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考申请书通用12篇

文/ 星启 时间: 申请书

第1篇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领导;

我是-----学院---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的一个偏僻农村,我荣幸来到贵校就读,大学教育是人生学习历程中最高等的教育,是人人所向往,向往归向往,现实终究还是现实,大学的消费远远超过了以前的高中和初中,超额的经济消费对我们这些来自农村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

我的父母都是务农,仅靠种稻谷和农作物来支撑我的学业。现家有5人,爸爸、妈妈、哥哥,妹妹和我。爸爸妈妈在家务农,爸爸去年因患上糖尿病,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当时没有那么多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院里提出学费缓交的申请,这学期期末前我先交20xx元,剩余的3000元下学期一定全部缴清,同时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学校对我的关心和扶持。学费缓交申请书。

望领导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二

学费缓缴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我叫,男(或女),民族,系学院系班级学生,籍贯。因家中之故,在班长和辅导员的指引下,向校方申请学费缓缴天,即本期学费于年月日之前全部补交完毕,请予批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三

敬的校老师,领导:

首先我要说声抱歉,在大学的最后一年,还要写这份申请. 我来自农村,父母都是农民,又无一技之长,因此家境根本谈不上富裕.家中 有我和妹妹俩个读书,一直过的紧紧巴巴的,虽然父母一直觉得对不起我们,吃没吃到好的,穿没穿到好的,但我一直觉的我很幸福,至少精神上是幸福的,真的,爸妈很开明,不像有的父母觉得读书无用,对子女的学习莫不关心,有的初中都没读完就让其辍学去打工,了不起读个高中,鲜少能升入大学,我可以说的上是我村子里名副其实的第一个,爸爸的文化程度不高,妈妈更算是半个文盲,但他们知道读书是好的,学知识是好的,他们说只要我们读的进去,读的多高他们都愿意.我感谢他们.

我和妹妹小的时候,学费还不太高,少则几百,多不过千,爸妈还供的起,但学历每上一个台阶,学费就要翻倍,我大学一年的学费是5200,但我家一年的总收入都没有这么多,怎么可能交的齐.幸运的是,我大学碰到了个好班导黄春华老师,她称的上负责热心,我从大二开始学费就没交齐过,但她还一直帮忙,也没怎么催,要是换个班导催的紧的话,我还真没办法, 私募排排网-中国高端私募基金理财平台 广告 看排名,买私募,查净值,就找私募排排网!简单好用,全面及时,专业投顾一对一服务! 查看详情 a股买基金还是股票走势_已现看好_有大行情_可重点关注 我很感激她,虽然我们见的面也不是很多。

现在大四了,面临毕业,面临找工作了,要忙的事很多,家里和我的压力都满大,至今大四的学费也没着落.所以我还想最后一次申请学费缓交,等下半学期没有课的时候就去工作,不管能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我都会在拿毕业证前分文不差的交齐学费的.

所以现在还要麻烦学校领导和老师一次,批准我的申请,万分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四

尊敬的校领导:

你好!

本人脱欠学费已久,实属无奈。家中确有不为人知的苦衷,百味杂陈的艰难。本人也极不情愿背上恶意拖欠学费之名,望学校领导海涵,留学生回旋之地,学生将尽全身之力,务必在下学期开学一并奉上,如有所违,学生愿自动请退离校。

苦衷其一,家中偶遭意外,不幸事故拿钱免宰,无奈之举,不得不伸手。

艰难其一,布衣之家,无外来之入,只靠几亩薄田偶加老父的临时做工,可用之钱全仗吾兄开车之获,不奈,吾兄乃快成家之人,有时难顾兄弟之情,身不由己,只怪身无长技,虽有心却力不从。

一切之一切,唯我心中,道不清说不明,确乃实情,暂交不上,望校领导批准,给我生机!

尊敬的领导;我是-----学院---系--级的贫困学生,来自-----的一个偏僻农村,我荣幸来到贵校就读,大学教育是人生学习历程中最高等的教育,是人人所向往,向往归向往,现实终究还是现实,大学的消费远远超过了以前的高中和初中,超额的经济消费对我们这些来自农村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个天文数字。我的父母都是务农,仅靠种稻谷和农作物来支撑我的学业。现家有5人,爸爸、妈妈、哥哥,妹妹和我。爸爸妈妈在家务农,爸爸去年因患上糖尿病,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当时没有那么多的钱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10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院里提出学费缓交的申请,这学期期末前我先交20xx元,剩余的3000元下学期一定全部缴清,同时我会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学校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优秀的缓交学费申请书范文五

我来自贫困乡村,家庭主要经济是农业收入。由于多年来我和姐姐上学战线拉得太长,家里常年地入不敷出,早已负债累累。为了我们的学业,我父亲在当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款,我也申请了助学贷款。现在我家挣扎着还贷款利息都已耗尽了极大心力。临时解决难题的贷款也早已成了压在父母心头的大山。 多年来,我家的生活状况一直维持在我上初中时的水平,早已简单到了极致,粗茶淡饭,缩衣缩食,朴素成了一张白纸。我家买不起农耕工具,年迈的父母主要是靠肩挑背驮手推的古老方式来耕作。父亲早年罹患乙肝,本需安心调养,但是他怕自己医疗费过高,就早早地拒绝恢复一切治疗。到现在还把病情拖着。每当他生气或过渡劳累时就会伴着心慌气短,肚子往外胀,脸色发青,面色非常难看。这时,妈妈、姐姐和我就害怕,就哭,但是,父亲并不允许我们这样。

由于常年地手工耕作,父母积劳成疾,身上多处都有损伤。父亲常年腿抽筋,两条腿都抽。晚上因此常常无法入眠,表情十分痛苦。父亲由于乙肝,不能赶重活,矮小的母亲就承担了家里的大部分农活,多年下来,她的手指、手腕、胳膊肘、脖颈、膝盖、脚踝等多处都有损伤,常常行动不便。

尽管如此,我家实在那不出钱来给父母治病。家里的绝大部分收入都用到了我姐弟的学杂费上。这么多年的积贫积弱使我们无力再去贷款。我家这小小的水塘几尽干涸,也早已达到了它弹力的极限,无力再经受风雨。

我谨代表父母诚恳地提出缓缴学费申请,希望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我们力所能及的最大帮助。我们诚惶诚恐,感激万分。

第2篇

[关键词] 司法救助;缺陷;制度

【中图分类号】 DF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037-2

虽然我国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都有具体规定,但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运行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规定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均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而不包括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没有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和设计。

二、司法救助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的倾向

采取列举式规定,很难穷尽,而且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两种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围被扩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围被缩小。

三、司法救助的内容规定不具体

首先,申请减免交诉讼费用是否包括证人、鉴定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没有规定;其次,再审案件、支付令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可否申请司法救助无规定;再次,救助内容只有缓、减、免诉讼费用,没有规定其他救助内容,明显过于单一。

