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集锦(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责任追究制度2
一、请假制度
1、学生在校因病、因事外出或回家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向班主任说明请假原因,经允许后学生通知家长到校,班主任给学生开请假条,请假条中写明请假原因及时间,班主任要签字。
②学生离校时要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寄宿部值班室登记,家长因故不能到校接学生,应与班主任联系委托他人接学生离校,委托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寄宿部值班室履行登记手续。
③学生和家长持寄宿部出门证离校,并将出门证交门卫。
2、学生放假离校,家长应到校接学生,不能接学生的家长应事先与班主任联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保证学生按时回家。
3、学生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回校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家长到校或打电话向班主任请假
②班主任到值班室登记
4、学生因交通问题需提前回校应履行下列手续
①家长或学生事前向班主任说明学生返校的具体时间。
②家长或委托人送学生到校登记后,学生方可回教室或宿舍,并要按要求从事各项活动。
③学生进校后不允许再离校。
5、学生请假返校后要到值班室销假
二、日常管理
1、课堂教学管理
①任课教师课前要核对班级人数,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实验操作程序。
②自习课班主任要安排班级干部做好学生考勤工作,认真组织和管理学生,保证课堂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遇到意外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班主任及有关部门汇报。
③活动课任课教师要安排负责的同学做好考勤工作,教师要讲清活动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信息技术课要禁止学生玩游戏,上网聊天、进儿童不宜网站。
④学生在上课期间应禁止学生请假外出,特殊情况给假教师要认真做好记录和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⑤课间学生不要到有安全隐患的场所活动,不要从事各种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2、行为规范管理
①午休和晚休期间,管理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加强巡视,把住重点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制止学生聚众、打闹现象,及时、调查和处理学生打架,破坏环境和损坏公物等现象,及时将校外人员清除校园。
②午睡期间,管理人员要清点班级(宿舍)人数,并将缺席人数向值班领导汇报,要督促学生按要求午睡,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③就餐要组织学生按序排队打饭,不打闹、不插排。文明就餐,合理饮食,讲究卫生,饭前洗手,提倡不剩饭菜,不允许乱扔饭菜。
④检查指导学生打水,避免烫伤。
3、舍务管理
①晚休期间,舍务教师要坚守岗位,加强巡视、认真负责,发现和制止学生各种违纪事件,做好学生财物和公物的保护工作。
②晚就寝前,舍务教师要督促学生洗漱、上床、搞好舍内卫生、按时熄灯,统计各舍人数,发现和制止学生各种违纪事件工作。
③熄灯后,要认真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谈话、吃零食及其他各项有可能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④每晚舍务教师都要在零时至2时查宿一次,帮助学生盖好被,关好门窗,消除安全隐患。
⑤每周舍务教师都要把自己所负责宿舍的学生床、箱、门、窗、灯认真检查一次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4、饮食管理
①、食堂管理人员要把好食品采购关,严禁“三无”食品或过期变质食品进入。蔬菜要充分浸泡、洗净,防止食物中毒。
②、食堂从业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不准带病坚持工作。食品加工过程要按程序进行。
③、餐具要做到餐餐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三、责任追究
(1)学生没有请假私自离校,白天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取消住宿资格,夜间私自离校一律清退。
(2)学生请假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按私自离校处理。
(3)学生返校后,对不遵守学校要求的学生将取消其提前返校资格,学生发生意外,学生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4)家长或委托人没有到校,家长也没有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给假的,学生发生意外由班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5)学生私自离校,日累计三次或周累计五次,扣除班主任津贴。
(6)上课期间,任课教师给假学生外出,或学生缺席任课教师没有及时报告,学生发生意外由任课教师承担相应的'责任。
(7)提前下课除给班级通报批评外,并纳入任课教师日常考核,造成后果追究任课教师相应责任。
(8)由于教师不负责任课堂秩序混乱、漏课,将视情节给教师相应处理。
(9)管理人员、舍务人员由于工作不到位或有明显漏洞造成学生违纪事件,将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处罚。
(10)管理人员、舍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履行相应职责将予以辞退,造成损失的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11)由于学生违纪或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活动要求,造成意外事件发生,按《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12)食堂有“三无”食品或过期变质食品学校将预以没收,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由于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引起学生中毒的,管理员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3
为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做到宏观有人管,微观有人抓,严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的领导、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和消防宣传教育的所需经费的配置由校长负责,检查,督促。
2、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负责。
3、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法人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①班主任负责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课时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级办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级组长负责。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刘本学负责。
④微机室由秦公维喜负责。
⑤实验保管室由理化教师负责。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国负责。
⑦会议室消防安全由总务处负责。
4、责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责任:
①、一般轻微的事故(只造成校产轻微损失,无人员伤亡)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不能评先进,评优。
②、校产损失较大,有人员出现伤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校产损失和大部分医疗费用。当年不评优、不能晋级。
③、校产损失较大,出现人员伤亡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赔偿损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5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委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6
1、凡在安全生产、预防、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凡是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隐瞒事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弄虚作假和嫁祸于人的`要严肃处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节严重程度报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5、根据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检查制度,以公司对班组、班组对个人,要一环扣一环,环环扣紧。并按公司奖惩细则,将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头上,并与切身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6、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生产作业中的“三违”现象,按照奖惩细则落实兑现。
责任追究制度7
近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群众公认“五条”要求,开严格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权交给群众。
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干部推荐前,组织部把推荐的职位、条件、资格进行公布,让干部群众提前知晓。
二是严把民主推荐关,把选择权交给群众。
在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时,我们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参加推荐会的有乡镇机关全体干部,乡镇所在地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并有意识地选择党委领导成员、机关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中的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推荐人选的意见。在推荐县级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由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参与推荐。对个人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仍要在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对多数人不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严把考察关,把责任交给考察组。
县委制定了推荐考察干部错失追究制度,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自荐和审查责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责任制和考察保密责任制,实施“谁推荐、谁考察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拟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先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而后在发布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组人员、考察纪律、举报电话。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围要宽,考察的内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责任要严。在20xx年县级部门换届中,公开了3个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派出了5个考察组,从3月7日开始至3月底对机关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参加了本届班子的测评和下届班子的.推荐,其中:座谈走访班子成员达到100,基层单位负责人60余名,机关干部100余名,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严把领导职数关,把职权还给组织部门。
