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一次性奖金如何申报?
根据国税发〔2005〕9号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为5% 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为10% 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为15% 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为20% 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为25% 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为30% 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为35% 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的,为40% 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为45%; 15375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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