四、司法救助实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救助制度内涵与体系进行重构:

(一)重新界定概念及确立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部分经济困难、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难或者需要法律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个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容,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充分及时行使。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原则;二是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原则; 三是经济困难先决原则;四是公开、公正原则。

(二)扩大适用范围和主体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有普适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围应涵盖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及司法ADR;不仅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还包括再审程序、督促程序和执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权利主体应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包括福利性单位,也包括营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诉人、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被执行人,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或组织,而且还根据国际条约适用于其他国家的国民。

(三)扩大适用条件及救助内容

司法救助适用条件为:(1)有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有胜诉可能;(2)有证据证明经济确有困难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体和适用范围;(4)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四)完善启动、审批程序

1.由当事人申请启动。在立案审查阶段、审理阶段或执行阶段,由当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内容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如决定救助,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上诉或申请时提出,由负责立案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在决定立案之日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并在宣判之日补交;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申请刑事救助金和执行救助金的,由审判人员或执行人员提出意见,经庭(局)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

2.由法院依职权启动。适用这种启动方式的案件应当限制在现代型诉讼,即围绕着离散性利益、扩散性利益、集团性利益引发的纷争。如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消费者权益受损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建议立法规定法院对此类案件除诉讼费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内容,可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五、增设撤销、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经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三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三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六、建立其他配套制度

(一)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应通过立法形式把司法救助费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救助经费短缺的问题。

(二)建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防止接受司法救助当事人无限度地扩大诉讼请求。主要适用于那些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当事人经申请批准缓交的,应就其缓交诉讼费用部分提供一个或几个担保人,如果缓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后败诉或其所提出的过高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而无力补足缓交数额时,则应由其缓交担保人承担补交责任。

(三)设立相关罚则。一是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二是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三是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四是建立诉讼保险制度。即公民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纠纷发生前,每月或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司法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

参考文献:

[1]李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03).

[2]张榕.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1).

[3]赵宏伟.法律援助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路向[J].中国司法,2010,(03).

[4]马安骏.关注民生 努力实践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J].中国司法,2010,(03).

[5]张嘉军.民事诉讼证据种类重构[D].河南:河南大学,2003.

第3篇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禁止令;管制;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禁止令”外,其它诉讼中也会涉及到内容类似的制度,如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止令制度、离婚诉讼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等,其中都有禁止实施一定行为的规定。为对此进行区分,笔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禁止令”称为刑事禁止令。]具体而言,就是根据犯罪情况,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刑事禁止令毕竟是《刑法修正案(八)》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所作的全新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草案)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1]。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适用刑事禁止令尚需进一步研究。

一、如何理解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情况”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且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其中包含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刑事禁止令的核心内容是禁止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对于那些正在执行剥夺人身自由刑的犯罪人而言,法律只允许其实施特定行为,不允许即为禁止,故没有必要再单独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而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么被判处限制人身自由刑,要么虽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但却宣告缓刑给予考察,并未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禁止他们实施特定行为才有实际意义。[注:假释与缓刑有着类似的考察期、考察期内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考察期内也可能存在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行为,但《刑法修正案(八)》却未针对被假释的犯罪人规定可适用刑事禁止令。]另一方面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虽然刑事禁止令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但并非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只有其中根据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的才能适用,故而“根据犯罪情况”应是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

“根据犯罪情况”无非就是根据判决书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但是具体到何种犯罪情况有必要适用刑事禁止令,《刑法修正案(八)》则未作明确规定,只是在《(草案)说明》中提到了对犯罪人适用刑事禁止令是为了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基于此项立法目的,“根据犯罪情况”所得出的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实际上就是一种可能性——被禁止行为妨碍改造犯罪人和引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为在考虑适用刑事禁止令时,除了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之外,被禁止行为以及该行为引发的妨碍犯罪人改造的结果或者再次犯罪都尚未实际发生。因而,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实质条件——“根据犯罪情况”得出的结论不可能是已发生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而是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也可统称为“实施特定行为”,因为从逻辑上讲,从事活动、进入、接触与行为之间是典型的种属关系。]引发特定后果的可能性。审判人员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时应根据已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后果做出预判,或者对实施特定行为可能引发的结果作出风险评估,并以此为据决定将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到何种程度。[注:这种可能性判断在刑事审判中并不仅限于刑事禁止令,在其他环节中同样存在。如在适用缓刑时同样也会遇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或者“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同样也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如果评估结论是无风险或风险较小,管制或缓刑对犯罪人原有限制已经足以达到刑罚目的,则无须对犯罪人再适用禁止令。反之,如果评估结论是风险较大,管制或缓刑对犯罪人原有限制不足以达到刑罚目的,则需要对犯罪人适用禁止令。具体而言,需要对犯罪人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应当包括根据人民法院在庭审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足以证实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实施特定行为存在着对改造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诱发违法行为或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注:广义上,无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导致不利于改造、违法或者犯罪的结果都可视为某种因素对改造犯罪产生消极影响的具体表现,因为对改造犯罪产生消极影响的确认都是以是否阻碍刑罚目的得以实现为依据。但从狭义上看,对这几种情况能够也有必要作出区分,因为发生不同的结果所反映的消极影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根据消极影响程度的不同确定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也更有利于对其改造结果的把握。基于此,笔者在讨论时选择了从狭义上对其作分层理解。]

(一)对改造犯罪人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可能性

管制作为主刑中惟一的限制人身自由刑,担负着与剥夺人身自由刑一样的改造犯罪人的责任。缓刑虽然只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但考验期内对犯罪人人身自由所作的限制既是对犯罪人社会危害性的考察,同时也具有改造犯罪人的潜在追求。换言之,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管制和缓刑考验的执行过程也就是一个改造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因素会对改造效果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积极影响,即能够推动或促进犯罪人实现适用刑罚改造的预设目标;有的因素对改造效果产生消极影响,即阻碍犯罪人实现适用刑罚改造的预设目标。以犯罪人接触的人为例来看,接触有的人会产生积极影响,如犯罪人向他人学习某种再就业需要的专业技能,增强其重返社会获得他人认可的信心;接触有的人则会产生消极影响,如因正在戒毒或已经完成戒毒的犯罪人继续接触吸毒群体,不仅可能使其再次吸毒,同时也容易弱化其悔罪心理。当然,除非行为已经实际地引发某种影响刑罚改造预设目标的结果,否则不能确认这种行为必然存在该影响效果。故而,在这种行为发生之前,只能依据对这种行为的通常认识或该行为在原有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改造犯罪人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可能性。

