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卞德志
2014年09期
案例简介:
记者从南昌市西湖区教体局获悉,吉的堡国际华城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278人。据调查,这家幼儿园于2013年12月开始,利用双休日对全园教室地板、墙裙、门进行了更换维修。维修过程中,有幼儿陆续出现了咳嗽、头晕、皮肤过敏等症状。截至4月30日,约有70余名幼儿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过敏现象。
经与家长协商,西湖区教体局委托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对吉的堡国际华城幼儿园的空气进行检测。5月5日,南昌市环境监测站公布了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这家幼儿园有关室内空气甲醛、甲苯、二甲苯、氨超标。
目前,根据家长要求,吉的堡国际华城幼儿园将联系上海相关权威机构来南昌为幼儿做体检,并根据体检情况对有症状的幼儿进行治疗。
(案例来源:腾讯·大成网https://cd.qq.com/a/20140507/019625.htm)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中,该幼儿园利用双休日对地板、墙裙、门更换维修,平时继续上课,出于幼儿园利益的考虑,对于维修更换地板等所生产的甲醛等可能严重影响儿童身体健康的隐患却视而不见,未采取必要、可行的安全措施,因此造成多名儿童过敏,结合其他媒体报道还有儿童出现严重的病症。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建设部门有权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而且,《幼儿园管理条例》第8条也规定,“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我国有关室内空气检测的主要依据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GB/T18883-200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其中《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了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参数的标准,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3是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的建筑工程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面,对建筑商和装修商具有强制性的工程验收的标准,适用民用建筑工程(Ⅰ类、Ⅱ类)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工程质量验收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民用建筑工程Ⅰ类包括了住宅、宿舍、医院病房、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场所。
上述案例中,没有报道是否委托了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施工,但幼儿园在此次中毒事件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必然的,主要包括:
一、行政责任: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7条,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儿童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从上述案例中可见,幼儿园显然是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幼儿园校舍、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但关键是如何加强装修维修过程管理,如何从儿童身心健康角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律师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管理:
一、选择具有资质的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维修。
建设部对于装修公司实行资质管理,而且资质和资信较好的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也更规范,从源头上避免装修材料不合格、偷工减料等问题,装修质量有保障,而且在保修期内维修也更高效,减少幼儿园的装修维修成本。
二、合理选择维修装修时间。
对于大批量的更换维修、装修工程,应选择在寒暑假期间,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上述案例中中毒事件的发生。对于日常的更换维修,可以提前通知家长,以便于合理安排时间,也可以采取库存备用、轮流使用教室、增加户外活动等方法予以解决。
三、加强装修过程和竣工验收管理。
在装修过程中,应派专人对装修材料、装修质量等进行监管,并要求装修公司严格按照相关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并尽量使用绿化环保的材料,严把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加强装修质量检验检测工作。
作者介绍:卞德志,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幼儿园装修引发集体中毒"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_幼儿园相关法律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