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内部培训(精选6篇)

文/ 星启 时间:

反洗钱内部培训(精选6篇)

篇1:反洗钱内部培训

第一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

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

1.一般含义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

·制约内部个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动态过程。

6个方面理解:

①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

管理层:最终责任;

一般员工:执行责任。

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有何关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相结合。

③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动态过程是什么样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是不断发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

④反洗钱内部控制如何发挥其控制作用?

反洗钱内不控制发挥的作用具有“软控制”特征。

精神层面: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合规文化„„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向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吗?

不能,只能做到合理保证。受内部系统的局限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但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保障。

⑥如何理解反洗钱内控的成本与效益?

最小的控制成本达到最大的控制效果。对反洗钱持有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认为反洗钱内控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恰当的。

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5个)

①控制环境:金融机构所创造的内部控制氛围。既包括员工的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又包括领导对内控的态度、认识、措施。

②风险评估:确定和分析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相关风险,针对如何应对风险作出对策,密切关注发展变化情况。

③控制活动:为实现反洗钱内控目标而实施的各种政策、程序、方法,全面防范各种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

④信息交流:帮助管理层做出正确、快捷的决策,是所有员工了解自身职责和作用。

⑤监督与纠正:a.对本线条的自我监督与评价;b.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c.稽核部门开展独立的内部审计。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特点

·洗钱内部控制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应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监督的统一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有效地制衡机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反洗钱内部控制强调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只是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程序或政策,而应在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中连续运作。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

1.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务安全、良好运作的基础

意义表现在(4个):

① 外部监管的要求: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外部监管是泛指利用金融系统从事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②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内在需要: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才能确保依法经营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③ 保障金融业安全的基础。

④ 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2.目标(3个)

①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仅使自身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监管处罚或剩余损失。

②确保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③确保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附件:2005.4.2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颞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部门列出了6项职责:

① 建议职责;②指导和教育职责;③识别量化评估合规风险的职责;④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风险的职责;⑤履行法定责任和对外联络的职责;⑥制定合规方案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4个)

①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应覆盖所有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② 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建立内控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

③ 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发挥其控制效应,并且适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④ 相对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内控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且每一个操作环节也应相对独立。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个)

①结合业务: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是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织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声誉,防止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

②能够发现而后认识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适时能够保证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打击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③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控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4个):

a.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b.贯彻落实人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c.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d.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

流程等;

e.对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f.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历程操作相结合,审计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

作流程;

g.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h.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

险进行评估;

i.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j.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k.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l.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加强沟通;

m.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人行的工作精神、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n.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点按时向做出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5个)

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客

户的持此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重新识别;·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

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建立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动态式管理。

c.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大额和可疑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

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和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是一种典型的“放卫性”报告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充分发挥自身金融情报的功能,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d.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应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等级分类制度,持续关注并适时调整风险等级。②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即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

·激昂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

·明确反洗钱工作之恩和工作任务;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实际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放卖弄内容。

③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a.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应将该制度纳入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量化指标;·为是

该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烈效果,涉及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的特点;

b.反洗钱内控制度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

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平滚等系列活动;·应对反洗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制度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

c.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内部检查的检查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

报告、后续处理等。

④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应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

⑤ 协查和保密制度

a.反洗钱协查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管措施、保

密规定、资料保存;

b.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应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文

件和资料的保管、涉密时间的处理、保密责任制。

篇2:反洗钱内部培训

一、法律法规:(一法四规)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四规:

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施行。

3、《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发布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其他监管要求 证监会要求:

《关于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及相关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报送报告。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民银行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三、反洗钱主要架构

(一)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公司设立反洗钱管理委员会,为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1、法律合规部为公司指定负责反洗钱工作的职能部门。

2、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主要是在营业部层面,经纪业务总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具体推动。

3、稽核部将反洗钱检查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负责稽核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技术部负责配合完成与反洗钱有关的系统建设工作。