(二)诱发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诱发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与引发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也即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但经验反映出特定的犯罪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存在着诱发违法行为的较高概率。例如单亲母亲甲因疑心其丈夫嫌弃自己的亲生女儿,于是迁怒并虐待其6岁的女儿乙且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虐待罪被判管制2年。如果在管制执行期间仍然将乙单独交由甲抚养,那么单独抚养行为本身可能并不违法,但这种单独抚养行为却隐藏着潜在的危险,即在前述虐待原因未消除之前,单独抚养的行为与甲继续虐待乙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此时,尽管单独抚养行为与新的虐待行为都还未实际发生,但这两者之间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却是可以通过甲所犯虐待罪及其原因加以

证明。为避免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有必要考虑对甲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单独抚养乙。

(三)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

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中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反映出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与引发再犯罪之间存在着概率较高的非必然性因果联系。如果将犯罪看作一种结果的话,那么在其发生之前必然存在着相应的原因,无论轻罪还是重罪。除了某些临时起意的犯罪的诱因不明确或不规律之外,大多数犯罪都存在着较规律的诱发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可将这些犯罪诱发因素分为个人原因、经济原因、社会原因等[2],但前行行为肯定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因素。当然不同的前行行为作为犯罪的诱发因素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区别的,有的是作为直接原因,直接诱发犯罪,有的是作为间接诱因,导致了直接诱发犯罪的原因。在刑事禁止令中,这种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是作为进一步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主要依据,应将其限定为直接诱发犯罪的原因较为妥当。但直接诱发的犯罪既可以是原判决中的犯罪,也可以是新的犯罪。

二、 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

(一)刑事禁止令与管制刑及缓刑关于

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间的关系

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改来看,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是同时存在的,在第38条和第72条增设禁止令的同时,第39条和第75条中关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均全部保留。这种并存关系是正确理解刑事禁止令的内容的必要前提。

从内容上看,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有着相似之处。刑事禁止令是规定犯罪人不得实施特定的行为,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实际也包含有禁止犯罪人实施特定行为的内容。《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也就意味着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禁止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服从监督的行为,禁止实施不按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的行为,禁止实施违反考察机关关于会客规定的行为,禁止实施未经考察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的行为。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除上述内容外还禁止实施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的行为。[注:参见《刑法》第39条之规定。]也就是说,刑事禁止令与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实际上都是对犯罪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只不过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不同而已。第一层面的限制是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这一限制实际是广义上的限制,其不仅针对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没有任何人具有超越法律法规的权利,所有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否则即为违法行为。第二层面的限制是来自管制执行机关和缓刑考察机关的依法监管。这是对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特有的限制,凡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必须遵守执行或考察机关的相关约束性规定。但对于未犯罪的人而言,这些行为要么可以不实施要么可以自主地依法实施。第三层面的限制是对特定行为的直接禁止。但这种对特定行为的直接禁止则不必适用于所有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是只适用于其中根据犯罪情况实施该种行为可能影响其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犯罪人。对于其他被判处管制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而言,实施这些行为并不违法,也不应受到限制。

(二)刑事禁止令的禁止对象

基于前述对刑事禁止令与管制、缓刑原有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间的并存关系的分析,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所禁止的应当是管制、缓刑原有限制人身自由规定之外的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也即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 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这里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应当是指虽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反管制、缓刑相关规定但可能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活动。这种特定活动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违反管制、缓刑相关规定,否则这种特定活动应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时附随禁止,无需另行适用刑事禁止令。即使是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没有刑事禁止令的情况下也能够合法实施此种特定活动,例如对于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注:参见《刑法》第286条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讲,在缓刑考察期间上网并非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缓刑考察相关规定的行为,但如果该犯罪人系未成年人且自制力很弱,使用网络存在着诱发其再度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较大可能性,则应当禁止其使用网络。

2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是指禁止进入可能影响犯罪人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区域。首先,该区域是法律法规或管制、缓刑相关规定并不禁止犯罪人进入的区域。其次,进入该区域可能影响犯罪人改造、诱发再犯罪或者给他人带来潜在的危险。例如对于因猥亵儿童罪[注:参见《刑法》第237条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讲,法律法规或缓刑考察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其进入小学、幼儿园等儿童集中的场所,但猥亵儿童罪的发生多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变态心理,如其在缓刑考察期间自由出入小学、幼儿园等儿童集中的场所,既易诱发再犯罪,也给儿童带来潜在的危险,故应当禁止其进入这些场所。

3禁止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是指禁止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接触可能受到其侵害或者诱使其再次违法犯罪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接触这些人并不被认为违法。例如对于因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注:参见《刑法》第353条之规定。]被判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来讲,法律法规或缓刑考察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其接触特定的人,包括正在戒毒或有吸毒史的人,但如果放任其自由接触这些人,则不能排除诱发其再度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较大可能性,故应当禁止其接触这类特定的人。

三、 刑事禁止令载于何种法律文书

依《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之规定,刑事禁止令由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作出是毫无疑问的,但人民法院应以何种形式作出却尚不明确。有的同志认为刑事禁止令应属刑事裁定,也有同志认为禁止令不同于判决、裁定或决定,何时作出、作出后的效力如何,修正案没有明确,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加以解决[3]。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准确,其既没有注意到刑事禁止令与有罪判决之间的紧密联系,也忽视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刑事禁止令出处的规定。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应由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中作出,理由如下:

首先,刑事禁止令与特定的犯罪情况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如前所述,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适用的刑事禁止令独立于刑罚手段和管制执行或缓刑考察直接禁止的行为之外,刑事禁止令禁止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管制执行和缓刑考察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因特定犯罪情形可能导致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禁止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施此类行为。换言之,人民法院适用刑事禁止令的三个主要依据——管制判决和缓刑宣告、特定的犯罪情况的认定、影响改造或诱发再犯罪的可能性的认定都存在于刑事判决书中,其中管制判决和缓刑宣告、特定的犯罪情况还是判决书中的主要内容。如果刑事禁止令脱离判决书则只会造成两种结果,要么只有禁止内容而无相关依据和论证,刑事禁止令显得理由不充分;要么既有禁止内容也有

相关依据和论证,但却是判决书的简单重复。这两种结果显然都是人民法院所不能接受的,基于刑事禁止令与特定的犯罪情况之间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还是应当载于判决书较为妥当。

其次,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尽管从称谓上禁止令很容易让人感觉到其与判决的区别,而且也没有明确与管制判决或缓刑宣告同时作出的禁止令是否独立的法律文书,但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是否适用禁止令只是管制或缓刑中不同的执行方式而已,其应当在同一份判决书与管制或缓刑同时作出。因为在《刑法》中实际上已经存在类似的先例,《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只是将死刑划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而不是两种不同的刑种。同样的,也不能因为同时适用禁止令,就将其划为独立于管制或缓刑的处罚方式,禁止令的存在只不过是将管制或缓刑划分同时适用禁止令和不同时适用禁止令两种不同的执行方式。据此,笔者认为刑事禁止令应为管制或缓刑的自有内容,其不可能独立于管制或缓刑判决存在。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中未专门规定,但在相关条文中实际已经提到了禁止令的形式。《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7条第2款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的“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就已经表明禁止令是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既然其与刑事判决同时作出,其载体当然只能是刑事判决书。

