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范本电子版(精选8篇)

文/ 星启 时间: 专题范文

租房合同范本电子版(精选8篇)

篇1:租房合同范本电子版

出租方(甲方):XX

承租方(乙方):XX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XX市XX路XX号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年,合同有效期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xx租赁合同》。

二、乙方在签订该协议后,于XXXX年XX月XX日前,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原有基础装修,如有破损,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

出租人(甲方)签字:XX

联系方式:XXXXXX

承租人(乙方)签字:XX

联系方式: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2:租房合同范本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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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 方 _________(出 租 / 预 租)给 乙 方 的 房 屋 座 落 在 本 市_________(区 / 县)_________ 路 ________(弄 / 新 村)______(号 /幢)________ 室(部 位)_________(以 下 简 称 该 房 屋)。

该 房 屋_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人/代管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_____________(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水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预租】具体租赁期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使用交接书时约定。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继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篇3:电子租房合同的设计与实现

随着科技的发展, 智能手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与传统的仅限于通讯的普通手机相比, 智能手机给人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服务[1], 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人们不仅可以用它来娱乐, 办公, 甚至可以用它来消费, 于是, 越来越多的IT公司开始从事手机软件的开发, 为人们提供服务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好处和利益, 其中, 租房作为一种日益蓬勃发展的服务行业也加入其中, 以58 为首的各种租房App开始进入了手机App市场, 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 现有的租房网站及App仅仅只能满足用户发布自己信息, 只提供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 例如, 房东发布自己的房源信息, 房客发布自己的求租需求, 双方分别在网上筛选自己需要的信息, 然后在线下交互, 完成租房的全部过程。本文以网页的方式开发电子合同, 并将其移植到到Android平台, 数据库采用My SQL5.5, 开发平台配置为jdk1.8.0_31, sdk以及eclipse, 在普通租房App模式基础上, 添加了网上合同模块, 包括创建合同、编辑合同、签订合同、撤回合同、删除合同、下载合同六个子模块, 可以使房东房客在确定租赁关系的同时, 在手机上完成合同签订的过程, 不仅解除了地域限制, 也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资源, 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1 合同的设计

1.1 合同功能结构设计

根据合同总体功能的分析, 合同模块可以分为六个子模块, 分别为创建合同、编辑合同、签订合同、撤回合同、下载合同和删除合同。其中, 创建合同主要功能是对合同中需要填写的信息进行完善, 填写完成后提交即可;编辑合同的主要功能是对已经填好的合同信息进行修改工作, 再次提交即可生成新的合同样本来替代旧的合同样本;签订合同子模块主要包括合同的状态和签订, 由合同创建方先签订合同并发起签订, 再由另一方签订即可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撤回合同子模块用于合同发起方在签订合同后, 另一方未签订合同前将合同状态更改为未签订状态, 给用户提供完善合同的机会;下载合同的功能是给用户提供了打印合同的选择条件;删除合同的主要功能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进行删除操作, 合同模块的整体构架如图1 所示。

在这里还有一个限制条件, 当合同处于签订状态下, 编辑合同功能将被限制约束, 按照常规逻辑, 签订好的合同不能再做更改, 因此开发中必须实现此约束条件。但当合同处于单方签订的状态下 (合同发起方) , 可以通过撤回合同将合同状态改变为未签订状态, 方便合约双方在签订之前将合同修改的更加完善, 避免重新签订合同的情况发生。

 

1.2 使用数据库设计

本项目使用的数据库是My SQL5.5, 针对合同部分需要创建一个合同表t_Hetong, 用来存储合同中每一项填写的信息, 其中, 表中的属性值包括列中文名、列英文名、类型、长度、备注五项信息, 包括合同编号、甲方和乙方的详细信息以及房屋的各项信息等, 具体的建表模式表1。

2 合同的功能实现

2.1 创建合同模块

该子模块主要是对页面的操作, 登录系统的用户即可点击创建合同按钮, 根据提示填写信息, 将合同填写完整。合同页面以网页[2]的形式开发, 前端采用html5、weboffice控件等技术, 每一个需要填写信息项对应一个字段, 用户填写的信息首先存储在后台数据库中, 然后通过数据库模式匹配将其与每一个字段一一对应, 无内容即为空值, 显示在合同网页上。相关实现代码如下:

此外, 用户填写完毕后提交合同, 合同以PDF文件格式保存。本文采用JAVA类库i Text[3]将生成的合同以PDF文档形式保存并显示, 实现过程为:在上述过程的基础上, 建立Document对象。Document是PDF文件所有元素的容器。

Document document = new Document () ;

通过书写器 (Writer) 对象可以将具体文档存盘成需要的格式, PDFWriter可以将文档保存为PDF文件。

PDFWriter.get Instance ( document, new File Output Stream ("my.PDF") ) ;

所有向文档添加的内容都是以对象为单位的, i Text中用文本块 (Chunk) 、短语 (Phrase) 和段落 (Paragraph) 处理文本。

每次生成的合同, 系统会给其随机分配版本号, 用于标记每一次生成的合同, 记录此时合同版本的信息。至此, 合同的创建工作即已完成。

2.2 编辑合同模块

该模块用于更改合同信息。合同创建成功后, 在未签订之前, 仍旧可以进行修改的工作, 修改次数不限, 选定创建好的合同, 点击编辑合同, 进入修改界面, 此时呈现的合同界面和创建合同的界面是一一对应的, 只是编辑合同界面上显示的是最近一次填好的信息, 用户只需要选择自己需要更改的地方点击修改即可, 而此时更改的信息将更改表中的信息, 再次经过模式匹配将数据库中的值赋给相匹配的字段, 提交之后, 系统随机分配一个新的版本号标记此时的合同, 并替换上一版的合同, 显示在用户的手机上。

2.3 签订合同模块

签订合同模块用于实现租赁双方完成在线上签订合同的功能, 针对双方最终拟定好的合同进行进一步操作, 即所谓的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分为合同状态和签订合同双方两部分。

合同状态用于提示用户需要进行何种操作。合同状态分为“未签订”、“等待对方签订”、“已签订”三种, “未签订”是指合签约双方都未签订此合同, “等待对方签订”是指双方仅有一方签订了合同, “已签订”为签约双方都签订了合同。其中, 签约方式为输入手机验证码的方式实现。正常的签约流程为由发起方 (合同创建方) 选定要签订的合同, 点击签订合同后跳转到相应页面, 输入自己的手机号并获取验证码, 以输入自己的短信验证码方式完成签约, 提交后提示另一方签约, 另一方接到通知后回复验证码完成签订功能。

在这里, 合同的状态改变由管理端来操作, 针对合同的不同状态, 在管理端设计不同的代码来做标记,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乙方签字, 但甲方未签字, 合同状态变为 (两位数表示合同在签字状态中) , 假如发出了请求甲方签字指令, 则状态改为;甲方签字, 但乙方未签字, 合同状态变为, 假如是甲方起草的合同, 甲方发出指令, 请求乙方签字, 则状态改为;甲方和乙方都已经签字, 合同状态变为。

签订合同的双方是指创建合同方和非创建合同方, 创建合同方先行签约, 随后通知另一方签约。合同签订后即为合同生效, 此时编辑合同功能限制不得使用。

2.4 撤回合同模块

撤回合同模块主要功能是给合同的双方提供修改合同机会, 约束条件为, 当且仅当合同发起方签订合同, 而另一方未签订合同, 此时合同发起方可以撤回合同, 对合同进行编辑操作。这一项功能可以使房东和房客将合同尽可能的制定完善, 避免重新签订合同等一系列麻烦, 并为签订合同子模块到编辑合同子模块之间建立了一道桥梁。

2.5 下载合同模块

下载合同模块是针对用户下载电子合同的需求而实现的功能。用户选择相应的合同下载即可将此pdf文件保存到手机上, 并可以打印备份纸质文件。使用pdf文件格式的合同使得合同双方无法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并在合同生效后也同样不具备修改能力, 使合同变得更加具有约束力和限制性。

2.6 删除合同模块

删除合同模块的功能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合同进行删除操作。作为房东, 他的房客具有不确定性, 相应的, 创建的合同也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当合同的数目过多, 就会造成一定的困扰, 所以, 一些已经结束的合同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在此, 删除合同的功能需求方便房东对自己的合同进行整理, 操作也很简单, 房东只需要选定要删除的合同, 点击删除合同按钮, 就可完成删除工作。