5、销售交易部比照营业部对所从事的经纪业务展开反洗钱工作。

6、资产管理总部比照营业部对理财客户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资料保存以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工作。

7、运营管理部负责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办理营业部客户的特殊资金划转业务,向风险管理部报送经办的属于大额交易的资金划转业务

8、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公司自有资金的流动和使用进行监控。

四、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领导小组和岗位职责。

2、客户身份识别:首次识别、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不低于20年。

5、每年进行反洗钱宣传培训和宣传。

6、配合监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检查和调查。

7、加强与当地人行以及法律合规部的联系与报告。譬如工作检查、反洗钱报告、监管函等。

8、做好工作记录。反洗钱会议、学习、培训、宣传、可疑交易甄别、风险等级划分记录等等。

9、非现场监管工作。反洗钱工作季报和年报,保证报送及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和全面性。

五、主要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首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1、首次识别(需要进行身份识别的业务):开户、挂失、销户、清改密码等临柜业务。

(a、个人客户需要登记和留存:性别、国籍、职业、身份证有效期等;b、机构客户需要登记和留存:住所地(注意区别通信地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营业执照有效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责人、授权办理人证件有效期。)

2、持续识别:证件过期、高风险客户等需要营业部进行客户身份持续识别,督促客户更新身份信息。

3、重新识别:变更重要信息、异常交易客户、名字与洗钱涉案人员相同的客户、资料存在疑点的客户。识别客户身份时采取的措施:a、通过批量挂号信、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或者证明文件;b、要求客户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c、回访客户;d、实地查访;e、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f、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4、要求:

(1)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账户管理岗:负责营业部客户的身份识别、○身份持续识别工作和身份重新识别,发现、甄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

2营销人员:深入了解客户资金来源去向、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负责营业部核心客户的身份持续识别工作,发现、甄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对客户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

(2)严把开户关

1实名制开户:○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②不开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③不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

④账户名实相符: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及集合理财产品账户必须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3)确保客户银行账户与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认定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1、大额交易

(1)大额交易标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客户单笔或者当日累计通过银证转账以外的方式支取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2)我司大额交易报告流程

反洗钱系统从数据中心抽取符合大额特征的交易—〉推送至OA反洗钱填报模块

营业部、销售交易部、资产管理部等业务部门—〉根据OA提示于T+1日内填报大额交易报告—〉提交至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于T+5日内通过OA下载数据—〉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系统校验上传

2、可疑交易

(1)可疑交易的认定标准。

①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每日发生3次以上或每日发生且持续3天以上)出现接近(阀值的百分之八十)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②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1年内自主交易次数小于3次),要求将大量资金(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③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臵不用(1年内自主交易次数小于3次),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④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10个工作日以内)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⑤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高风险国家和地区识别依据:a、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b、联合国等国际权威组织发布的制裁、禁运的国家和地区,或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c、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缺乏反洗钱法律和反洗钱监管的国家和地区;d、贩毒、腐败或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的国家或地区;e、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f、离岸金融中心;g、其他风险程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

⑥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开户10个工作日内买卖金额单笔或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后通过撤销指定或转托管、转移资金以及销户等方式结束交易行为。)

⑦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⑧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⑨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⑩客户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2)报告流程

公司疑似可疑交易数据由法律合规部通过反洗钱系统自动抽取和业务部门自主报送两种方式进行采集。◆自动抽取方式:

反洗钱系统----综合业务平台抽取符合可疑特征的交易--推送至OA反洗钱填报模块

营业部、销售交易部、资产管理部、融资融券部等业务部门----人工甄别其可疑程度----于T+5日内通过OA反洗钱模块填报相应类别的可疑交易报告

经纪业务总部----对营业部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审核----提交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于T+10个工作日内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复核----通过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系统校验上传 ◆自主报送方式:

由业务部门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或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符合可疑特征的客户时,通过反洗钱系统自主报送。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备注:“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三)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1、要求:

(1)制定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风险因素。(2)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业务办理审核程序,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应严于较低风险的。