四、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是指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同时适用刑事禁止令的犯罪人违反禁止令的内容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避免犯罪人管制执行或缓刑宣告期间实施新违法犯罪行为,这就表明违反刑事禁止令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当违反刑事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其法律责任就不仅仅限于违反刑事禁止令行为本身,还须追究新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故而,笔者认为违反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责任应当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违反禁止令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和违反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禁止令行为本身的法律责任

刑事禁止令可分为管制判决的禁止令和缓刑宣告的禁止令,尽管在内容上都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违反两种禁止令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1违反管制判决中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规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也即被判处管制同时适用禁止令的犯罪人,如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处理[注:参见《刑法》第60条之规定。],即以被依法执行管制的犯罪人违反法律(刑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为由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如果犯罪人违反禁止令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外的规定处罚,那么禁止令所禁止的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必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但既然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刑法》第39条第1项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中已经包含了禁止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完全没有必要通过禁止令另行规定。如果禁止令所禁止实施的是通常情况下既不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违反管制执行和缓刑考察规定的行为,那么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外的条文中也就不可能找到处罚的依据。

对违反管制判决中禁止令的行为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并未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是在征求意见后增加的新内容,但立法机关并未对此做出解释。

2违反缓刑宣告中禁止令的法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即被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的犯罪人,如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并不足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还必须同时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尚不严重,则不能撤销缓刑。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对被依法执行缓刑考验的犯罪人亦可以违反法律(《刑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为由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事实上吸收了治安管理处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而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也未在执行原判刑罚的同时另行追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责任。

(二)违反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如果犯罪人不仅违反禁止令还引发新的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还须追究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但基于管制执行或缓刑宣告自身的区别,在追究两种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时还是有所不同。

1违反管制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但不影响管制的执行。如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接触特定人的禁止令,并在接触过程中实施暴力伤害行为致人轻微伤。对其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对其伤害他人致轻微伤的行为则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进行处罚。也就是说除了违反禁止令的行为均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外,因违反禁止令所引发的其他违法行为应依其具体违反的法律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由人民法院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2违反缓刑禁止令所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首先,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其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引发新的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的,应依其具体违反的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但不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犯罪人在管制执行期间违反禁止令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五、注意区分刑事禁止令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26条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包含有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内容,而且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等等。在这些方面其与刑事禁止令比较类似,故而在理解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等为法律依据。刑事禁止令则是管制和缓刑制度的自有内容,也即管制执行和缓刑考验的具体方式,人民法院适用禁止令,以《刑法》第38条和第73条为法律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刑事禁止令的目的是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其次,两者的禁止内容也有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50米至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4]被禁止的行为中既有通常情况下并不违法违规的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50米至200米内活动,也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行为,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而刑事禁止令则只涉及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且管制执行和缓刑考察并不禁止的行为,如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的犯罪情况,即使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实施此种行为通常也是合法行为。

第三,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于家庭暴力的加害人,特别是那些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禁止其实施特定行为,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加害人。而刑事禁止令则只针对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不利于改造或者可能诱发再犯罪的犯罪人。

第四,在两者的执行中公安机关的地位不同。公安机关是刑事禁止令的法定的执行机关,因为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的监督管理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而刑事禁止令实际就是管制和缓刑的具体内容之一。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缓刑考察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或考察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则是由人民法院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公安机关也承担必要的保护义务,如因公安机关拒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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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EB/OL].[2011-02-03].npc.gov.cn/huiyi/cwh/1116/2010-08/28/content_1593165.htm.

[2]郑杭生,郭兴华.当代中国犯罪现象的一种社会学探讨——“犯罪成本”与“犯罪获利”[J].社会科学战线,1996,(4):120-125.

[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禁止规定”的进一步理解[EB/OL].[2011-03-05].news.jcrb.com/jxsw/201103/t20110304_505049.html.

第4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是经济与管理系,1250933班的一名学生。1990年5月28日出生于x省x县的一个农村家庭,在艰苦的环境下,锻炼起我坚毅的性格。

XX年很荣幸的成为太原工业学院的一名新生,怀着自信与希望我开始了大学生活。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始终保持着积极向上的心态,时时以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时,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工作两者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全面发展。在学习和班级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老师和同学们的关怀和帮助下,向着自己的理想一步步迈进。现将过去自己取得的成绩作如下汇报,请学校领导审查。

思想情况:在大一的时候,我就主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本人于XX-XX学年被选为入党积极分子。在校参加入党学习以来,我深刻地体会到党员所肩负的重责,要想成为一名党员,就要时刻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现已被发展为预备党员。在课余生活经常关注国家和校园的新闻,平日不断鞭策自己提高政治理论上的认识与自己的思想觉悟性,争做一位合格的优秀的党员。

学习情况: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并没有使我满足,我知道自己离自己的要求还很远,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学生始终应以学业为主,在入学第一天我就从未放松对本专业知识的学习。在课堂上始终保持端正的学习态度,积极配合老师教学,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课下虚心向同学请教,认真预习及完成老师所留的作业。通过不懈的努力我的成绩逐步的得到提高。在学好专业课的同时,我积极地考取各类专业证书先后通过了计算机二级和会计从业等。

工作情况 :此前担任班级学习委员的我一直本着锻炼自我、服务大家的宗旨,我一直以一名学生干部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有错就改。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积极的协助班长、团支书,配合班主任以及老师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解决班里的一些事情。虽然工作是辛苦的,但是从工作中得到了多数同学的支持和认可,更是快乐的。

生活情况:我朴素节俭,宽于待人,尊敬师长,并在平时积极和同学交流沟通、融洽和睦地相处。大学的学习生活,是我人生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阶段,在这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在各个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综合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另外由于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所以进入大学以来我就开始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勤工俭学:在校外做过发单员、促销。不仅帮我减轻了父母的经济负担,也让我学习到许多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通过工作时与别人的互动、交流也使我的性格变得开朗多了,提高了我与人交往、为人处世的能力。

我不仅在思想、学习、工作中积极要求进步,同时更加注重在实践中锻炼自我,服务社会。

由于家庭的贫困我特向学校申请贫困助学金,但是它不仅会在经济上给予我极大地帮助,更是对我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的肯定。如果学院能够给予我这份荣誉,将是对我一种莫大的鼓励,必将激励我今后更加努力,做的更出色!