3 小结

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 人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便捷, 越来越移动化、数字化。手机是高科技发展的产物, 而作为手机主流系统的Android系统[4]也成为了大多数手机App青睐的平台, 租房软件作为众多手机App的一员, 其发挥的作用和优越性也日益凸显, 虽然现在的租房软件仅仅局限于发布信息的功能, 但是在不久的将来, 电子合同签订必将会成为一个趋势被租房软件所接受, 并在将来为租房双方提供便利, 解决他们签订合同的地域限制问题, 并节省时间和资源, 是一项十分具有意义的开发。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租客更加趋向于从各种租房网站上获取房源信息, 而越来越多的房东也开始在租房网站上发布自己的房源信息以方便地招揽更多的租客。然而, 现有的手机租房软件仅仅只能满足房东和房客在线上相互交流自己的信息, 而对于关键的租房合同部分, 仍旧采取传统的线下方式。本文基于JAVA语言开发了电子合同, 并成功移植到Android平台上, 从创建合同、编辑合同、签订合同、撤回合同、下载合同到删除合同可以全部在手机平台上完成, 为互联网租房市场带来了方便, 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手机租房软件,电子合同,线上,Android,JAVA

参考文献

[1]张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移动商务[J].新型工业化, 2011, 1 (6) :41-48.

[2]王庆福.网站建设中数据库技术与WEB技术的应用对比研究[J].软件, 2013, 34 (2) :86-87

[3]丁振凡, 王小明, 吴小元, 等.利用i Text包实现Java报表打印[J].微型机与应用, 2012, 31 (18) :84-86.

篇4:对电子合同主体的分析

关键词:电子合同;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

1 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用电子手段来订立合同,从而催生出了新的一种表达当事人意思,表示合致的外在形式——即电子合同。而在电子合同中有一个重要的要素就是电子合同的主体,它决定着电子合同的成效与否,对电子合同的成立有着决定性意义。

2 电子合同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因素。传统合同理论主张,构成合同有效的要件主要有两点:①合同订立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表示一致。②合同订立的主体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对于合同的订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点是法律已经明白无误的规定,不管是传统合同还是电子合同都是一样的,不存在不同或者是传统合同规定在电子合同中不适用问题。而意思表示一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合同订立的双方表示同意即可,这一点在传统合同和电子合同中的内容是一样的。所以,影响合同效力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合同订立的主体必须具有主体资格。

合同的主体资格,又称表意人适格。指的是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订立合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针对主体资格所指,主要是分为两个部分,一者是要了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范围,另一者是要了解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订立的当事人范围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合同的缔约能力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缔结合同并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资格。对于具体的合同缔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分析,本文认为应该分为两个部分来分析:

2.1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分为三种情况: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三、无行为能力人。在我们的日常活动中,完全民事行为人可以进行任何的民事活动,他的行为都可以引起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变化的效力。限制行为人只能受限于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民事活动,在其范围内可以尤其法律效力。而无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民事活动,他的参与不会引起任何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对于其不能为的民事活动可以依据监护人的代为履行或者是监护人的同意,可以使其拥有法律效力。对于纯获利行为,自动生效。

传统合同法和民法对于订立传统合同的自然人缔约能力已经有了全面详细的规定,那么针对传统合同的相关规定能否适用于电子合同中去。目前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者是赞同,对传统合同的规定适用于电子合同表示同意。他们认为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采取的行为方式纷繁复杂,但最终都应该适用于传统合同有关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规定,来判断其行为的效力如何。但是还有一部分是反对,认为电子合同和传统合同虽说本质上一样,但是因为其在订立合同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别,如果毫无变通的适用目前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就会带来很多不适宜的情况,阻碍电子合同的普及适用,增加了交易主体的运营成本和利益损失。所以不能完全去适用传统合同的规定,应该量身定做属于电子合同自身的法律制度。