(3)对于缺失身份证件有效期限、职业等身份基本信息的客户,应要求客户补充身份资料、回访、实地查访、向有关部门核实等方式进行识别或者重新识别。由于客户的原因仍无法补齐身份基本信息的,应予以一定关注,适当提高风险等级。

(4)证券公司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至少每半年审核一次。

2、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绝对标准(1)恐怖活动;

(2)被制裁或禁运的国家或地区;(3)缺乏反洗钱法律和监管的国家或地区;(4)外国政要及其家人;(5)贩毒、腐败等犯罪活动;(6)违法违规。

一旦符合:无需识别,直接划分为高风险。

3、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相对标准(我司划分标准详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实施细则》)(1)被确认为可疑交易上报的;

(2)资产200万或等值外币以上,客户关键信息不全的;(3)资产与年龄、职业、财务、经营业务等严重不符:(4)100万以上,未成年人和75岁以上老年人;(5)资产超注册资本20倍的机构客户;(6)其他情形。农民、普通工人超100万;公务员超200万。(7)机构户一年内3次以上变更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

(8)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风险的。

六、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缺乏可靠的客户身份识别技术手段

公司目前已实现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居民身份证件进行核查,客户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得到有效验证,大大提高了身份识别的准确度,可有效杜绝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但是依然无法对客户从事的职业、收入状况、住所等信息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主要获得途径就是客户自行申报;对于机构客户,想要对其提供的证照本身和其显示信息的真实性加以验证更不是容易做到的事,大多只能被动接受客户提供的信息。

(二)可疑交易识别方面。

1、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后对资金流向监控困难;

2、非面对面业务对可疑交易识别带来的困难;

3、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分析水平参差不齐;

4、缺乏经验交流和行业指导。

七、协会关于单客户多银行的政策规定

关于合规与风险管理

(一)证券公司合规风控部门应加强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合规审查、监测及风险监控。包括审核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相关制度、流程和协议;监测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开展情况;制定相关合规监控制度,实施风险监控等。

(二)证券公司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自律规则中关于客户账户开立、客户资金管理、反洗钱等有关规定,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中可能存在的同一客户各账户信息不一致、账户间禁止性资金划转、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大额转账及涉嫌洗钱的资金划转等重要风险点进行识别,设计监控指标,实施日常监控,并对监控预警事项进行分析、核查、报告和处臵。

(三)证券公司应对客户多个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一致性进行监控,并按规定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1、监控预警指标:通常应每日对客户不同资金账户关键信息、资金账户与管理账户关键信息及资金账户关键信息变更记录进行比对、查询,并按规定期限对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关键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差异或异常即为预警标准。

2、对于预警信息,应立即检查信息系统留痕,发现涉嫌擅自修改客户信息的,立即与有关客户核实,查找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报告。

(四)证券公司应对客户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进行监控,并根据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理。

1、监控预警指标:通常可将客户连续5次进行主、辅资金账户间资金划转且在同一期间无任何证券交易行为,并将资金从证券公司取出的情形,作为预警标准。

2、对于预警信息,经过核查后认为客户涉嫌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的,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进行警示,必要时限制其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功能。

3、对于已被限制资金划转功能的客户,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客户承诺了解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目的并不再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划转之前,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再次开通资金划转功能。

(五)证券公司应加强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反洗钱监控,对由此产生的大额转账及涉嫌洗钱的资金划转行为,应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核查、分析、报告和处臵。

1、大额交易报告方面,应对转账金额达到《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阀值的主、辅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划转进行监控,并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应对发生的“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及“证券账户长期闲臵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等情况进行监控,并严格履行可疑交易数据的报送职责,对经分析、识别后认为涉嫌洗钱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应同时向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六)对于通过监控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八、洗钱手法的研究

法律合规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0年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10年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情况的通报》(详见附件,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中统计了截止2010年底,全国336家证券期货业报告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35万份,涉及交易58万笔,分别比2009年增加16%和28%,报送可疑交易报告12万份,比2009年减少33%。