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查看我的申请书,真诚的希望领导能考虑我的实际情况,能够用批准我的申请。

范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及老师们:

我是~~~,是~~级护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我来自江西省~~~~~~~~~的一比较偏远的小县城山村。爸爸在我读初三的时候因病去世了。妈妈、哥哥、我和奶奶主要以几亩农田作为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那些年父亲治病欠了不少的债务,平时我家里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收入。现在我哥哥出来了,还减轻了一些家里的负担,但是大家都知道,大学的学费真的是很高,生活费也是不可小看的,特别生活在广州这样发达富裕的城市。

现在想来如果没有国家那项国家爱贷款助学的话,我想我现在肯定不在学校舒舒服服地读书,甚至连大学的面对于我来说都会是一种奢侈。真的很感谢国家,很感谢党,很感谢学校。但是虽然学费已经可以缓缓了,可是生活费怎么办呢?生活费无从而来,妈妈就是拼死拼活,也是难以凑齐的。所以国家助学金这几千块对于我来说真的很重要,不仅能解决我的生活费,还能缓解家里的压力。

生活的磨砺使得我变得懂事多了,办事认真负责多了。我不再为一些浮华的事情让自己迷失自我。大学让我学会了太多太多,我努力勤俭朴素,计划好自己的生活。虽然不能和很多同学比,可是我想我已经很快乐很幸福了,真的很感谢老师们以及各位同学还有我身边的朋友们,你们给我很多很多值得珍惜的东西,谢谢!

09~XX年间的这个学年,虽说不上表现优秀,但是总算也是品行良好,成绩良好,也违纪行为。自认为符合申请助学金的资格,所以真诚的希望领导们及各位老师给我一次机会,以解我求学的燃眉之急!我会努力好好学习,争取上进!只要一有能力就会马上回馈社会,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人!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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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部门的***,我来自云南的偏僻穷农村家庭,上次孩子出世,不幸查出患有先 天性的脑瘫,但是医生说病情很严重,立即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由于没钱不得不回家保 守治疗,前几天半夜的时候,小孩子病情有发作了,并且有短暂的休克和昏迷,情况十分的危险, 幸亏发现及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治疗,基本可以出院了,这次的治疗花费了 我所有的积蓄,还给自己背上了20xx多的外债,给我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 担,家里有还有父母要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非常的揪心,不知道明天的陆怎么走,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非常希望能通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 下自己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 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己,不但把自己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助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 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可是现在。面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己喘不过气来。但我自己还是坚持 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公司尽我最大的努力,这次我真的需要公司帮我一把,在我最需 要帮助的时候,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能伸出缓助只手,让我熬过最后的关头,让我从新找回信心, 相信自己能挺过困难,在今后一定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衷心的感谢各为领导,!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范文

尊敬的领导;

你们好,我是。部门的***,我来自云南的偏僻穷农村家庭,上次孩子出世,不幸查出患有先天性的脑瘫,但是医生说病情很严重,立即住院治疗,花费了2万多元,最后由于没钱不得不回家保守治疗,前几天半夜的时候收集整理,小孩子病情有发作了,并且有短暂的休克和昏迷,状况十分的危险,幸亏发现及时迅速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半个多月的时间治疗,基本能够出院了,这次的治疗花费了我所有的积蓄,还给自我背上了20xx多的外债,给我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家里有还有父母要养,全家人的生活没有着落,让我十分的揪心,不明白明天的陆怎样走,

幸好,听领导告诉我说这次公司和国家有补助的政策。我十分期望能透过这次的机会来缓解一下自我的经济困难和家庭压力。我来公司上班已经有3年多了,在这几年的时间里,认真工作,尽职尽责。丝毫没有放松自我,不但把自我的本质工作做好,而且还帮忙带出一批一批的心同事。把公司的利益方在第一位,但是此刻。应对如此的生活压力,让我自我喘但是气来。但我自我还是坚持了,丝毫没有妥协倒下,永远的为公司尽我最大的努力,这次我真的需要公司帮我一把,在我最需要帮忙的时候,在我最困难的时候,能伸出缓助只手,让我熬过最后的关头让我从新找回信心,相信自我能挺过困难,在今后必须更加努力的为公司创造更多的财富,衷心的感谢各为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困难职工生活补助申请书范文

某研究所负责同志:

第6篇

农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我是会计XX的学生XX,因为家庭困难,特申请助学金。

我来自XX省的一个小山区,此地交通落后,长期滞后发展,我的母亲是农民,父亲是一个地地道的建筑工,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长期以来,我的学费都是父母在日晒雨淋的天气下用体力和汗水得来的。带着全家人的期望,我考上吉首大学,但是昂贵的学费却让原本生活不易得家庭更家感受到了生活的不易。在亲戚的资助下,我勉强交齐了学费。可是,自从我上大学后,家里的收入更显得有点供不应求,为了尽量多赚点钱,他爸妈更是起早贪黑,随知道天不尽人意,造物弄人,我爸妈拼死的苦干却换来沉重的叹息。父母因长期过于劳累患上了一身的疾病:我的妈妈是小病不离身,时不时的要去光顾一下药店,而爸爸在去年中得上了腰椎盘突出,根本就不能凭着干体力活赚钱,不仅如此,我爸爸在家也是每隔三四天就需要靠打针来维持,每打一次就得花上上百元,一个月就得花上一两千,并且时常发作,其痛楚不可名状,这无底的病情给我家带来了致命的一击,让我们雪上加霜,欠了一屁股债。

为了我的学业,我爸爸竟然用了借来治病的钱给我买了一台电脑和交上自己第二学年学费,还说了一句“再苦也不能苦孩子”,这真的很让我感动。可是,我的感动同时也成了我的负担,一想到暑假时夜里醒来时听到爸爸被病痛折磨的呻吟声时,我都会感到深深地自责内疚。因此,我希望能得到学院的补助,为他爸妈卸下一点点包袱,同时也缓解一下我家里的经济压力。

我的家里虽然暂时处于困难时期,但我相信这并不会给我带来太大的阻力和自卑。我想,这也许是一个考验我的时候吧,我不会被困难击倒,因为风雨过后就会有彩虹,取而代之的只会是我的动力。

不过,我还是很希望能得到补助,但是我们班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学,请把补助留给他们,谢谢。

农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校领导:

我是XX级XX本科x班的学生,家住在农村,父母是农民,知识水平不高,我们家是村上的贫困户,重点扶助对象,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均来自那几分微薄的农田收入,平日生活拮据,家里房屋破旧,里面那仅有的几件家具都还是父母结婚时置办的,厨房还是搭建在家里的过道上,在雨下得特别大的天气里,炉火都升不起来,更不用说要想在该吃饭的时间里吃饭了,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了.

这些年来,我读书的费用都还是问亲戚朋友借和靠他人的帮扶,即使是现在我所穿的很多的衣服都还是同学或朋友那些不穿了的衣服送我的.

