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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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法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局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做到账目清晰,账款相符。(二)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所有经费支出均应编制预算,按审批程序组织实施,预算必须公开。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三)坚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依法组织收入,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第五条 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重大经济活动、项目计划的安排以及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调整须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专项经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应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规定,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坐支和拖欠不交,严禁设立“小金库”。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必须向缴款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相关票据的领用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实行专项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本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财务支出单据要真实、合法、准确、规范。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并写明报销事由。财会人员须对原始凭证和基本要素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各项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讲究支出效益,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开支项目及审批(一)人员经费1.干部、职工工资根据市人社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严格发放范围和金额。2.奖金、津补贴发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滥发津补贴。3.社会保险及职业年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费用按统一规定执行。4.福利费、工会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计提、使用。5.局机关所属的劳务派遣人员等,由局人事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手续,计划财务科按劳务合同规定及相关制度执行。

(二)日常公用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指用于开展管理和业务活动的日常开支,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食堂经费、印刷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运行维护费、出国考察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年初预算、限额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支出实行报批制度,“三公”经费严格按市公务消费办核定的标准执行。各科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年初编制部门工作经费预算,经局党委会议审定后,交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备案。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前,由经办科室(单位)填报日常公用经费申报审批单(附表1),由科室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50000元以上的日常公用支出必须经局党委会议决定。经费报销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办公费: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购买各类办公用品(笔墨纸张、文印耗材、报刊订阅等)必须报局办公室统一购买。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初预算实施采购,并做好办公用品的进出登记。文件资料外出印制、装订须填写《机关资料外出印制审批单》,并按要求由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按照审批单和印刷清单核实办理报账手续。办公家具、电脑、打复印机、空调维修和办公楼维护(维修)、保洁等均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2.差旅费: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潭财行发〔2016〕2号)相关规定,履行事先报告和审批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先填报《出差审批单》(附表2),分级审批。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有公务卡消费的地方一律用公务卡消费。具体见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一:差旅费支出管理办法)。3.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湘办发〔2014〕4号),统一使用《公务接待任务审批单》(附表3),公务接待函或通知做为附件,履行审批制度,规范接待程序,压缩招待开支。接待工作一律由局办公室承办和安排,由公务接待科室(单位)到局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接待科室(单位)凭对方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餐饮票据,还需附有详细菜单、就餐人员名单(实名制),做到四单合一,到局计划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对超标准、“四单”不齐全的,局计划财务科一律不予报销。具体见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二:公务接待费支出管理办法)。4.会议(培训)费:会议费、培训费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潭财行〔2018〕7号)及《湘潭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潭财行〔2018〕8号)相关规定。会议(培训)费用要有会议(培训)费用预算,填报《会议(培训)经费审批表》(附表4),列出项目明细并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报销经办人应填制经费报销单,附会议(培训)支出原始凭证和明细单据、会议(培训)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签到表(原件)等,按程序审批报销。具体见会议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三:会议费支出管理办法)、培训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四:培训费支出管理办法)。5.车辆运行经费: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严格按照车辆预算标准,严格执行我局车辆使用规定,加强单位执法车辆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定点维修、IC卡加油。具体见车辆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附件五:车辆运行费支出管理办法)。6.水费、电费、通信费、物业管理费、食堂经费:按照合理产生的实际费用列支出。7.奖励经费:各种奖励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奖励文件规定,按标准执行。(三)项目经费1.专项(项目)经费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资金管理,业务科室(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做好项目规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填报《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5),实施项目管理。项目资金按项目合同、协议规定拨付。  2.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科室(单位)必须确定专项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确定、项目的预决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项目进度、竣工验收、项目绩效、合同履约、廉政措施等负具体责任。项目负责人一般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3.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局机关《局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4.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的项目支出,在办理报销时,应附会议纪要(无须会议决定的支出,附《专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表》(附表5))。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项目资金首付时,除提供凭证外,还应附项目合同、采购中标通知书等资料。项目实施结束办理尾款拨付手续时,应附项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5.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项目资金,切实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6.局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要组织对各科室(单位)实施的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四)票据报销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如拨付相关企业的专项经费和补偿经费除外)。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有效证明,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单位)负责人签批意见,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属于特殊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报销。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按支出用途分类整理、粘贴整齐、有序。(五) 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科室(单位)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经局计划财务科审核后,呈报局财务主管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所有公务支出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公务卡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支出资料的整理与保管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以便审计检查。

第四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六条 往来款项是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及预收、预付款项以及借款等,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七条 计划财务科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核对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八条 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局党委会审议,履行规定程序和手续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告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的各项收支由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计划财务科按时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报主要领导和财务主管领导,为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局计划财务科应加强财务原始凭证资料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系统财务报告。督促局属独立核算单位及时上报本单位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 

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招投标和数额较大的集中采购、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按《局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依程序实施,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督;在财务事项发生过程中,局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廉政防控要求主动参与相关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的全程跟踪监督,并根据需要可以调阅单位的账册凭证,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强廉政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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