双语教学中存在的矛盾,对以下几点矛盾的探讨在笔者看来是解决目前双语教学问题的关键。
一、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学知识基础薄弱的矛盾
当前国际经贸活动广泛建立在各种国际商事法律规则与惯例基础之上。因此,掌握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惯例以及熟悉解决争议法律途径,对国际经贸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维护正当合法权益都十分必要。国际商法所涉及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很多都来源于美欧等国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经验,引入英文教材,开展双语教学,可以使学生较为深刻地理解国际商事规则的本源,对于从事国际经贸专业知识学习的学生而言,国际商法开展双语教学的重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将本来就晦涩的法学术语英语化让法学基础薄弱的学生更加吃力,所以加大普法教学力度也就成为应有之意。
二、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优秀国际贸易法双语教材缺乏的矛盾
根据笔者近年不断试用目前国内选用的教材体会,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内作者出版的针对中国学生的双语教材,另一类是直接选用美国大学所使用的国际商法教材。前一类教材符合中国人的视角与教材编写习惯,内容不仅介绍西方法律制度,还能注重与中国法律制度规则对比,有利于学生全面地理解掌握,但是其内容表述上往往具有较为明显的中国式的思维习惯与表述方式,而非地道的专业英语。此类教材比较适合教师开设国际商法双语初期选用。后一类教材作为美国专业人士编写的大学教材,法律英语纯正,体例安排生动,案例编选丰富。但是这一类教材本身针对的对象是美国学生,缺少对中国涉外法律规则的介绍,因此教材中许多内容与中国学生学习从事涉外经贸活动规则的要求相差较大。现行国际商法教材版本较多,在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日新月异的情况下,旧版教材的结构设置已显得不甚合理,教材内容与本专业其他课程重复较多,相关法学基础知识不足。笔者认为,在更新旧版教材结构的同时,合理融入与国际商法有关的法学基础知识,即将国际商法所需法学基础知识加以整理放在教材之前,或将该部分知识有机融入教材的每一章内容。为了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新的教材还应考虑将国际商法中有代表性的内容的英语原文保留,即教材的部分内容为中英对照;另外,还应加入一定比例的英文资料。有学者认为,选用合适的外文原版教材也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在本科教育阶段,为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也引入国际商法英文原版教材,我们应当将教育资源用在编写适用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教材上,而非直接“拿来”。
三、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学生法律英语高度专业性以及缺乏的矛盾
法律英語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在英语国家中被称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语言,在英语中指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语种或某一语种的部分用语。法律英语所使用的语言不仅是英语本身,还包括其它语种,如法语、拉丁语等,而且它不仅是一门简单的翻译课。开展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法律英语基础不能为零,仅靠教学中的临场翻译,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目的。国际商法本身具有专业术语多的特点,一些英文词汇在日常应用时的含义与其在法律术语中的含义相去甚远,而且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不只是会遇到翻译问题,更重要的是语境问题,这些专业术语理解上的困难,必然影响学生对本课程学习的积极性和教学效果。
四、国际商法开设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教师英语应用能力不足的矛盾