从开学到现在,由于多种原因,我不知道饱是什么滋味,饱是什么,或许它已不存在了,于我来说.物价的上涨,让我必须在那原已微薄得可怜的生活费里必须在精打细算,否则,失去的将更多,不知道的也将更多.

鉴于上述的多种原因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特申请生活补贴金,望个位校领导能够批准.

农村贫困户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政府部门:

我是即XXX校读书的一名学生XXX,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贫困生。我来自四川内江的一个贫苦家庭,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每天早出晚归,勤勤恳恳,但是由于近几年天灾不断,家里庄稼几乎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父母只能外出打工,建筑工地又常常拖欠工资,再加上前几年靠贷款修的房子,生活更是雪上加霜。我还有一个正在读小学的妹妹也需要用钱,加上我上学高额学费,,使我们家庭难以承受,父母为了使家庭的生活水平好点,常常在外面打小工,努力挣钱,望着父母那一天天瘦下的身躯,我看在眼里痛在心里,望着妈妈那有黑变白的头发,望着爸爸那魁梧的身躯越来越瘦弱,我恨自己不能长大,为父母排忧解难,减轻家庭负担。

当我即将走进校门,听说国家对贫困学生有补助政策,非常高兴希望能得到补助,减轻家庭负担,所以我申请了贫困补助。其实贫困给了我对生活的一种信念,古人常说:“人穷志不穷”“穷且益坚”。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此我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最后我想说:感谢我们的党,感谢我们的政府有这么好的政策,我会用今天的汗水浇筑明天的辉煌,来回报我们的社会。

第7篇

一、剖析申请执行期限立法缺陷及其成因。 

1、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而《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则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它为二年,另一种是特殊诉讼时效,它随案件性质不同而决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的为一年,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为四年。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造成丧失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机会,但又存在着实体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限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此时,当事人若向法院撤回起诉,将会重新获得诉讼时效,比如技术进出口合同当事人又可引得四年诉讼时效,受法律保护期限明显延长了。恰恰相反,经过法院裁决确认的案件,却因申请执行期限限制,反而缩短了法律保护期限。显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确实限制了《民法通则》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时效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又不能重新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因为法院是不能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裁决。这样,在债权保护问题上,申请执行期限和诉讼时效规定就发生冲突。究其实质原因是,在于《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的足够注意,即没有从实体法诉讼时效这一立法原意出发而造成的。 

2、在民事诉讼体制中,未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这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上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这就造成各地法院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法院是口头告知,有的法院是书面告知,有的法院甚至根本不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在诉讼程序上不加规范,容易使当事人延误了申请执行期限,产生该弊端的原因是:(1)、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延误申请执行期限的根本原因。很大一部份当事人不懂得申请执行期限是法律期限,认为起诉时已向法院主张权利,当然应由法院负责执行完成。其观点认为向法院起诉就是为了兑现实体权利,而不是简单为了一份法律文书或讨个说法,况且起诉时,就已主张要求法院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容易形成无需申请执行的概念。(2)、多年来,由于法院形成移送执行的习惯,容易致使当事人误认为,只要法律文书生效了,法院就得负责执行兑现。(3)、当事人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认识不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即使不申请执行,也会由审判员移送执行。(4)、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一般不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或告诉不清,当事人没有认清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上,没有确立申请执行告知制度,不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3、《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当事人容易混淆,法院也不易具体操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申请执行,另一种是移送执行,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区别情形。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更具体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因此,当事人往往容易理解为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却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的形式未予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一般使用书面形式,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制观念、文化知识水平限制,以口头形式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允许或认可,这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习惯做法,大多数法院是责成当事人提供书面材料,少数法院有受理以口头形式申请执行的案件。由于申请形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法院难以掌握和认定。如果法院认可口头申请执行形式存在,那么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就明确提出要求法院审判、并予以执行兑现其合法权益,这是否寓意着已向法院主张申请执行,能否认定起诉主张则是申请执行主张的延伸,我们必须重新审视这个问题。因此,在法律上明确申请执行的形式,有其一定的司法意义。 

5、未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了,申请执行时效才继续计算。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暂缓立案,要求保留申请执行权,法院通常做法是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暂缓执行立案通知书,这就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应重新计算。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作出具体规定,法院登记备案、暂缓执行立案的做法,显然缺乏了法律依据,对于申请执行中止、中断的认定法院也难以操作。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才会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因此,推行上述制度,具有现实的意义,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它可以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也可以在文书生效后签注时告知,其内容主要为,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者做法应列为程序上的一个环节,予以送达。实行上述做法有三个方面的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相当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它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规定的履行期限与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不相符的弊端,又可避免诚心逃避执行的人员进行逃匿现象,还可以避免因执行通知书无法送达而影响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当事人在告知后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可不予执行,就此结案,不至于发生超过期限而责怪法官情况,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冲突,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因此,在判决或调解文书中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或者在签注生效文书时,书面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方式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予送达,这是确实、可行的。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可以为人民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发生,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民事案件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2)、审判人员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文书尾部完全可以推行改革,其内容可这样写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这样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但是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有的法院习惯视申请执行期限为不变期间,这样做法,不利于解决民事纠纷,反而可能转化和扩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事实上,存在着这样情况,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内,主动与权利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并且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而到法定期限后则不再依协议或文书履行义务。此外还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等等,权利人向法院请求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且法院许可并予以登记备案。这些都涉及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问题,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加以解决。即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当事人不能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 

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与其它法律规定相一致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必须考虑《民事诉讼法》的申请执行时效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规定相一致原则,不能使两者相抵触,尽量避免发生法律冲突,这是修改的根本出发点。 

2、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原则。首先,要避免权利人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内,而丧失申请执行权利的情况存在,即解决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冲突问题。其次,要建立、健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法律规定相对具体化、操作性要强的原则。即在立法修改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方式、期限,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情形,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有个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遵循,法院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这样,才不会使当事人由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原因而丧失申请执行的机会,从而,使法律更加严密性。 

4、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的原则。对于《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期限的修改,应从《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避免与实体法产生冲突。因为实体法是调整实体法律关系的法规,而程序法是从程序上保障实体法贯彻实施的法规,两者相比较而言,前者是根本,后者是保障。因此,在修改时,应优先考虑《民法通则》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前法优于后法、实体法优于程序法这一原则。 

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修改。 

在遵循上述几个基本原则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可作如下修改: 

(第一款)权利人申请执行,应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款)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的诉讼时效内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 

(第三款)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继续计算。 

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我市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细则。专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的有关规定,确定所辖范围内各中小学校的服务区域,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资格考试。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凭学生入学注册通知,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自主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一般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招收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七条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批准,并出具《*市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延缓入学证明》,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保留学籍的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复学的学生。