本文比较支持后者的观点,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应该彻底抛弃传统合同法、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基础理论,不要把合同的效力完全拘泥于智力、精神状况的标准之下,机械的以此来断定合同有效与否。这是比较片面的,本文认为科学地按照合理原则为导向来判断合同有效与否应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能力”和具体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在为某份电子合同的签订,其行为能力足以达到能够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并且根据合同的内容一般理性人也可以判断其对于这份内容,合同的当事人有足够的辨认、控制能力,则我们应当根据合同成立的“要约——承诺”认定合同有效,即只要当事人双方之间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合致,并且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这个年龄和智力水平能够辨认、控制的,则按照“要约——承诺”的缔约方式签订了合同,合同立即成立。而不论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比如,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注册账号在网站上完成整个购物过程,那么按照传统的合同和民法的规定,这样情况下合同就是无效的,这会给网络经营者带来不公平,使其遭受很大的损失,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和我国的立法宗旨是不相符的。为了保证经济的发展,在一定情况下我们就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律的稳定性、一致性,在此修正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对此情况本文认为我们应当承认合同有效。因为按照此合同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且如果合同的内容所购买的商品是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知晓的,能够辨识、控制的,则购物合同成立,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2.2法人

法人作为参与经济交易的另一主体,比起自然人而言,其更为严格,法人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消费者为强势一方,所以除了其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外,其本身也应该具有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成为电子合同订立的当事人。面对传统企业法人,电子交易的方式不仅改变了合同的缔约方式也改变了合同缔约的主体,虽说在本质上传统合同的当事人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是一样的,但是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也会因为电子交易的电子化、数据化而使其比传统交易更加的复杂,鉴于此,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公司、企业应当不仅具备传统法人应该具备的经营条件,而且还应该具备一些专属于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特殊条件以及要求,像传统企业、公司一样实行一种准入机制。如:①有上网企业营业执照;②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③取得有关部门签发的允许该产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并符合质量要求;④资信状况良好;⑤已建立了固定的销售网络。

根据传统企业的监管办法,我们应当建立起属于我们电子商务企业、公司自己的电子商务市场准入机制,也像传统企业一样有企业的进入“门槛”,要使进入到电子市场环境的企业、公司具备一定的电子商务资格,而不是实行零门槛,这样会让电子商务市场变得稂莠不齐,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对于传统的企业我们一般都是要先符合建立企业的一定条件,坚持严格的准入原则和核准原则,具备了场地、人员、资金、技术后,再去我国的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申请“营业执照”,凭执照正式可以开业进行经营。这样的规定使得传统企业严格的收到国家机关的审核,并且备案,能够使公众第三人熟悉了解其企业、公司的资信状况,然后保证交易的安全,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解决落到实处。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公司,我们目前就缺少这么两项规定,既没有对条件予以规定,也没有相关的监管部门。对于条件已经表达了意见,那么对于电子商务资格的处置,本文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机构来对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资格进行确认。

3 电子代理人分析

电子代理人在传统的交易中,为了延伸和扩展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能力范畴,便应运而生了“代理人”,相应的也出现了配套的法律制度即代理人制度。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合同订立的主要缔约方式之一,随着它的普及,自然在发展中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扩大交易机会、减少营销成本等目的之下,自然产生了“电子代理人”。目前在学界里就出现了对传统交易中的代理人和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的比较,很多人认为民法和合同法里对于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完全在电子代理人这里得到适用,而无需对现存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改。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电子合同与自然电子代理人一样具有其特殊性,民法和合同法对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是很难在电子代理人这里得到适用,且电子代理人根本和传统交易中的代理人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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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是美国,其内容为“电子代理人”是指一个计算机程序,或者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化手段。它们并不凭借于个人的审查或行为而被独立地用于全部或部分地发动一个行为、或者应答电子记录或履行的全部或部分。所以由以上得出,电子代理人就是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则可得出其本质就是一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而传统民法中所言的代理人却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那么从这一点上本文认为就可以把之前持对民事代理人中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电子代理人的这一观点给否决。

为了进一步佐证,本文认为通过对电子代理人和代理人进行比较就会得出支持否决更为强力的支撑。

主体资格。主体资格指一主体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在代理人表现在民法和刑法上即拥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但是电子代理人只是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则最多只能勉强惩治为“虚拟人”,其无从谈论此些能力。

代理关系。在传统的代理中,我们所言的代理关系中包含的是三个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有属于各自的意志,而电子代理人却没有本身独立的意志,它的“意志”都是设立人预先设定好的。