“通报”指出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具体如下:

(1)错报现象依然突出,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时,部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将转账交易当作现金交易分析和处理,报送了大量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严重干扰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正常监测分析工作;

(2)可疑交易分析工作仍待加强,大部分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仍完全或主要依靠系统自动填报可疑交易报告,既没有提供客户身份、开/销户、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背景信息,也没有对可疑点进行阐述。

同时,为提高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人民银行进一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1)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工作的管理,杜绝批量性错报现象的再度发生。

(2)加强洗钱手法研究,拓展可疑交易分析深度,完整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完成数据补正工作;

(3)各证券公司的可疑交易监测范围不应仅局限在个人客户经纪业务,而应覆盖公司经营的各类金融产品。

综上,请相关部门加强对可疑交易和客户身份的人工甄别工作,按时保质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将公司反洗钱相关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公司将适时对相关部门进行反洗钱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合规考核内容。

讨论:

1、利用证券期货市场进行洗钱。为达到把“黑钱”“洗白”的目的,有些不法分子使用支票存入资金,然后将其作为证券期货市场内受获得资金转移,有的买入股票后,将股东账户和其中的股票转托到其他的证券公司,然后将股票卖掉,提取现金。(讨论:目前采用三方存管的方式能否杜绝此类洗钱方式、其中银行卡是同名但是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开通不同银行的三方存管,特别是现在有了多银行的三方存管这种业务形式)

2、举例:一台湾籍老板,利用各种关系开立多个非本人的关联账户,但是实际控制人是他本人,通过权证交易(T+0的交易方式、换手率高)、申购新股、国债回购等低风险的交易后将钱转出,是否能达到洗钱的目的。

篇3:反洗钱内部培训

根据美国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 内部控制可分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察五大要素。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作为五大要素中重要的内部控制手段, 在法人监管模式下, 更有必要发挥其监督各项制度执行状况、查找风险、控制风险的约束作用。本文通过对安徽省保险行业内部审计状况的调查, 分析该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能力, 尝试提出法人监管模式下, 保险行业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最优模式。

一、调查基本情况

笔者于2014年对安徽省46家保险公司二级企业开展了内部审计情况的调查。其中财险类公司23家, 寿险类公司23家。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总部及二级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企业设置、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二级分公司接受总部反洗钱内部审计状况、二级分公司自主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状况。

二、调查的保险业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状况分析

(一) 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设置

在被调查的46家保险企业中, 全部落实了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部门, 其中38家设置在审计、稽核部门。二级企业中未落实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的共13家。而在具有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的保险企业二级企业中, 有22家企业承担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与总部职能部门未对应。此类企业承担该职能的部门为“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行政部等部门。

(二)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状况

46家保险企业中, 有37家建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但涉及的多为审计目标、审计频率、审计内容等框架性内容。对于审计流程、审计技术等具体业务缺乏操作性与指导性规定。

(三) 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状况

46家保险企业二级企业中, 2010年以来接受反洗钱专项审计的为15家。自身主动开展反洗钱专项审计的有22家。审计内容多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 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在具体操作中是否执行, 宣传培训是否开展等, 以满足本企业能达到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46家保险企业均未对反洗钱制度的科学性、具体工作流程科学性、洗钱风险控制能力等体现反洗钱质量水平的深层次内容开展审计。

(四) 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果在业绩考核中的应用状况

在总部开展内部审计中, 有19家企业将内部审计结果纳入业绩考核工作中。二级企业中, 有18家将该结果纳入业绩考核中。在纳入考核的企业中, 多以整改做要求, 未严格将其与责任人的晋升、物质奖励等结合。

三、法人监管模式下保险业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 由上至下的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部门设置不顺畅

