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引资: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改革的
主要路径
王 立 童 梦
摘 要: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政府应当在坚持在股权结构改革的逻辑基础上, 营造有利于城市商业银
行制度改进的政策环境。面对WT O , 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改革刻不容缓, 只有通过股权的调整, , 才能使城市商业银行轻装上阵, 参股引资, 特别是吸引外资加盟能否走出一条阳光大道,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 股权改革 引资参股 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纳入了紧迫改革的时间列表。而其中的股权结构一直是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的焦点所在, 一、回顾历史, , 其融风险。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在成立时接受了原城市信用社遗留的巨额不良资产。
从股权构成看, 城市商业银行股东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在实践中地方财政成为了最大股东。在其后的进一步运作中, 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参与其中,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 而且出资人处于同一座城市, 容易形成同质的股权安排, 而这种基本同质的产权结构不仅难以形成有效的风险组合和制约机制, 而且还降低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运行效率, 为城市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埋下了隐患。
从着眼现实股权改革的动力和可能的选择看, 目前股权结构的弊端日益突显, 一是地方财政“一股独大”, 使其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组织架构松散, 形同虚设。二是经营层缺乏激励约束机制, 经营目标异化。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的快速发展, 把商业银行当作了政府的“出纳”, 从中获取可观的金融控制利益; 同时某些大型企业通过关联交易, 实际掌握了城市商业银行的控制权, 为其提供信贷担保、票据贴现等方面的“优惠”。由于国家和金融监管当局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责任, 而巨额的不良资产又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块心病, 随着金融开放和银行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 仅仅依靠城市商业银行自身盈利积累来消化巨额不良资产, 显然已不现实。地方政府迫切要求改革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 并希望从中脱离出来, 正是这种动力推动了当前的股权改革。
二、股权改革方案的可行性比较
(一) 政府控股方案
、金融监
, 因而在我国经济转轨和银, 政府控股是一种在过渡时期的权益之计。但从长远来看, 适当降低“官股”比例, 积极吸引战略投资者, 最终退出商业银行的市场领域, 规范政府自身行为, 才能从根本上摆脱“官股独大”的弊端。
(二) 上市集资的方案按照目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要满足上市的条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存贷比不得超过75%, 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等等。显然, 城商行短期内无法达到上市的标准, 通过重组改造逐步接近上市条件也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因而短期内难以实现。
(三) “参股引资”的方案主要是吸引新的战略投资者, 通过股权的重构来构建新股东的话语权, 借此希望引入良好先进的管理机制, 从而实现对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吸引法人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 在几年前已付诸实施, 但与最初的设想也产生了差距, 一是法律规定“引进的国内机构投资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过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15%, 引进的个人投资者所持的股份不能超过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5%”但由于实际运作中关联控股的存在, 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被某些企业完全控股, 而该企业并没有完善的银行经理方案, 因而企业将城商行作为提款机, 方便自己的业务需要;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 对于当前国内的企业而言, 一方面能够具有强大的资本实力, 另一方面同时具有丰富的银行管理经营理念, 这类企业为数不多。
由于吸引外资金融机构参股, 有独特的优势, 从资本实力来看, 外资金融机构实力较强; 从经营方式看, 可以引入先进的管理机制, 激活管理层经营理念; 从政府的角度看, 可以将不良资产的风险让渡于专业人事来应对; 从近期实践看, 有国际金融公司(IFC ) 和加拿大丰业银行(Bank of N ova Scotia ) 分别入股西安商行, 汇丰购入上海银行8%的股份等丰富而成功的案例。
■2005年第3期(总第285期) 25
综上所述, 这使得对于正在处于改革中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 无疑倾向于采用引资参股的方式, 更偏爱于外资参股这一目前有成功先例的股权改革方案。但引资参股仍存在着几点障碍。
三、引资参股方式的几点障碍
从法律上看, 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 外资参股比例不能超过25%。如果超过这一界线, 就要按照中外合资企业进行审批, 即作为中外合资银行进行审批。因而目前的外资参股实践中,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24. 9%的比例已经是规则许可下的最高限额; 从不良资产方面看, 巨额的不良债务安排不当使许多优秀的外资银行望而却步; 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思考, 参股的安排会降低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控制力, 地方政府能否妥善处理控制权与市场边界的问题是改革成败的又一关键。 四、对参股引资方式股权改革的几点建议
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处在了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 投资者, , 。:
(一) “新设银行法人机构应该在公司治理方面有所创新”“政府不干预银行, 的日常经营”“, 银行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适的境外投资者”等要求。重点考虑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区综合情况, 合理引入非政府资本力量, 通过股权重组, 调整改善经营层管理人员素质, 构建合理的治理机制。
(二) 解决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问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大幅度降低不良资产的比例, 是城市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中无法回避的难点, 也是股权转让谈判的核心。建议将股权转让和不良资产联系起来考虑, 具体有两种选择。
第一种方式是由省、市政府出资, 再利用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全额冲销历史坏帐。该办法能够迅速提升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 减少了股权价值的不确定性, 股权转让谈判的难度相应下降, 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重组进程将很快展开。
第二种方式是将股权转让和遗留问题解决联系起来, 央行、地方政府和新股东共同承担历史坏帐的损失。这一思路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改革中非常普遍, 如目前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已有为成都市商业银行承担部分坏帐的意向, 据了解, 市政府已经承诺拨付16亿元财政资金购买成都市商业银行的坏帐损失, 四川省政府在处置成都汇通商业银行专项资金拨付7亿元中已经拨付4亿多元, 因此这种方式较为可行。新股东可以采用承担部分坏帐损失的方式换取股权。具体操作中新股东可以直接或者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城市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市政府以优惠价格出让股权作为回报。
(三) 转让国有控股权的注意事项
鉴于市场的复杂性, 以及银行自身的鉴别能力, 社会监督
体系的局限性, 一蹴而就的股权改革是不适宜的。适当的降低“官股”的比例, 积极吸收战略投资者, 在过渡时期保持地方政府相对控股地位不失为商业银行股权改革过程中稳妥的一步。
发展战略投资者, 可以直接与有实力有银行管理经验的外资方作实质性接触, 也可以委托中介结构代为寻找合适的战略投资方。
若战略投资者为外资方, 应当充分考虑现行法律对参股问题的约束, 如何在合法的股权规定下, 满足外资方控股经营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借鉴西安城市商业银行中, 国际金融公司(IFC ) 和加拿大丰业银行(BankofN ovaScotia ) 分别入股方案的思路。安排, 2004年10月27日, ) (ovaScotia ) 位, 5, , 可以考虑西安城市商业年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 外方将分别, 同时, 加拿大丰业银行还可派出一名副行长。
引入非政府投资方时, 应当以“地方政府与新投资者共同化解历史包袱”的态度进行股权改革。
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在股权改革的实质进程中给予充分考虑:
其一, 历史不良资产是股权改革的另一个障碍, 地方政府应当以某种经济方式切实消化部分历史不良资产。
其二, 老股东承担了城市商业银行创业发展期间的不确定性风险, 因而新投资者要分享稳定发展期间的收益就不应当以每股净资产价格而是以溢价“买价”。
其三, 银行是持特许经营牌照的稀缺资源, 因而对投资者要付出较高成本, 可以比较同类行业的分析来作参考。参考文献[1]张维迎1《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M]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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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 绵阳银监分局
所在地:成都市 四川省绵阳市 邮编:610074 621700)
(责任编辑:敏 生)
月刊 26西南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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