第九条学校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差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十条学校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编班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编班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63号)执行,实行常态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不得为分班对学生进行学业测试。

第十二条学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班额标准编班。同一年级的每班人数要相对均衡。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可以调班,但每学年每班调班人数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四章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含非本地户籍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含转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由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发给学生证。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

(一)《*市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以下简称《新生名册》);

(二)《*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名册》);

(三)《*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变动名册》(以下简称《在校生变动名册》);

(四)《*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小学阶段)》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表(初中阶段)》(以下简称《学生学籍表》);

(五)《*市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以下简称《毕(结、肄)业生名册》);

(六)学籍变动及奖励、处分等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学籍档案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建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生名册》,在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在校生名册》学年初由学校按班级打印存档。

除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和毕(结、肄)业学生外,因转入、复学、重新入学等原因增加的在校生和因转出、出国、休学、辍学、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收容教养、服刑、死亡等原因减少的在校生均应列入《在校生变动名册》,学期初由学校打印一式二份,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学生学籍表》在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在学生注册时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填写,学校按《在校生名册》顺序装订成册。《学生学籍表》中的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资料学校应妥善保管,未经学生家长同意,不得公开或外传。

第十七条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学籍档案进行管理。学籍档案由学校永久保管,不得销毁。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对取得学籍的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学生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临时学籍号。为解决编定临时学籍号问题,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除了编定学籍号外,再编定区域内学生的学籍顺序号。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由公安局户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并报《在校学生名册》的备案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注销其在本校的学籍,在《学生学籍表》中填写注销时间和原因:

(一)义务教育已毕(结、肄)业;

(二)已升学或转学进入其他学校就读的;

(三)年满18周岁已经不在本校读书的;

(四)已经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第二十一条除符合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注销学籍外,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相应其他帮教措施以及休学、辍学、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虽然其已不在本校就读,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转学休学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学生家长申请,提供一式四份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转学申请表》),供学生家长填写有关内容后,由转出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

(二)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和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在学生家长所持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若符合转入条件的,则为该生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在该生的《学生转学申请表》上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已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学生转学申请表》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然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五)《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在完成转学审批程序后,由转出学校、转出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学校各执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跨地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从外市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开具的《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联系函》);属非广东省内的,则由转出学校按该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省转学的规定,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转出学校开具的《学生转学联系函》向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我市转入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函》(以下简称《学生转学函》)和《*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以下简称《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转入学校。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凭《学生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二)从我市转出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转学:

学生家长到学生现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根据家长要求开具《学生转学联系函》。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联系函》向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

学生家长凭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学学生的学籍资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交:

(一)转学学生或其家长将《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送达转出学校;

(二)转出学校依据《学生转学申请表》或《学生转学函》,在10个工作日内将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印章)函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三)转入、转出学校在新学期开学20天内将转入转出学生名册报《在校生名册》审核单位备案。

(四)转入学校应根据转入学生原学籍资料,对转入学生重新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转学学生入学注册时间原则上与新学期其他学生入学注册时间相同。

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至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不得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不得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寄转《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在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帮教措施的学生需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由学生家长凭专门学校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要求转入其他学校的,按一般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按年级衔接原则将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本细则的转学程序办理。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第三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继续就学,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三个月以上的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可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证明》(以下简称《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证明》开具的休学最长时间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学生休学证明》和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休学时间不到一个学期的,复学时仍回原班就读。休学时间达到或超过一个学期的,复学时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司法机关免予、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或经收容教养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外试读的义务教育对象,原则上由该生原所在学校接收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六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三十三条公办学校不得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复读生,包括已经获得初中毕业资格或读完初三课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以上学力程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跳级申请,填写学校提供的《*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跳级申请表》(以下简称《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的有关内容后,由学校填写意见后加盖公章,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开始时进行。

《学生跳级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存档。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确因无法及时请假者,应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六条每班配备点名册,每节课均应由任课老师(或值日生)点名登记,若发现旷课者,任课老师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学生考勤情况应定期公布。学期结束时,须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医生证明。请假三天以内须班主任同意;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请假经批准后,应将请假单交教务处备案。

学生因急事或因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由本人或其家长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班主任,回校后两天内持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十八条学生未经请假不回校上课的,班主任应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了解情况,并报告学校教务处。

未经请假不回学校上课超过5天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寻求支持和协助,使学生尽快返校上课。

学校对重新回校就读的辍学学生应加强学业和心理辅导,使其尽快适应学校生活。

第八章评价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按照义务教育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学业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结果应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条学生的操行评定以《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或《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学科学业成绩考评以国家或省颁发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学科学业成绩考评根据不同的学段、不同的学科分别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每个学期结束时,班主任应在充分了解学生该学期在校各方面表现的基础上,根据操行评定、学业成绩考评情况,对每个学生作出阶段性的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填入《学生评价手册》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有疑问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查询。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班主任或科任老师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表》。

第四十五条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年结束时,由学校授予称号,并发给奖状。

第四十六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学籍表》。学校不得劝退或开除学生。

第四十七条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家长或者原所在学校申请,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将其转入专门学校继续学习。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相应的其他帮教措施,让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八条对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学校需在《学生学籍表》填写毕业鉴定,并将《毕(结、肄)业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后由学校发给《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两份,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返还一份学校保存。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修业期满,其学科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

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十一章监督

第五十条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未经学生家长同意公开或买卖转让学生资料及其家庭情况资料的;

(四)公办学校招收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复读生;

(五)接收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转学学生,拒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的转学学生;

(六)拒绝转交或延期转交转学学生的《学生学籍表》复印件的;

第9篇

乙方:

丙方: (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毕业于*********(院校)*******专业,是 省 市 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 省(市)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回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由乙方个人承担。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甲方签章: 丙方签章: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200 年 月 日

-------

甲方: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乙方:张三

丙方:五邑大学就业指导办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___张三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XX__年___6__月毕业于__五邑大学信息学院__院校__计算机科学与技术__专业,是_广东___省___江门___市___鹤山__县(市。区)生源。甲方与乙方和丙方(毕业生毕业学校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及广东省关于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暂缓两年就业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的申请,就乙方暂缓两年就业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暂缓就业时间为XX年7月 l日至XX年6月 30 日。

二、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的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乙方须将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通知甲方;乙方的户口(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按《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毕〔XX〕10号)有关规定办理)及党团关系及材料按规定保留在丙方,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乙方在校期间或在暂缓就业期间行为表现等鉴定材料。

三、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应每月一次向丙方所在院系汇报有关情况,党员要交思想汇报,参加组织生活。乙方可以参加丙方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以及获取丙方提供有关就业的其他服务。