从被调查的保险业企业中发现, 总部多能将承担反洗钱业务审计的部门设置在稽核、内审等专业审计部门。而在二级企业中, 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则多为非专业的内部部门, 有的甚至是为满足基本的合规性要求, 而草率地将此职能由反洗钱牵头部门, 甚至是由反洗钱领导小组来承担。总部与分支企业此项职能承担部门的不一致, 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内部审计的水平与独立性, 进而影响反洗钱内部审计质量。

(二) 内部审计制度粗略, 缺乏操作层面的指导作用

金融企业的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新型业务。而保险企业针对此项业务的内部审计, 虽在内容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送、宣传培训等需履行义务的各项内容, 但在审计策略、审计技术上却很少涉及, 导致目前此项工作的内部审计多流于形式。如在审计反洗钱组织企业时, 多看本企业是否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每年是否按要求召开会议, 而未对领导小组的组成结构、会议内容中布置的具体项目质量开展审计。对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执行情况的审计也多流于表面, 多是审计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身份资料留存的完整程度, 而不能根据各业务条线各金融产品多角度分析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执行的好坏。

(三) 内部审计内容着眼于操作性风险, 忽略流程控制风险

流程控制是执行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且随着保险企业业务产品的不断创新, 新型产品的洗钱风险高低也未被保险企业充分评估。相应的内部审计则多注重在投保、理赔等环节的操作环节风险, 在审计技术上采取简单的随机抽样技术, 不能根据不同产品洗钱风险高低, 客户资金来源等风险状况, 审查本企业整个的反洗钱业务操作流程, 导致虽能少量发现部分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事实, 但无法从流程设计上查找出基于内部控制的风险控制缺失问题。

(四) 绩效考核工作与内部审计结果结合度不高

目前保险业企业多将发生重大洗钱行为或后果的, 被监管企业处罚的行为等纳入从业人员业绩考核, 属于事后风险控制的范畴。就日常内部审计中发现的违规情况, 无法按照业绩考核办法中的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奖励或惩罚。保险公司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果无法充分运用, 使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无法真正发挥其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质量, 有效控制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的审计目标。

四、相关建议

(一) 构建顺畅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

要实现反洗钱内部审计在内部控制中的保障、监督作用, 必须确立其在组织架构中的地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定位, 明确职责, 选择恰当的组织架构。对总部及二级分公司, 应理顺上下级履行该职能的部门, 尤其是二级分公司, 应根据总部企业设置状况, 将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责落实在相应部门, 保证该项工作纵向与横向的顺畅沟通 (见右上图) 。

(二) 建立基于风险的反洗钱内部审计模式

金融企业在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时, 可通过结合经典案例, 分析本企业各业务条线在经营中存在的洗钱高风险点, 从制度的制定决策层面到制度的操作层面对产生此类风险的因素进行排查, 突出重点环节, 在发现表面问题的同时, 挖掘出隐藏在问题表象后的风险盲点。具体内容见下表:

 

(三) 适当引入外部审计资源

针对目前保险行业整体反洗钱内部审计职能落实不清、审计制度不健全, 审计质量不高的状况, 基于反洗钱审计目标的实现, 一些中小型保险企业或业务量较小的分支企业在考虑成本控制、审计独立性等因素的基础上, 可适当考虑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等外部审计方式, 以达到通过外部的监督促进反洗钱内部审计水平的提高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两种目的。

(四) 加大与内部考核机制的关联程度

对于目前多数保险业金融企业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果与考核制度挂钩不紧密的现状, 可结合当前内部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操作流程与操作环节入手, 逐步细化保险企业考核制度中反洗钱执行内容, 如将客户身份识别质量、异常交易分析甄别质量等纳入考核。一旦反洗钱内部审计发现此类问题, 即可根据考核内容中相应标准实施奖惩。切实发挥反洗钱内部审计的事后评价功能, 以达到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最终目的。

摘要:保险业企业在2007年正式履行反洗钱义务以来, 一直存在着履职水平提高缓慢的特点, 尤其是内部审计工作缺乏实效。2012年反洗钱监管部门提出的法人监管模式为保险业企业反洗钱工作管理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在对安徽46家保险公司二级企业内部审计情况调查的基础上, 分析保险业企业在法人监管模式下存在的问题, 进而给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关键词:法人监管,保险,反洗钱,内部审计

参考文献

[1] .反洗钱法规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7.