目前,我国高校双语教师匮乏已成为制约双语教学发展的瓶颈。我国高校至今还没有专门针对双语师资的培养,现有的双语教师缺乏专门系统的双语师资培训。从总体来看,高校双语教师大致可分为两类:一部分是一些外语优秀的专业课教师,这部分教师可以熟练阅读外文文献,科研能力强,能够用外文板书或按照外文课件授课,但缺乏语言教学方面的系统训练,听说能力不足,很难用外语充分表达自己的专业思想,也难与学生互动,直接影响双语教学的实际效果;另一部分是外语专业教师通过较为简单的专业知识进修后转而进行双语教学(或者是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在研究生阶段学习了非外语专业),他们虽然语言教学能力较强,但是专业基础不扎实,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系统掌握专业领域知识,无法深入传授专业知识,容易把双语教学变成了语言教学。因此,高校双语教学要兼顾近期急需与长远规划,多方面着手建设一支专业结构合理、年龄梯度合适的双语教师队伍,并形成梯队式师资储备。自倡导双语教学以来,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的巨大价值得到广泛认同,这契合了国贸专业培养专业理论与实践复合型人才的最终目标。但是国际商法双语教学一开始往往会陷入困境,实际的教学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困境既是专业学科差别,也是由双语教学模式自身缺陷所导致的。面对存在的困境,我们需要不断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找出改进教学效果的方法,从而逐步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
参考文献:
篇5:国际商法案例一(合同)
案例一 [案情介绍] 中国某公司同日本X公司属于长期交往的老客户。2007年3月,中国公司业务员张某打电话向日本X公司询问是否可以供给索尼笔记本电脑100台,日方在电话中答复可以。双方还口头商定了发货时间和支付方式,约定中方先预付10%的货款作为定金,待日方发货后,再支付其余90%的货款。一个月后,日方将货物发往中国,中方也按照口头的约定期限支付了货款。但是在销售过程中,中方发现所接收的货物全部是经过翻新的二手笔记本电脑,只能降价销售中方因此向日方提出索赔。[问题]
1、本案例中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合体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2、对于本案例中争议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日本不是《CISG》的缔约国)案例二 案情介绍 日本J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一批香蕉进口合同,双方约定使用的价格术语为FOB吉隆坡,并约定发货时间为5月底。5月26日,日本J公司通知M公司,自己派去的冷藏船将于5月27日到达吉隆坡港口,并要求M公司于27日一早将货物运抵码头。M公司按时将货物运到。但是,由于当时港口没有装卸泊位,所以日本公司的船只无法靠岸,以至于香蕉由于堆放时间过长造成腐烂。日本公司认为,根据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承担。因此,马来西亚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问题]
1、本案中,货物出现的损失应该由哪一方承担?
2、如果由日本公司承担,马来西亚公司应当以什么理由要求其赔偿货物的损失?案例三 [案情介绍] 韩国K公司同马来西亚M公司签订了出口韩国叉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了FOB釜山港。4月1日,货物在装运时,发生意外,其中一辆叉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的货物于4月2日在装运港装船完毕,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提单注明:除了一辆叉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其余货物表面状况良好。K公司也于当日向M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于4月15日到达马来西亚。当M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失的叉车外,其他叉车表面由于货舱内发生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车灯碎裂等损坏。M公司向K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理由是K公司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K公司认为,根据FOB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转移,货物出现的损失都是在装运
港越过船舷后发生,M公司应当自己承担损失。问题
1、M公司向K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2、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四 [案情介绍] 中国某出口商向奥地利某进口商销售了一批ABC牌儿童服装。奥地利进口商将部分服装用于国内销售,另一部分服装转售英国一家儿童服装销售商。结果在销售一个月后,英国ABC服装的销售商遭到本国的一家运动服厂家的起诉,运动服工厂声明ABC是这家工厂多年使用的注册商标,并要求英国销售商立即停止出售ABC童装。英国销售商马上传真奥地利进口商要求宣告合同无效,退回所有未出售货物,并要求奥地利进口商返还价款。[问题]
1、英国销售商的要求是否合理?奥地利进口商可以以什么理由予以拒绝?