居间代理。在民事代理中,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是严格禁止代理人同时为双方代理。但是在电子合同中我们却出现了“电子居间代理人”现象,可以允许电子代理人作为中介同时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如证券交易、在线拍卖等电子商务活动的“自动撮合系统”,它根据预设好的逻辑程序做出相应的反应,不会出现损害被代理人的情形,如此代理制度中的严禁双方代理则失去了立法理据。④法律后果。代理人所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除非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或者自身过错则需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电子代理人的行为都是得到了使用人、所有人的授权、认可,其行为后果全部由“被代理人”承担,即使电子代理人出现了故障、差错等,亦不例外。所以目前无论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没有将民法中的代理人和电子代理人区别开来。

本文认为有必要修改目前的立法现状,制定电子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针对目前电子合同缔约方式上很多都是使用EDI无人工参与的自动回复系统的方式,所以客观的加剧了对于确认电子代理人合法地位的强烈需求。对于赋予电子代理人的合法地位以及肯定其缔约能力,已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不可回避的问题,所以,本文明确支持目前民法、合同法关于代理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用于电子代理人的立场。电子代理人不仅有合法的地位而且其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其签订的合同完全是执行使用人和所有人的意思表示,所有由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以及责任的承担全权由使用人、所有人负责,与电子代理人没有任何的关系、更谈不上任何关系。

4 结论

本文从电子合同主体资格和电子代理人两个方面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了分析,主要得到了以下结论:

4.1电子合同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如果合同的内容所购买的商品是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知晓的,能够辨识、控制的,则购物合同成立,不存在合同无效或是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

4.2电子商务公司、企业应该同传统企业、公司一样实行一种准入机制。对于电子商务资格的处置,应当建立一个机构来对电子商务企业、公司的资格进行确认。

4.3电子代理人不仅有合法的地位而且其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所有由合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以及责任的承担全权由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参考文献:

[1]谢勇.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J].人民司法,2013(23),80-84.

[2]何楠.浅析电子合同的主体[J].青年与社会,2012,60(02):45.

[3]袁菲.析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J].人民司法,2009(11):22-23.

篇5:个人租房合同电子版

承租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市区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计个_____月。

二、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_____个月的总租金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三、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拖延不交付的,按总租金_____%金额按天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四、在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或须收回房屋,应与乙方协商,并退还乙方全部租金及房屋租赁押金,并偿付乙方房屋租金_____%的违约金。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五、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六、乙方退房时交清水,电,气,光纤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及保证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下水管道,厕所无堵漏。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破损丢失应维修完好,否则照价赔偿。

七、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八、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篇6:2022通用租房合同电子版

甲方收到定金后应书面签收。

2.2本合同签定后至租期开始前,如甲方违约,则双倍返还上述定金予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第三条约定内容(请在选择项目的方框内打“√”,不选择的项目打“×”)

3.1房屋租赁期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共计个--月。

3.2该房屋月租金人民币:--元/月(大写)。

3.3租赁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3.4租金支付方式:-个月一付,乙方以方式支付给甲方租金,甲方接收租金的银行卡卡号为: 。

3.5租赁用途:。

3.6租赁期内乙方需承担:□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

3.6.1水费--元/立方米、物业管理费--元/月。

3.6.2电费按(□约定单价--元/度计算/ □分时及阶梯电价计算)。

3.6.3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室内设施损坏或缺失,由承租人赔偿或修复。

第四条其他

4.1甲乙双方商定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到时甲方应带好房屋产权权利人的有效证件、房地产权证,乙方应带好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签约应带好公司有效证件)

4.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待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自动终止。

4.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如期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可视为违约。

4.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签约可视为违约。

4.5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篇7:租房合同范本电子版

这篇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由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推荐合同法律师:

解除租房合同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共同签订的《 租赁合同》(下称合同)的解除相关事宜,约定如下,以资遵守。

一、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以下事实:

1、甲方已收取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收取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2、乙方经甲方允许,已实际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和改造,并支出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3、乙方承租后为承租房屋添置了 等物品,价值人民币 元(大写:);