[2] .赵保卿, 李娜.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内部审计外包内容决策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 2013, (1) .

[3] .王海燕、叶茵.风险导向在年度审计计划中的应用[J].中国内部审计, 2012, (10) .

篇4:反洗钱内部培训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盼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起诉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8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县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盼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反洗钱工作帮助重庆巨贪案定罪

《盼望东方周刊》:如何发现官员的腐败洗钱行为?

唐旭:反洗钱部门要想及时发现,在工作中一是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联系,互通情报,及时从一些待办案件中发现、甄别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者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线索。

二是及时与办案的公检法单位沟通。

三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线索。比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都需要报告。各地上报的信息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集中进行分析处理。另一个就是重视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因为这些写检举信的人大多数是知情者,一般掌握第一手材料。

当然,我们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很严格的,不能想调查谁的账户就查谁的账户,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盼望东方周刊》:一些重大腐败洗钱案件是如何发现和调查的?

唐旭:比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案件案发很偶然:重庆一个小区的保安在检查房屋漏水时发现一套空房里有纸箱装着巨额现金。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主是晏大彬的妻弟,于是当地纪委对晏大彬进行“双规”。当时他藏匿的现金有人民币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这个案件因此非常轰动。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下,主动帮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又调查发现,傅尚芳将934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分红型保险就有近50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被告藏匿的受贿所得与其进行洗钱的受贿所得金额不相上下。如果没有反洗钱工作的配合,很难认定其全部2226万元受贿事实。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最后晏大彬并没有被判处洗钱罪。

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230多家企业

《盼望东方周刊》: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地下钱庄行动,特别是广东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唐旭:自从2007年9月开展“雷霆行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先后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了“珠海万胜友地下钱庄案”、“东莞叶某地下钱庄案”等案件。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此案是人民银行与警方通力合作破获的又一起大型地下钱庄案。

《盼望东方周刊》:这一案件是如何破获的?

唐旭:最初是我们从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了线索。2008年5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深圳市福田金博电子商行存在巨额可疑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和关联公司在4个月内累计交易超过6030笔,金额超过28亿元,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重庆、海南等地的230多家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人民银行立即与当地警方进行了情报会商,警方当天就成立了专案组。

经过1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的大型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幕后老板叫陈裕潮,是广东普宁人。这个团伙通过金博电子商行等没有经营实体的空壳公司以及陈裕潮掌握的数百个个人账户,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陈裕潮地下钱庄的操作极为复杂。一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快速隐蔽,追查难度大。资金划入金博电子商行再到个人账户,最快一笔只用了4秒。一般划转都在1分钟内。

篇5: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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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 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 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 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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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 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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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网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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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 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 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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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 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 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 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 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第三十八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 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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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篇6:反洗钱培训心得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行反洗钱工作水平,市中区支行在本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了一次银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

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制度开展学习,其主要目的是让员工更深入的学习反洗钱基本知识,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的了解反洗钱有关知识。除此之外,我们还了解了多个关于洗钱的案例,让我们能更好的掌握反洗钱知识。

从这次反洗钱的培训中,我学到了很多。通过培训,我充分认识到做好反洗钱工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明确了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渠道、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后果和灾难,知晓了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责任和权利,了解和掌握开展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切实提高了我们前台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重点可疑交易报送等方面的工作技能和水平。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了能更好的开展此项工作,我们应该努力学习反洗钱的知识,不断提升对洗钱行为的判断处理能力。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应该经常的总结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为银行反洗钱工作把好第一道关,让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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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部培训(精选6篇)》

反洗钱内部培训(精选6篇)篇1:反洗钱内部培训第一章 反洗钱内部控制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1.一般含义&middot;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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