四、暂缓就业期限内,如乙方需要升学(出国留学除外)或报考公务员时,甲方负责为乙方出具与升学有关的和报考公务员有关的证明,乙方须持本协议书及毕业证到甲方办理;如乙方需办理《失业证》、《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申请出国留学等手续,必须终止本协议,将档案、户口及其关系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由生源地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回生源地就业的,凭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接收证明到甲方办理派遣手续。

六、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在非生源地落实单位或回生源地就业经批准办理了派遣手续的,凭报到证及本协议书到甲方办理档案转递手续。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将乙方档案交由机要部门转递(特殊情况除外),如乙方未交回转递资料而造成档案转递延误,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在联系用人单位时,如对方提出调档查阅的,广州地区的用人单位请乙方通知用人单位到甲方审阅;广州以外地区的用人单位乙方可凭本协议书及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调档证明到甲方办理借档审阅手续。(注:借档要在一个月内归还,逾期不还视为放弃本协议,甲方有权作出适当处理,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七、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时,如乙方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必须在暂缓期限届满后的十天内,到甲方办理派遣回生源地和档案转递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手续,并到丙方办理户口迁出及党、团组织关系转出手续。若协议到期时乙方不办理,甲方有权将档案转回乙方生源地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将报到证交由丙方,由丙方连同户口、党团关系一并寄回生源地,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八、暂缓就业期限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法规法纪,如果乙方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行承担,与甲、丙方无关。乙方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乙方档案转口生源地级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户口关系和党组织关系及材料按本协议第七条中关于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规定办理。暂缓就业期间,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伤害费用,乙方个人承担。

九、逢周二、五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三份(须粘贴有与档案一致的条形码),甲方委托丙方签署,甲、乙、丙叁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丙方将本协议书及乙方档案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甲方之日起生效(档案未到甲方,此协议无效)。

乙方签章: 张三

联系电话: 125847332

家庭地址: 广东省江门鹤山市xx村xx号

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11篇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04号)(XX年7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批的项目或者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部分县局仍然进行审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3)未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如减免税、财产损失审批)集体审议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县局未按年度要求企业上报减免税申请。

(四)干部队伍素质类问题

县局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税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胜任管户工作,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州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具体措施有:

(一)结合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税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业分类管理,着力于行业精细化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管理,由流转税科、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县局的管理指导,择重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剖析。核心和重点是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环节减少纳税人“舞弊”的空间。另外就是要在重点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州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评估“定额”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通过强化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遵从的疑点和线索。

(二)各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报批的缓缴税款资料进行逐户资料清理和问题补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仔细做好企业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的案头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缓缴税款报批资料要按户完整归集,按年集中装订归档。考虑企业申请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中增报《纳税人全部存款账户》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三)各县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个体双定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严格履行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义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个体双定户月度、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审查、催报工作,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必须有本人的签字,严禁代办、包办申报情形的发生;

(四)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州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先暂制定全州国税系统统一的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的标准;

(五)规范税收日管活动。包括:

1.清理、自查和补正填写不规范、报送不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

2.要求各县局要责令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纳税人要限期报告;

第12篇

1立题管理

先提出科研设计和实施报告,凡课题申请者根据查新检索和文献综述情况。通过学术委员会及相关专家论证同意后填写《科研项目计划设计书》申报时附指定情报部门出具的查新证明,有动物实验的课题还须附医学实验管理部门出具的实验动物和实验场所合格证明,杜绝申请程序上的一切不规范行为。

2计划管理

即立入院内科研计划实施专项管理,一旦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立项。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定期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总结验收等工作,研究的各个阶段,课题负责人要做好实验研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经常进行检查、评估、分析。每年10月底前,由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课题进展情况检查表》报报卫生局。凡课题计划实施中需要更改研究内容、更换课题负责人、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的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医院和市卫生局审查签署意见,报送课题下达部门审批。课题研究结束3个月内,课题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课题完成、未完成或超出研究内容情况;研究结果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对课题深入研究的设想;经费决算情况。并附发表或未发表的全部研究论文。报送市卫生局,作为再次申请课题和申请成果鉴定的依据之一。

3经费和成果管理

专款专用,课题经费按项目独立建帐。专项核算,分管领导审批后课题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的使用。科技成果管理包括成果申报、鉴定、评审、登记、归档、上报、奖励、推大应用、技术市场等内容的一套完整管理制度,按规定善始善终,做好各项工作。

市卫生局优秀新技术项目的申报参照执行。

二、人才培养

1外出专科和专题进修

更好地为病员服务,为不断提高医院的整体水平。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医院应派医技人员总数(护理除外)8%上级医院进行专科或专题进修,外出进修计划由各科主任提出初步方案,科教科整理后报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作为年度计划予以落实,通医有指标和在医院的科教科可帮助联系,其他医院原则上由进修本人联系,接到进修通知交相关科室主任,外出进修前到科教科签合同、备案,通知人事科,不足6月的可不签合同,但科教科必须备案。

2远程教育和院内外专家讲座

医务人员知识更新的重要途径,远种教育是继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能确保医务人员获取i类学分,为使这一宝贵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将采用下列三种方法播放:1医技楼多功能厅播放;2较专科系列内容将光盘交相关科室在电脑上组织学习;3凡本院人员可用u盘将有关内容考回家看,做好登记工作,凡不参加远程教育的人员,将不考虑派出进修及短期学习。发放试卷,完成考试,办理好i类学分证书,安排组织和落实邀请的院外专家来院的学术讲座和院内安排的讲座。

3住院医师继续教育

对住院医院师继续教育对象进行轮转,按照省卫生厅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大纲的要求。科室有特殊情况,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暂缓原因,何时补轮转,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暂缓轮转,但要在适当的时间补上,否则作未轮转处理,及时组织住院医师继续教育对象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考试,做好考核工作和合格审批申报工作。

4职学历教育

鼓励医务人员,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尤其是护理人员,参加成人业余学历教育,按医院有关文件精神对脱产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对象签置有关合同,并报人事科备案。非脱产研究生的学习按医院规定办理.

5按医院的规定。做好审批、登记工作,科主任外出须经院长、分管院长同意方可外出,科室一般人员先须科主任批准同意,科教科审批后报分管院长批示,凡本市医学会的学术活动,不影响工作,尽量让相关人员与会。

6按照大学医学院校的实纲编制实习生轮转表。审核进修生进修申请表,按规定通知财务科对进修实习生收费,定期召开进修实习生会议,定期检查进修实习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经常检查进修实习生的工作、实习情况,定期组织进修实习生的文体活动,按学校要求,对实习生进行出科的考试考核,签署进修实习鉴定意见等。

7定期组织医院“三基”训练考试。会同医务科、其他各科室做好其他考务工作。

8注重医学重点人才的培训。应为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事业心,40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骨干。

三、专科建设

但在管理上要规范,院在专科建设方面出现了一些可喜的迹象。科室应有制度计划,医院应与科室签定合同,并在考核中体现,要以形成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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