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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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

  (五)“三同时”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八)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

  (十六)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一、仓管员安全操作规

  1、仓管员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好安全帽,防护鞋及棉衣裤等劳保护具

  2、现场作业工程中,仓管员必须维持好现场秩序,保障安全作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现场排除或上报仓储部长

  3、仓管员指导相关人员在穿堂叉车通道(黄线)外行走,如需横穿叉车通道,要明确告知注意躲避来往车辆,无关人员不准围观装卸作业

  4、仓管员严禁在叉车运行中靠近叉车,待叉车停稳后方可靠近,进行点数或传递票据等作业

  5、进库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库内设备的运转和照明情况,正常后方可进库作业

  6、库内货物码放整齐牢固,货物要与各种管路、线路、设施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无特殊情况下货物码放不准占用叉车通道、如发现险垛、歪垛要及时调整,在险垛未排除前不得安排人员、车辆到险垛周围作业

  7、正确使用和精心爱护库内的设备、设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人员维修,运用冷廊潮湿的电器开关必须戴好绝缘手套

  8、仓管员每半月检查一次库门安全脱险手柄,保证其能灵活使用并做好记录

  9、工作完毕和下班前,确认库内无人后方可锁

  二、叉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使用手机或对讲机等有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3、车辆启动前,检查车辆、音响信号、电瓶电路、运转、制动性能、货叉、轮胎,使之处于完好状态、起步时要查看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然后鸣笛起步

  4、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起步时须缓慢平稳起步、叉车在行驶时严禁任何人攀爬与乘坐,货叉腿上严禁站人

  5、除装卸货物外,必须靠右侧行驶

  6、空载时货叉距离地面50—150毫米;载货行驶时货价离地高度不得大于500毫米起升门架须后倾到上坡限

  7、应于其他叉车保持安全距离10米左右,叉车会车时除外

  8、叉车在运行途中若遇交叉路口或狭窄路口,应小心慢行,并按喇叭随时准备停车

  9、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非紧急情况下,不能急转弯和急刹车

  10、上坡载货时需要货叉向前行驶,倒退行驶下坡,这样重心会落在前轮上,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斜坡上调头或停车

  11、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如需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2、严禁超载、偏载行驶、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必须启动刹车

  1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带有冲击性的装载货物、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14、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15、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托盘等

  16、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站人

  17、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装卸平台是否靠紧,车厢里是否有人,落实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18、尽量避免将叉车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车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手刹车,切断电路,但不能停放在坡度大于30度的路段上,不能将叉车停靠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地方

  19、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严禁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

  20、遵守"七不准":

  不准将货物升高后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不准叉一托盘货物顶撞另外货物或顶撞其他物品

  不准将叉车交给无驾驶证人操作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用单货叉作业、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不准用货叉载人作业,货叉升起后下方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不准用叉车拖拽其他车辆,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负责人同意

  三、充电工安全操作规

  1、充电室内禁止明火、火花,设立"禁止明火"标识,配备灭火器

  2、充电室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充电时应打开门窗或通风设备、充电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出

  3、工作前必须穿戴保护用具,耐酸手套,安全鞋,防护镜等

  4、充电前须检查蓄电池、连接线是否完好无损,并打开气盖

  5、不许打开或拔出电池上的注液塞

  6、须开启蓄电池上的盖板进行充电,充电前或充电时不许加液体

  7、充电室严禁吸烟,杜绝任何可能产生火花或明火行为,蓄电池要远离火源和热源

  8、充电时电池上不要搁置金属物品、不要修理电池、电解液温度须低于55摄氏度

  9、蓄电池充电环境必须通风良好,尤其随车充电四周须强行排风、室温不要高于40摄氏度,避免电池充电时积聚氢气氧气混合气体引起爆炸

  10、充电完毕须盖上气盖,擦净外溅电解液,保持接头清洁干燥,并涂抹黄油、

  11、蓄电池冲洗必须吊离车外进行,备用蓄电池应存放在通风、阴凉的场所

  12、使用吸入式比重计检查比重作业时,不要让电解液溅洒出来

  13、每次充电前必须检查电解液的额定液面高度,按规定的`液面添加蒸馏水

  14、如果因电解液太少而导致蓄电池发热损坏,责任由当事人自负、蓄电池接近使用寿命终期时单格电池内的电解液消减得非常快,应每天补充蒸馏水

  15、严禁为了延长加水间隔时间而添加过多的蒸馏水,以免因加水过多而导致电解液溢出

  16、电解液泄漏应立即进行以下紧急处理:

  电解液溅到皮肤、眼睛上

  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接受专业医生治疗、

  电解液溅洒到衣服

  立即脱下衣服,用清水冲洗后再用弱碱性皂液冲洗、

  电解液泄露到外部时

  立即用石灰、碳酸苏打等进行中和,并用大量的清水冲洗、

  四、电梯安全操作规程

  A、行驶前准备工作

  1、首先检查上个班次的设备运行记录,确认电梯有无问

  2、开启层门进骄厢之前,须确认轿厢在该层

  3、进入轿厢后,打开照明灯,观察电梯内有无异常

  4、对电梯进行时运行,观察有无异常,尤其要注意平层准确度有无明显变化

  5、厅门外不能用手扒启

  B、工作时注意事项

  1、电梯装卸货物时,防止碰撞,有散垛危险的货物不得进入梯内,严禁超载,严禁装运易燃易爆物品

  2、货梯除指定的操作人员外,未经允许,不许承载任何人

  3、行驶中不得突然换向,必要时应先停轿厢,再换向启动、不允许以手动轿门的启闭作为电梯的启动、

  4、运行中如碰到停电,应将电源钥匙关闭,待来电时开启

  5、若发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按急停警铃按钮并通知维修人员维修:

  操作骄内发出指令并关闭层轿门后,电梯不能启动

  在厅、轿门开启情况下,按下轿内指令按钮时,电梯启动、

  厅、轿门关闭后未加指令,电梯启动、

  内选、平层、换速、召唤等信号失灵失

  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而限速器和安全钳误动作

  超过端站而继续运行

  有异常噪音、较大振动和冲击

  电气部件有烧焦气味

  6、有故障的电梯要在一楼厅门外设立"禁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等安全警示牌,能够正常使用后,及时撤掉

  7、电梯使用完毕后,将轿厢停于基站,清理好机内外卫生,关闭照明开关,锁好厅门,并做好运行记录和交接记录

  五、装卸平台安全操作规

  1、平台必须由指定的操作人员负责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启动

  2、操作人员在升降平台时,必须告知他人远离升降平台,站在穿堂安全区域内

  3、车辆未安全停靠在站台时,操作人员不得启动装卸平台

  4、装卸平台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操作人员不得强行启动装卸平台

  5、装卸平台的搭接板至少搭接在车厢板上100毫米处

  6、正在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将装卸平台紧急停止按钮转到停止位置

  7、装卸平台工作时,操作人员要关闭好电源,防止误操作

  8、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要将装卸平台恢复到原位置,关闭电源

  9、维修人员每月按要求对装卸平台进行保养,并做好记录

  10、对有故障的平台要及时设立"停止使用"或"正在维修"的安全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及时撤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班前安全生产讲话制;

  3、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制;

  4、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

  5、安全教育制;

  6、交接班制;

  7、安全操作挂牌制;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

  9、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

  10、安全生产奖惩制。

  加强领导,健全体系。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严格的安全作业措施,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充分发挥各级安检人员的监督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事故隐患。

  广泛开展安全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安全教育要经常化、制度化。开工前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施工中开展“三工”教育。开工前和半年安全教育普及率达到100%。

  坚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制度。项目经理部对重点、难点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大型设备操作及重点项目、关键工序及特殊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的主要内容要突出重点,明确标准,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艺施工。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把安全生产作为主要内容来考虑。对关键工序、过程控制的安全技术论述清楚。施工中严格工序衔接,规范操作,杜绝违章指挥,严禁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组织定期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闭合管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加强班组建设。选好班长、安全员,认真执行“三工”、“三检”安全制度。积极开展安全小组管理活动,集思广益,发现问题,找出隐患,及时纠正。