4、甲方已代收乙方缴纳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尚欠水、电费用 元。

三、乙方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甲方租金、欠缴水、电费相互折抵(或折抵后甲方/乙方须向对方另外给付人民币 元)。

四、合同解除后,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归属乙方;租赁房屋内固定物及装修部分归属甲方。本条约定的可移动物品具体是指:桌椅、电脑、家俱等物品。

五、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迁出租赁房屋。乙方按约迁出租赁房屋后 日内,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大写:)并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帐号见合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8:论网络银行电子合同

(一) 网络银行基本概念。

现在在大众媒体上经常能够看到各种各样关于网络银行的描述, 如“电子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网络银行”等等, 可见社会公众对这一新生事物的关心程度还是很高的。但网络银行的真正内涵究竟是什么, 目前理论与实务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我国有的学者将网络银行定义为:“利用互联网技术, 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银行。”广义上的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通过电子渠道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 既包括零售性的小额业务, 也包括大额业务。有的实务工作者认为, 网络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 通过语音或其他自动化设备, 以人工辅助或自助形式, 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他们对网络银行的定义所涵盖的范围比较宽泛。

国外学者的定义大多采用描述业务范围的方式, 如将“网络银行产品和服务”界定为金融机构通过电子通讯渠道提供银行传统的以及新型产品和服务。

以上各种定义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 但都强调网络银行的业务是以电子手段和现代通讯技术为基础的。笔者认为, 网络银行是指依托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讯技术在互联网上提供传统的和新型的金融服务的银行机构或者虚拟网站。

(二) 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

1、电子合同的概念。

目前, 学术界关于电子合同概念的表述尚未有一个权威的、公认的定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

□文/刘昭阳

分别为:最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和狭义的电子合同概念。

最广义的电子合同是指通过数据电文交换的方式传递信息而订立的合同。之所以称这一概念为最广义的概念, 是由于数据电文的范围很广泛。

广义的电子合同, 即网络电子合同, 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服务、因特网等方式订立的合同。如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政府与公众之间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订立的合同等。

狭义的电子合同, 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订立的合同。与前述两个电子合同的概念相比, 这个概念的外延最窄, 没有电报、电传和传真, 也没有电子邮件, 只有电子数据交换, 所以我们称其为狭义的电子合同。

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根据, 但是本文主要是探讨网络银行业务中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因此采用广义的电子合同概念较为妥当。也就是说, 电子合同是指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包括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站、在线服务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2、网络银行业务电子合同的特点

第一, 间接性。网络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不再像传统金融合同那样通过面对面接触的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没有直接的对话, 而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这一科技媒介搭建的虚拟平台, 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完成, 合同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都通过网络由计算机完成。客户不论在哪里, 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 即能同银行订立合同。

第二, 效率性。交易合同信息通过数字形式传输, 瞬间即可到达对方。在传统合同交易中需要面对面签订合同, 往往增加了交易成本, 但在电子合同中, 省了差旅、邮寄等中间环节, 使客户能突破地域、时间的限制, 不仅减少费用, 而且节省时间, 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第三, 风险外部化。传统金融合同的风险来源于当事人的信用及不可抗力, 电子合同由于电子系统媒介的介入, 还有来源于网络错误, 计算机设备故障, 病毒、黑客攻击等方面的风险。无论其中哪一环节出错, 都将导致合同订立、履行上的困难, 增大了合同订立、履行的不确定性。

第四, 内容独特性。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约定的内容独具特色, 多是一些提供如账户查询、集团理财等。

第五, 形式格式化。网络银行业务中的电子合同在形式方面, 以格式合同为主, 而有的一般电子合同可以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二、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分析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的合同形式, 适用于交易迅速、高效的电子商务等活动, 其中涉及到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都关乎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富的增长。因此, 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并加以解决。

(一) 合同的主体确认存在争议。

传统银行业务中合同的主体只有银行与客户两方, 而网络银行在与客户的交易中, 客户向网络银行发出一项指令, 通过互联网传输到银行, 银行按照指令完成交易后把信息通过互联网反馈到客户。在这个过程中, 互联网始终参与其中, 起着“传输媒介”的作用。因此, 有人认为网络银行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三方主体, 即网络银行、客户和网络服务商。