2、如果奥地利公司要求中国进口商也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其要求可以成立?对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五 [案情介绍] 中国C公司向美国D公司出售钢板。由于特殊原因,C公司无法向D公司发运全部货物,因此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终止合同。卖方C首先提出合同终止,并提出愿意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但条件是买方D将免除卖方C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买方D回复同意卖方C的条件,并加上了一个条件—卖方C承担保险费用。卖方C传真回复买方D表明:(1)接受买方D的条件;(2)要求买方D起草一份正式的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买方D没有起草终止合同的书面协议,卖方C根据双方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和保险费。但是买方D却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卖方C赔偿买方D在钢板合同中的所有损失,并且认为卖方发给自己的传真只是一份还价。[问题]卖方与买方之间是否达成了关于终止合同的协议?本案如何处理?案例六 [案情介绍] 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价格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出售。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无效,拒绝支付货款。[问题] 本案中的贸易纠纷该如何解决?案例七
[案情介绍] 加拿大C公司同美国H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合同内容是,C公司在万圣节前向H公司出口一批面具,另一份合同是,C公司向H公司出售儿童玩具,两份合同的交货日期相同,是万圣节前的两个星期。由于C公司的供货人P公司遭遇工人罢工,生产受到影响,不能在规定的交货期前完成交货。因此,C公司传真H公司,询问是否可推迟两个星期交货。H公司回答,不行。尽管P公司在C公司的催促下,加快生产进度,但发货时间还是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晚了一个星期。H公司拒绝接货,并宣称由于C公司延迟交货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C公司赔偿H公司本来可以将货物批发给零售商而赚取的差价。[问题]对于本案中的两份合同,C公司是否全部构成根本违约?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八 [案情介绍]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除列明各项交易条件外,还表示,“用坚固包装”。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用新包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准备。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未成立。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2、本案该如何处理?案例九 [案情介绍] 2002年11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发盘如下:J型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4000美元FOB汉堡,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在向香港B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C公司的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中国B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于是A公司在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撤销11月25日的要约通知,并与巴黎C公司签约。但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B公司的承诺,接受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未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士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承担损失。该公司律师称2002年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已于1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法律效力,因而B公司12月22日的承诺没有效力,此合同没有成立。[问题]本案中要约有没有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十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
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2005年12月8日前交付机床100台,总价是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款。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买方表示不同意。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求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再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5.6万美元。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 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本案该如何解决?案例十一 [案情介绍]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问题]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承担安排运输?案例十二 [案情介绍] 福建A公司同香港H公司签订了买卖蘑菇的《售货合同书》。合同规定:A公司向H公司出售蘑菇2万箱,每箱单价10美元,总金额为20万美元,价格术语EXW福建。买方预付5000美元定金,另预付20000港元用于印刷蘑菇罐头的外包装。A公司委托C印刷厂印刷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纸,商标为“小白兔”,并将印刷好的包装纸用于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由于“小白兔”是D公司的注册商标,因此所有的包装用于蘑菇罐头的外包装纸盒已经贴上包装的15000箱蘑菇罐头遭到工商机关的查封,并被处罚以2万元罚款。这时距离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只有一个礼拜。因此H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A公司返还印刷外包装费用以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为接收蘑菇罐头而租赁的仓库的租赁费。问题
1、本案中香港H公司能否提出宣告合同无效?
2、香港公司提出的赔偿金是否能全部得到赔偿?案例十三 [案情介绍] 英国E公司同印度D公司签订了一买卖机器合同。双方约定采用CIF价格术语,并约定所有机器部件均采用集装箱运输。E公司为D公司进行了保险,保险条款注明,运输方式为集
篇6:国际商法案例讨论(范文模版)
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案例讨论二
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案例讨论三
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A拒绝。