  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依据上级机关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实施细则”,扎扎实实地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推行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单项、工种、工序安全作业标准,规范指挥和操作行为,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加大奖罚力度。增加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使安全生产建立在科学的管理、先进的技术、可靠的防护设施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公司消防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公司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安全管理小组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监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生产管理部安全办)

  安全办主要成员

  主任:

  成员:

  4、生产管理部安全办职责

  (1)制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对生产厂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3)对公司各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工作。

  (4)公司员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高防止安全事故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5)对公司安全的信息和基本情况上传下达,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如安监局、消防大队、气象局)对我公司监督指导工作,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贯彻执行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工作,确保生产安全。

  (7)对公司消防器材的配发、日常监督检查各部门对消防器材的保养维护,使事故发生时能保证消防器材有效利用,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章:安全规章制度

  1、厂区消防车由设备部管理负责车辆日常保养维护保持性能良好,保证能起到消防灭火的作用,车辆日常时刻处于战备状态,遇突发事故能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

  2、对从事锅炉、电气、天车、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员工,需持证上岗。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教育。

  3、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或安全办,并迅速予以排除。

  5、要求生产车间开班前、班后安全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各部门要不定期针对本部门内部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隐患排查记录,部门内部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6、严禁员工带小孩进入生产车间或操作间,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车间、工作区域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严禁佩戴吊坠、挂坠等首饰,女员工禁止有披肩发的现象,留长发应将头发扎好。

  7、设备部机修机电人员在高压、高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8、进入生产厂区严禁抽烟、携带火种,需动火作业的应到安全办公室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10、厂区车辆限速20公里/小时,车间门口及转弯处限速5公里/小时,生产车辆及外来车辆严禁超速行驶。

  11、外来人员在本公司的场所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或违反厂内有关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12、上班期间严禁生产车辆私自外出,如需外出时(如加油、接货等)必须有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条,并列安全办公室备案,其他车辆进入生产厂区必须持有保卫部配发的“车辆出入证”。

  13、上班期间严禁员工私自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时,须持临时出入证方可外出,否则出现的安全事故按私人行为处理。

  14、成装车间、制曲车间配发的劳保用品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佩戴防护用品。

  15、酿酒车间或其他部门人员登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地面有监护人;酿酒车间人员需下入窖池作业(天热缺氧情况下)应打开送风设施,并有监护人。

  16、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应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提高安全意识。

  17、各部门对消防器材应做好维护工作,不得私自动用消防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

  第五章:重点部门的管理制度

  A勾储部:

  1.勾储车间负责人为车间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遵守“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实行值班长挂牌值班制,切实做到各负其责,确保库房安全。

  2.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常识培训,对消防器材能懂会用,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熟知各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具有应对初期火灾和疏散人员的本领。

  3.严禁库内吸烟和使用电热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4.库内所配消防器材除特殊情况,严禁私自动用,严禁埋压、遮挡、借用。

  5.库内所使用的.一切照明灯具必须为防爆型。

  6.严禁在库内私自动火,若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

  7.库内一切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必须有人监护,打酒、净化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8.严格执行班前、班中、班后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及时上报。

  9.库内及外围要备足防火用沙,阻烧麻袋等防护用品,以备万一。

  10.发生火灾险情应及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全办进行扑救。

  B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机械的外漏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保持良好,不得随意拆除或不用。

  2.天车、锅炉起重机不能超载吊运,按规定设定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保持灵敏可靠,作业范围必须做到视野清晰开阔,吊运物必须重心平稳,不准在空中游荡停留,操作人员严禁离开工作岗位。

  3.公司车辆及交通运输工具要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车辆车灯、喇叭、制动等装置应保持良好性能,预防事故发生。

  4.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有可熔保险或自动断电装置,其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设备维护人员应巡回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常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6.锅炉、压力容器、天车和起重设备要严格操作规程,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检查和复训。C仓储部:

  1.所有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和自防自救常识培训,对消防器材能懂会用,对管辖范围的库存量、存放地点、火灾危险性、周围环境做到心中有数、具有应对初起火灾的基本本领。库房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消防扑救常识。

  2.严格交接班制度,堆放、码垛货物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堵塞消防栓,要严格按照库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工作。