在乡镇机构改革和县级部门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调整中,严格执行了领导职数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31名。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40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采取“转、退、调”等办法,减少领导干部29人。去年以来,机关没有违规调入一个人,财政供给人员第一次出现负增长。
五是严把讨论决定关,把决定权交给常委。
严格程序,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这个基本程序,做到“四听取”和“四不”。
即认真听取考察人员的考察意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使用意见、认真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部门民主推荐程序和材料不齐全的人选,不上会讨论;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人选,不提拔任用;多数常委对任免对象情况不了解的,不上会表决。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没有出现减少程序的现象。
严格纪律,坚持常委会票决制,集体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和“家长制”。
责任追究制度8
为确保我校食品卫生安全,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责任制。
一、食品卫生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学校法人代表是食品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具体负责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责任明确。
二、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灭“四害”工作,环境随时保持整洁、卫生。
四、建立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一)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扣除一定的`奖金或工资。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9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处室对本处室、所包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处室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验室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处室、各教学班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教学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处室、各教学班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处室、各教学班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10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责任追究制度11
为确保我园正常教学秩序顺利进行,维护园纪园规,保障师生安全,重视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长是幼儿园第一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各科室第一责任人。
2 、认真执行目标责任制,落实各项检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没有违纪情况和检查次数、时间、人员到位,可获安全责任奖。
3 、凡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者,给予一次性的奖励,有突出贡献者幼儿园将给予特别嘉奖。
4 、安全防范检查措施不落实、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责任奖,考核根据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
5 、发生安全事故,按规定扣除安全奖,事件较为严重的还将扣除年终奖,并实行"一票否决",各级部和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6 、发生重大事故,召开现场会议,分析情况,做好善后工作。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7 、发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是幼儿,除追究幼儿责任外,幼儿所在班级的`教师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2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二、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
1、凡属科室和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2、凡属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者自作主张而产生医疗收费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价格变动因素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认定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
2、凡因科室或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科室或个人要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做出相应检查。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3、凡因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4、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两次以上的,要扣发该记费人员奖金、暂停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待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要调离记费工作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3
1、对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务的教职工,停发当月学校考核的绩效奖金,直至完成任务。
2、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宣传、教育、训练的教职工,给予扣发奖金,在评估考核中扣分处理。
3、结合自己的岗位安全职责,没有按时上报“安全检查报告”的,在月奖中扣发奖金50元。在评估考核中作扣分处理。
4、在学校集体活动、集合、做操、课间操安全护导,没有到岗的教师,按迟到、缺席对待,在这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者,按有关条文处理。
5、教职工在教学、组织学生活动、劳动、午餐中玩忽职守,失职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向全体教职工作检讨;
②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③上报教育局处理;
④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⑤学校聘用人员扣发工资。
6、学生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当周流动红旗评比资格;出现严重伤亡事故的,所在班级当期不能评为先进班,取消班级教师评选先进资格。
7、教师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亡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②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
③承担法律责任;
④上报教育局处理。
8、教职工在校园内遇见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不制止,不报告或明知学校设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报告的,按第5条处理。
9、学校在处理安全事故时,教职工唆使家长到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经查实,追究教职工本人的责任,给予扣发全年奖金的处理。
10、当学校发生群体性伤亡事故或学生受伤,学校安全受到威胁,发生火灾时,教师不积极主动参与救护,按玩忽职守、渎职对待,按第5条处理。拒不接受指挥人员安排的任务的,视为临阵脱逃,加重处理。
11、学校行政人员按教育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体育设施,消防器材,线路照明等,学生公共活动场所的设施设备,生活用水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罗松)。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门卫安全,由政教处负责人主管。(赵燕春)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室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张晓云)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负责人主管。(郭丽君)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张晓云)
(六)教师备课室、实验室、仪器室、多媒体教室、档案室、财务室等各室的防盗安全由各室负责人主管。
(七)分管卫生的老师负责对学生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并履行上级文件精神。(刘玉林)
(八)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对安全工作总体监督管理。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部门、教研室负责人是所部门、教研室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管理员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4、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5、门卫把好学校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非本校师生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确有事进入须持学校有关人员的便条说明。校门开门时间为上课前十五分钟。
6、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总务处负责。
7、防病、防疫管理工作:分管卫生领导(刘玉林)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8、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政教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9、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部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夜晚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七)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八)学校集会、做操应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九)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运动会的通讯稿15篇(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