问题:A有无权利拒赔? 案例讨论四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只有10万美元。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 案例讨论五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要求赔偿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为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75美元。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如果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为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300美元。折扣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案例讨论六
有一份CFR合同,A出售1000吨小麦给B,当时在A装运的3000吨散装小麦中,有1000吨是卖给B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将由船公司负责分拨。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风险,而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宣布出售给B的1000吨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问题:A对这1000吨小麦还有无交货的责任? 案例讨论七
2001年11月22日,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在北京签订了一份CNFCANADA,总价款为2000000加元的买卖食品罐头合同,装运期:2002年1月—10月;目的港:加拿大;支付方式:不可撤销、可转让、可分割见票30天内付款的信用证,开证期为每一期装船期前30天,货物标纸底版由买方负责提供。
合同签订后,卖方即安排工厂投入生产,并于2001年12月及2002年年初,多次传真催乙公司开证和提交标纸底版。买方于2002年1月23日开出首批15个货柜之信用证规定:交货期:2002年2月13日以前,有效期2月28日,买方于2002年2月2日才将标纸底版快邮卖方;2002年2月4日,卖方电告:“因货用托盘包装,纸箱外无法再刷唛头,请将L/C上的唛头条款取消。”2月5日买方传真答:“敝司接受纸箱外不印唛头,但须贴上敝司指定之商标纸,L/C方面,敝司接受上述不符点。”2月22日,买方电传称:“迄今未收到有关单据,···若不能于本周内由敝司在港银行入单,客户可能会拒收该批货物。”3月4日,卖方传真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延长有效期。3月5日买方答复:“因加客户开本司的L/C亦已过期,无法改证。但客户已口头答应接受有关不符点······请将有关单据速递新华银行,付款改为D/P30天。”3月6日卖方传真:“请贵司速向新华银行申请改L/C,我司无法根据客户口头答应接受不符点。······标纸底版是否已邮出?底版未到工厂无法包装。”3月14日,卖方再次传真:“20万箱底版至今未寄我司,造成工厂生产的产品无法包装。”3月18日买方传真答:“第一批15柜贵司未按指定日期交货,影响客户信心,客户通知底版暂不能交予任何供应商。······当货运抵加而仍未收到有关单证则不负责提货及付款。请将L/C所需文件通过银行交敝司处理。敝司可出具银行担保文件。······客户已同意接受有关不符点。请尽快交单。”3月20日,卖方传真:“12柜单据已于3月16日交中行快邮贵方银行。”3月28日,买方答:“敝司若于4月第一周内仍未收到文件,······届时一切后果敝司将不负责。”4月14日,货运抵目的港蒙特利尔。2002年5月14日,买方传真云:“客户对发货期及数量之误颇有意见,故尚未肯定提货的时间。对此本司感到非常愤怒,亦觉加方无理取闹。我已限其10日内提货,否则有权转售、或取回货,加方需赔偿我方的损失。”5月30日,买方通知卖方:“兹接加方通知12柜因不符L/C之要求,故拒绝提货,按码头通知,于6月25日前仍无人提货,将被充公。”5月31日卖方答:“(1)贵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供底版,致使无法印刷标纸,工厂货积压损失严重;(贵司又保证接受不符点,接受了单据就有义务付款。”6月11日,卖方传真:“我司从中行了解到12柜单据现仍在新华行,贵司并未将单据送交加银行议付。加方拒收,是由于贵司将单据积压于HK新华银行而未赎单所致,贵司应立即赎单。”同日买方传真答:“单据本司是委托新华银行向加客户代表行之HK分行议付货款,由于上述单据有多个不符点,客户至今不肯接受此不符点,并拒绝提货。”“12柜货因不符L/C要求,客户拒绝提货,故所有权仍属贵司,贵司有权随时转售。”6月29日,卖方传真:“为减少损失,我司委托加客户与P公司联系,了解到P公司拒收12柜货主因是:贵司至今未偿还P公司去年的货款USD315000,经协商,P公司现同意接收12柜货,但要贵司先偿付P公司欠款。”7月13日,卖方最后电告:“请速与P公司解决索赔问题,我公司保留索赔权。”终因买方不承认欠P公司货款,协商未果,卖方被迫将货款转售德国汉堡,因减价、换标、运费及其他共损失28万美元。此外,由于买方解除合同,造成卖方已生产的货物处理损失近20万美元。
问题:
1、买方是否有权拒付?
2、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3、转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4、买方是否有权追究卖方逾期交货的责任?
5、买方是否有权解除本合同?
案例讨论二
1、中国A公司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B公司发出发价:“报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B于7月22日电复如下:“你7月17日发价,我接受C514 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于7月25日电复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以前,我货已另行出售。问题:该项合同能否有效成立?
2、A与B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废止均以书面作出为准”,还规定“卖方应当分批交货,每月交货1000打。”当卖方按合同规定的规格交付了第一批1000打后,买方B用口头通知A,要求对原订规格略加修改,否则他将拒收货物。A按B的此项口头通知,按修改后的规格,交付了第2、3、4、5批货物,B也接收并付清了货款。当A交付第六批货物时,B拒绝收货,并要求A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交货。事后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问题:本案争议应如何解决?
3、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C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A拒绝。
问题:A有无权利拒赔?
4、有一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虽多方催促对方派车,但直到6月7日均未见对方派车接受货物。于是卖方不得不在6月8日把这批货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价只有10万美元。
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可有何种权利?
5、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0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吨为150美元。如果买方同意收货,买方可要求赔偿多少?如果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为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75美元。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又如何处理?如果在实际交货时,大米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为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为300美元。折扣的比例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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