  3.库房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电热设备,严禁私拉乱扯电线。

  4.严禁在库内私自动火,若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批准后方可。

  5.库房管理人员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当时处理不了的要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并交待接班者严加防范。

  6.库房内配灭火器材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不得遮挡、埋压,要注意保持清洁卫生。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自查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领导办公室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6次。各生产部门做好内部自查工作,每年不少于12次.各车间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每天不少于1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办统一备案并安排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后,当班驾驶员及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行车安全死亡事故后,公司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由公司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臵;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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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水罐是吊运高温金属熔液的.容器,在运转过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订本规定:

  (1)罐耳轴与吊车钩板应保持有润滑油(纳基黄干油或二硫化钼润滑脂),严禁干磨。

  (2)钢水罐装高温金属熔液时,不能装得过满(距罐沿约400mm),以免熔液溢出烧坏罐体及耳轴。

  (3)严禁在罐体或耳轴上乱[割乱焊,严禁用重锤或其它重物在罐体、耳轴上碰撞或敲打。

  (4)罐体或耳轴表面有裂纹和明显伤痕以及耳轴磨损超过名义直径的9%(35mm)者,该罐应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挂钢、挂渣。

  (6)罐皮厚度烧损超过50%者应更换。

  (7)经常检查罐耳轴周围的焊缝,有无裂纹及开焊情况。

  (8)钢水罐由浇钢车间负责,并对罐耳轴及吊车板钩抹油;发现罐体及耳轴变形、裂纹、开焊等应立即报设备科鉴定处理。

  (9)设备科每季度组织一次相关人员对罐及耳轴的全面检查,每年联系钢研院做一次耳轴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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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处所有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职责

  本规定由项目部和质安科组织实施,综合办监督,具体职责在程序中阐述。

  4、培训对象和学习内容

  4.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用岗位不脱产教育培训方式,由质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每季度不少于1次。

  4.2企业各级质安员除接受岗位不脱产教育培训,每年还要参加一次专门脱产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学习,由质安科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办班时间每次不少于1-3天。

  4.3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分别由质安科项目部、班组长主持进行新工人入场的三级教育。教育内容为: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方针、政策、事故典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工程特点、施工现场环境、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同时项目部对操作工人作业部分项目安全技术交底。

  4.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按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复审,此项工作由质安科和物机科负责。

  4.5新进场工人及老工人转岗、换岗、在重新上岗前,均应接受本规定4.3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5、安全培训管理

  5.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教育培训管理办法》8.2的要求,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5.2安全教育培训的师资,一般由工程处内部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和多年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担任,在进行本规定4.2质安员培训时,可聘请主管部门的专家任教。

  5.3培训使用的教材,由质安科收集建设部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上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我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安全费用必须是专户贮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施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隐患排查自查自改治理、举报、奖惩经费列支。

  11、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年度终了,煤矿将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上级单位备案,接受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及时识别和获取出适用于本公司活动、产品及服务中所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保持更新,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xx)、《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xx),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安环部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于与本厂活动、产品、服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并传递到公司办公室备案,经审批后实施(纳入企业管理文件或直接贯彻执行)。

  第二条

  其他专业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识别和获取,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通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方式包括以企业文件形式发放、原文发放和其他形式。

  第四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文件的登记、发放,发放形式同第三条。

  第五条

  安环部负责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宣传和培训,其他专业职能部门配合实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第六条

  供应部、销售部及其他涉及企业相关方的管理部门负责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方,传达方式包括纳入合同、纳入“一书一签”的发放、制作成宣传资料及其他方式。

  第三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获取

  第一条

  获取的内容:

  1、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如: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2、法规:国务院和省级人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3、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标准:国家、地方和行业颁布的安全标准;

  5、国际公约:我国已签署的关于劳动保护的公约;

  6、其他要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地方和相关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非法规性文件和通知、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二条

  获取渠道:

  1、各级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是全国人大公报、国务院公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2、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获取渠道是各部、委或标准化组织等;

  3、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获取渠道是各上级主管部门;

  4、还可以与咨询机构等部门联系;

  5、通过报刊、书店、互联网等渠道。

  第三条

  获取方式和时机

  1、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上述渠道以走访、电脑、传真、信件、会议等方式获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同时建立必要的联系;