然而, 笔者认为虽然网络银行与客户间电子合同的订立及履行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 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不应该把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网络银行电子合同的一方主体来定位。其实, 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是作为一种“传输中介”而存在, 网络银行电子合同中的主体只有网络银行与客户两方, 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作为参与者在网络银行的电子合同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网络银行与客户间交易的整个行为中存在两个合同:一是网络银行与客户间合同关系;二是网络银行与网络服务提供商间合同关系。

(二) 格式条款的效力认证上存在问题。

格式条款在电子合同中被广泛采用, 由于格式合同具有极大的便利优势以及电子交易本身快速、便捷的特性, 使得格式合同成为网络商家的最佳选择。肯定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有利于促进交易, 但格式条款下, 相对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因为受条款的限制, 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 必须对其效力加以规范以保障相对人的公平交易权。其中, 各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最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突出地表现在对不可抗力条款上。几乎所有的网络银行服务协议中都约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时, 银行如果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 可以不承担责任。

但是, 发生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一律全部免责。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对于网络银行而言, 即使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也不是必然的完全免责。

(三) 电子签名认证中存在风险。

电子签名及其认证以防范风险为己任, 但其本身也往往处于风险之中, 这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技术风险。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必然存在安全上的风险, 这主要表现为人、物、事件或行为等各种因素对计算机系统资源、网络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或稳定性等造成的损害, 包括来自签名、认证系统外部的威胁和来自系统内部的威胁。其中安全风险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外界的非法攻击, 应用技术过失致使认证系统的证书记录丢失, 硬件条件受制于技术因素而影响认证业务的开展等情况。

其次, 经营管理上的风险。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对认证机构的准入和管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但电子签名认证毕竟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这个行业到目前为止还不是很熟, 并且经营风险很高, 只要认证机构的操作稍有不慎, 就很容易造成证书用户和信赖者的损失。一般来说, 认证机构在经营管理上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错误颁发证书、管理证书失误这样的情况存在。

最后, 法律风险。尽管认证机构经营的风险比较高, 但由于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所处的地位十分重要, 其存在和发展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密切相关, 所以有必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支持其发展。我国在推动网络安全机制建立的立法方面已卓有成效, 但仍然不尽完善, 针对电子签名认证存在的风险问题, 法律法规还没有详尽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相当大的空白, 并且由于在电子签名认证这个领域尚未出现大的案例, 以至于立法对潜在的风险重视不够, 这种法律规定上的不尽完善对于电子签名认证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构成潜在的危险。

三、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 世界各国都加强了法律法规建设, 利用司法力量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目前, 我国也急需制定相关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 以达到完善相关法律的效果。

(一) 建议修改关于网络银行主体资格的规定。

人民银行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 是指银行通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可见, 网上银行属于传统银行业务的一种制度创新, 网络银行的资格获得必须是在商业银行的基础上, 即必须建有实体银行。这种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与虚拟银行灵活、便捷的设立方式相矛盾, 同时考虑到网络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外已经出现了虚拟银行, 我们在立法时也应该考虑, 在时机成熟时, 允许虚拟银行的存在。

(二) 建议规定网络银行免责事由的具体情况。

为了避免风险, 银行在服务协议中设定了诸多免责事由, 以减轻自身责任, 这些免责事由究竟能否发挥作用, 而且在网络环境中, 究竟是否合理, 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 银行不应该依据服务协议中的“免责事由”, 将责任和损失推脱给顾客, 应充分考虑网络金融交易可能造成的顾客损失, 从而减少银行的免责范围、降低免责条件, 增加银行完善安全系统的动力, 所以应在《商业银行法》中将网络银行免责事由的具体情况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三) 建议完善我国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在电子签名认证方面, 我国借鉴了外国的相关立法, 于2004年8月28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对于我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解决了国内认证机构存在着无法律规定、无标准规范和无主管部门的“三无”问题, 极大地促进了电子签名认证行业的发展。然而, 电子签名及其认证毕竟是新兴事物, 相关的立法也还处于探索过程中, 很多问题在法律起草、颁布之时并不能被及时发现。其中, 在电子签名认证法律责任承担机制方面, 现有的法律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需要完善的地方,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增加电子签名认证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规定。在我国立法中, 关于认证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多, 而对于认证机构、证书用户和证书信赖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却规定甚少。鉴于电子签名认证行业有其特殊性, 我国目前的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立法, 应该充分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 增加对相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责任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第二, 引入“建议的信赖限度”制度。由于我国国内认证实践中已出现这方面的措施, 即在电子证书中明确规定一个信用等级, 并建议证书信赖者在信用等级允许的情况下或不超过责任限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否则认证机构对违反建议或超过限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 应该在我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加入“建议的信赖限度”这一制度, 既为认证实践提供法律上的承认和支持, 也可以防止认证机构利用这个制度损害证书用户或证书信赖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 参照海商法相关规定, 设置一