  2、企业各职能管理部门通过阅读和整理有关报刊收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记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记录表上,并及时传递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备案。各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立即实施。安环部每年整理一次企业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保持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处于最新状态。

  第四章

  适用性识别、传达和更新

  第一条

  适用性识别判定依据:

  1、企业活动、产品、服务要求;

  2、所属行业;

  3、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4、相关方有关要求。

  第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生产的特点,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适用性判定,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登记在《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上,并将适用的条款摘录到清单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传达:

  1、各职能部门将审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安环部和公司办公室;

  2、安环部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备案到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进行发放。

  3、各单位将适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进行传达贯彻,确保每位职工按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执行。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随时掌握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最新信息,如有换版、更改等情况及时向安环部、公司办公室传递。

  第五条

  为使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持最新状态,各主管部门每年确认、登记、摘录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填写《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更新清单》,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供给安环部、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按职责分工发放给相关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对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标识,对新颁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补充。

  第五章

  执行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第一条

  安环部、公司办公室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现象和行为,并保存定期评价结果的记录。

  第二条

  符合性评价的具体操作程序,见企业《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第六章

  附则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一、为了促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企业。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

  (三)对违反制度的各种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四)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要将企业、部门或单位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要明确安全办公会议的召开周期、内容、主持人和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必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持。会议应当有完整的记录,载明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应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或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保证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煤矿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明确检查标准、检查周期、考核评级奖惩办法、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应保证煤矿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明确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的周期、内容、方式、标准和考核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责和考核办法;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计划,确定任务,落实费用。

  (七)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应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矿井在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机电、运输、放炮、水害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隐患;明确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隐患治理的责任和义务。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应保证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管理情况;明确安全检查的周期、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负责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落实处理,并将结果进行通报及存档备案。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要确定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术审批的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审批级别;审批人员职别和资格,编制、审核、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安全技术审批应保证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能够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

  (十)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应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保持完好状态;明确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的'检测标准、程序、方法和检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检验标准、周期、方法和校验单位、人员的资质;明确维修、更新和报废的标准、程序和方法。

  (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要明确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职业危害等主要危险,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控,制定预防措施。

  (十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事故后的上报时限、上报部门、上报内容、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奖罚制度。必须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应;明确奖罚的项目、标准和考核办法。

  (十四)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明确入井人员禁止带入井下的物品和检查方法;明确人员入井、升井登记、清点和统计、报告办法,保证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及时发现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员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要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要分别制定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种、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

  六、煤矿企业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制度,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制度内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八、本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政令畅通,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进行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班组。

  3内容与要求

  3.1本厂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并做好会议记录。

  3.2.1会议由安全科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讨论安全标准化有关问题,并及时作出整改。

  3.2.2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相关记录

  《安全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3

  1、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要求,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3、协助经理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工作,做好项目部召开生产、安全会议的准备工作,对会议决议事项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制定、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计划,审核重大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5、负责项目部及分包工段、班组责任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及宣传工作。审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研究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7、认真听取员工的`建议,保证项目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有效进行。

  8、审核项目部重大风险清单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发生工伤事故,现场指挥,及时向经理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组织员工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支持、配合事故安全调查组工作,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4

  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评估、整改制度

  一、根据国家标准和法规对企业的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价,对每个重大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

  二、制定场地应急计划,并对全体职工进行重大事故预防、事故应急的教育和训练。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专业培训。

  四、定期向安监部门呈交危险源状况安全评价报告。

  五、发挥职工群众监督力量,查隐患,堵漏洞,保障工人生产安全,发现生产和管理上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反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七、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

  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履行好隐患管理职责:

  1、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臵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配套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八、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整改的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整改完成后应报告安监主管部门并申请审查验收。

  九、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兰州大学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保障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的工作中,通过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各项服务保障工作减少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保障人员安全健康,设备、设施和档案资料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内容涉及设备设施、工作场所、有害物品、用电、燃气、车辆、食品、消防、工程、防疫等方面。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生产经营服从安全需要”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后勤保障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以及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后勤保障部分管安全的副部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职责为: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二)参与制定、修订和审查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参与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置,配合事故调查工作,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四)组织或参与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六条后勤保障部其他副部长是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分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学校及本级党政班子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各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一般为兼职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二)督促部门人员切实按期执行安全生产措施、计划;

  (三)协助领导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巡查并记录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停止生产,并立即向分管安全副部长汇报;

  (五)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做好部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六)对上级的安全指示和基层的安全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三章设备、工作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经常维护、定期检修各种设备和仪器,保障各种设备和仪器不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仪器。

  第九条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有毒有害、需进行高空作业的场所,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十条建筑物必须安全,通道平坦、畅顺,经营性用房须告知经营者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对各种电器设备进行清洁卫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预防触电或漏电。

  第十三条注意用电、用气、用火、用水安全,规范使用电、气、炉灶等设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负责电梯管理的部门,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负责锅炉管理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操作,定期做好各测量仪表、警报保护装置、阀门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同时做好维护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存档。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锅炉在运行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当班人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汇告。

  第四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使用地和贮存地点要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消除可能引发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八条贮存鼠药、农药、强酸、汽油、消毒液等危险品,必须专人、专箱(橱)保存,严把物品发放关。严禁非相关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使用药物防“四害”时,小面积用药须放置警示牌,大面积用药和喷洒农药前除放置警示牌外,还应提前做好宣传、安全防范以及病虫的回收、处置工作。

  第五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配电房应配备合格的保安工具、测试笔、绝缘手套、灭火工具、防鼠用具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电工要经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电工及有关管理人员须熟知电业规程。

  第二十二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配电房的电器设备、开关,配电房、发电机房内严禁烟火。

  第二十三条带电操作或停电检修时,必须有专人在旁边监护。

  第二十四条水电工要经常巡视检查水电设施、管线等,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第六章用水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水源水、蓄水池水、管网末梢水根据国家标准定时、定点进行水质检验。

  第二十六条对供水设备、管线及蓄水池定期进行检修、清洗、消毒,严防水质污染。清洗工作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做好蓄水池清洗消毒记录,接受卫生部门水质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七条水泵房、蓄水池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第二十八条定时检查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喷淋给水、污废水及雨水排水管路,发现堵塞外溢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供水设施和供水管道上进行接管或其他作业。

  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相关中心负责对包括校车、垃圾车、洒水车、电瓶车、机械三轮车等各种车辆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对驾驶员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安全行车培训。

  第三十一条运输服务中心要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对驾驶的车辆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执行出车任务时,要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检查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车辆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第八章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相关中心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及时消除食品安全生产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明确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制作、运输、售卖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相关的资质、许可证等须按期审验。

  第三十五条严格食品原材料、半制成品的申购、采购、验收、分类存放制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食品加工、制作、洗消、贮存、售卖及就餐场所,要满足采光、照明、通风、排污、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要求,并制定落实相关巡检巡查制度,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餐具收集、洗消、存放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食品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餐具定期抽检制度,建立检测实验室,强化抽检范围及频次。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取样、销毁、记录工作,配备专门设施设备,留样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四十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食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食品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经营、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食品卫生防护用品,自觉接受培训,增强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定期组织开展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组织不同区域所有人员疏散演练(路线、时间、准备等)。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须定期检查以下内容:

  (一)火灾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

  (三)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规情况;

  (五)相关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检查、清洗情况;

  (八)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按规定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持证上岗,并执行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堆放与设备无关的杂物;

  (二)严禁脱岗,严禁值班前饮酒或在值班时进行娱乐活动;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控室随意触控设备;

  (四)消控室值班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和记录。

  第四十六条结合不同季节火灾特点,做好南山林场、萃英山林场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防火措施。

  第十章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按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办理施工安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放置安全标示牌,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四十九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五十条专用设备设施的运行必须符合规定,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一条施工用水、用电不得随意接入,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严禁开关水电闸阀;工地宿舍要严格管理,严禁乱拉电线,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杜绝任何隐患苗头。

  第五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安全工作,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疾病防疫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疫情期间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清洁,每日通风,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按照六步法严格洗手。

  第五十四条餐厅每日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

  第五十五条每日须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进行消毒,每个区域使用的保洁用具用标识区分,分类存放,避免混用。