提要本文运用SWOT分析方法, 对中辉期货经纪公司营销现状进行分析, 总结其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的机会、威胁, 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营销策略;SWOT分析范式;建议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国内期货业营销模式主要是总部加营业部多级通道式, 并以总部为中心扩散。机构内部以业务部门和业务支持部门构建成实体经营网络, 由于缺乏统一专业的管理平台, 加上各级管理层管理水平及员工专业技能差异, 导致期货公司的营销服务能力不同, 这一现象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依托管理理论研究期货行业营销具有现实意义。

二、中辉期货公司营销现状

(一) 优势分析

1、营销网优势。

中辉期货公司近年来个责任的最高限额规定。采取固定责任限额的模式,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认证机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以此降低认证机构的责任风险。

第四, 引入保险机制, 分散认证机构的经营风险。对于电子签名认证这个行业来说, 这才是认证机构解决高风险问题的长远之计。我国目前还没有在这个领域内开展相关的保险业务,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构建和完善电子签名认证责任保险制度, 使保险机制逐渐成为承担认证行业高风险责任的主要手段。

面对网络银行电子合同中存在的诸多特殊问题, 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加强立法, 从而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减少纠纷, 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繁荣。通过我国的电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网点遍布全国重要中心城市, 布局日趋合理;客户数量和员工人数都有明显增加。2009年中辉期货交易额排名全国第九位, 交易量排名第十一位。2010年交易额排名第九位, 交易量排名上升为第五位。同时, 与合作的银行、介绍经纪商 (IB) 、居间人等共同形成价值非常高的营销网络。

2、品牌优势。

对投资人而言, 股东背景意味着实力和信用。中辉期货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是浙江中捷股份, 实力雄厚的股东增强了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公司注册资金6, 200万元, 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发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公司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结算会员, 可以为客户提供结算服务, 降低了结算成本, 结算效率有保证。截止到2008年底, 公司代理交易额连续三年跻身全国十强行列, 并多次获得三家交易所的优秀会员荣誉, 多次在和讯网、世界金融实验室等媒体机构的评选中

□文/刘晓磊

子合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电子合同也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

入选中国优秀期货公司。品牌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行业范围,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技术优势。

公司在业内率先推行网上交易, 率先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具备业内领先的交易、结算等软硬件设施, 为投资者提供多种行情和交易软件, 交易通道建设在业内处于领先水平, 特色功能的交易系统, 并配备先进的高速服务器, 保证交易速度和效率, 满足了客户同时在线的交易需求。

(二) 劣势分析

1、缺少整体营销策略。目前, 中辉公司的营销架构是总部加营业部多级分支机构的通道式营销服务体系, 市场拓展以营业部为主。没有整体营销策划平台, 总部对市场的营销指导形式大于实质, 使得营业部独立开发市场, 各自为战。

2、服务力度不够。一般来说, 营业部比较注重客户开发而轻客户维护, 表现为

中辉期货经纪公司营销现状分析

摘要:网络银行电子合同作为银行业务中一种新的合同形式, 其广泛的运用大大提高了银行的交易效率, 节约了银行的成本, 也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同时它又面临着法律不完善、安全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本文从网络银行和电子合同的概念特征入手, 着重分析电子合同自身以及缔结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并对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网络银行,电子合同,电子签名

参考文献

[1]张新主编.网络银行[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

[2]李红军.浅析电子合同对传统契约理论的挑战[J].法律与社会, 2008.6 (下) .

[3]黎明.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初探[J].法律与社会, 2009.10 (中) .

[4]章彦, 张军荣.电子合同效力的二元论证[J].法学研究, 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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