  第五十六条防疫期间,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卫生,废弃口罩放入专用垃圾桶。

  第五十七条结合季节变化特点,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防病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培养职工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二章教育与培训

  第五十八条对新职工、临时性用工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才能上岗。

  第五十九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电梯、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使用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允许其独立操作。

  第六十条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从业安全方面培训。各部门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六十一条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相关情况,总结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

  第六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后勤保障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二次;各部门内部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同时填写检查记录和签名并归档;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须每天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成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责成停止相关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第六十三条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制度及规范,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进行监督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第六十四条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做出立即整改决定的,责任部门应当依照执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六条各部门应当配合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章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并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六十九条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个人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十条事故部门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十一条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由后勤保障部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财产损失核定,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厘清责任,给出处理意见,提交后勤保障部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二条事故部门应当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各级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应尽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十四条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及时逐级报告。如有瞒报、虚报的,对事故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十五条关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部门内部安全培训、安全应急预案流程演练等事宜,按照后勤保障部相关制度和人力资源办公室绩效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为进一步加强后勤保卫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4、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各部门的作业人员,详细讲解和宣传,使各岗位作业人员明确掌握本人在年度内的安全责任;

  5、安全生产目标的年度评审工作,在年度工作考核前进行;

  6、当出现重大情况,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对目标进行修订。

  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要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下达的指标、结合后勤保卫处现实情况,制定一个通过全体职工努力可以实现的安全总目标。

  1、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原则:

  (1)明确性。方针与目标要具体明确,既有数量目标,又有形象目标。为使全体员工明确努力方向,方针与目标要重点突出,体现出本单位的特点。

  (2)可行性。目标的制定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综合确定,既先进又合理,既能鼓励员工激情,又能通过努力而实现。

  (3)系统性。要充分考虑后勤保卫处各部门之间的内在联系与分工协作的关系,使目标具有可分性又有组合性。

  (4)应变性。在制定目标时,既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2、建立管理体系

  (1)组织体系。后勤保卫处建立安全责任网络,建立由书记、处长任至部门主管、主任的责任体系,部门设立专(兼)职安全员,从而形成自上而下专管线、群管成网的`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网络。

  (2)制度体系。为促进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要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执行单位目标分解

  总目标制定后,各部门要将目标进行层层分解。通过目标的展开,明确部门及个人的职责范围,做到每个人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列表。

  4、实行过程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既是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方针,也是安全管理的原则。要求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要求安全生产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明确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保证安全方针与目标的实现。

  (3)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发挥专职安全人员骨干作用的同时,调动和发挥员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互相监督,制止“三违”,消除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4)坚持“安全工作一票否决”的原则。安全工作是衡量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对部门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5、年度检查考核及评审要求

  安全的检查考核,分为日常检查考核和最终检查考核两种形式。日常检查考核是平时对照方针与目标逐项检查评定。最终检查考核是一年作一次总的检查考核。日常检查考核又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执行,最终检查考核由书记、处长主持,后勤保卫处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在年度工作总结时,应分别对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进行分析,提交文字性的材料,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本年度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的执行情况,可作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的重要依据。

  三、安全生产目标

  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结合后勤保卫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目标:

  (1)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控制在0以内;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较大及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

  (4)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其他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达标率为100%。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

  1、为确保检修理的安全,必需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便超越、更改或遗漏。

  2、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需集中指挥、统筹支配、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3、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仔细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4、为保证检修理的安全,检修理前必需预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检修理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状况,有无特别。

  7、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修理事项。

  8、如在检修理过程中发觉特别状况,应准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连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

  1、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列于各项工作的首位,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职责

  3.1.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责制度;

  3.1.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确保本制度切实执行落实;

  3.1.3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3.1.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2 生产部职责

  3.2.1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险,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3.2.2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3.2.3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2.4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3.3 操作人员职责

  3.3.1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3.3.2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3.3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3.3.4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纪厂,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

  3.3.5 控制废水、废气、废料排放,控制噪声污染,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3.6 控制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化学品的污染,同时控制生产时产生化学物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

  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l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 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梯

  第三十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儿

  第三十三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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