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发多少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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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年终奖计算标准

  (一)双薪制

  “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但这种方法在香港、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B:12+2方式

  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

  年终奖金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二)绩效奖金

  这是一种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三)红包

  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无论企业用哪种方式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原则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顾及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这两者兼顾好了,年终奖才能发放得“公平”,才能起到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为企业第二年的运作埋下良好的伏笔。奖金的发放方案,不应该在将近年终时才考虑,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企业应该知道的年终奖注意事项

  1、单位必须发放年终奖吗?

  年终奖的发放,劳动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属于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单位就应该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发放。

  2、用人单位有权随意扣发年终奖金吗?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用人单位将发放年终奖金规定在规章制度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于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此类年终奖金。

  3、年终奖延期、分期发放是否违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终奖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那么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

  按照《劳动法》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迟发年终奖的企业主应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责令支付赔偿金,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论处。至于企业将年终奖分期发放,并不违法。

  企业对于如何发放年终奖有自主权,因此只要不延期,分期并不违法。

  4、可否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作年终奖?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押在单位,年底再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这种年终奖其实就是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还可以向劳动监察或仲裁部门主张加付赔偿金。

  5、单位是否可以实物方式抵发年终奖?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于年终奖属于工资性质,因此年终奖的发放不能以实物抵发。

  6、13薪可以当作年终奖吗?

  很多企业,特别是外企喜欢采用13薪或14薪的方式来奖励职工,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

  而13薪与年终奖有所区别。它不是奖金,和月薪性质相同,属于固定发放,发放数额、方式、时间都是确定的。而且13薪作为月工资计算个税,年终奖个税则需要平摊12个月后再计算。

  员工应该知道的年终奖注意事项

  1、“我”能拿年终奖吗?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也必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以下说法都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原则:

  1)考核合格后才能享受年终奖

  2)考核前离开单位的不能拿年终奖

  3)发放时不在册的员工不拿年终奖

  4)未做满一年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5)年中离职的员工不能拿年终奖

  2、提前离职、新进职工当年可以拿到年终奖吗?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都未对年终奖有明确规定,按同工同酬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一般会支持离职职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同理,“新进员工”也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3、年终奖个税怎么算?

  年终奖也需纳入薪酬计算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计缴个税的三种方法:

  方法一: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方法二: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方法三:年终奖金与双薪同一个月内发放时,将所发的双薪与年终奖金合并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税率,(双薪+年终奖)/12×税率-速算扣除数。

  4、多发了1块钱,得多缴税上千元吗?

  案例:单位发给小李年终奖18800元,按照有关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政策计算,小李应为这笔收入缴税1775元,即税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025元。同单位的小王年终奖是18000元,同样方法计算,应该缴税540元,税后小王实际拿到手的钱是17460元。这样,就造成小李比小王只是多了800元年终奖,但却要比小王多缴1235元的税,导致小李实际上是“得不偿税”,还要倒贴,结果拿到手的钱就比小王少了435元。

  这是因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导致的特别结果。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元。

  5、年终奖有哪些盲区可以合理避税?

  据报道,年终奖“盲区”共有六个区段,分别是:[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如下图所示:

  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

  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元。

  年终奖计税方法如下:

  1、扣除五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2、扣除五险一金后,如果当月工资收入不足3500元,则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将当月工资补足3500元后,然后将剩余的年终奖金额套入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举例说明:

  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为3040元,年终奖为1万元,那么首先从年终奖中减去460元补足当月工资,然后将9540元除以12得出795元,对应的税率为3%,那么年终奖扣税额为9540×3%-0=286元。

  如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为3500元,发放年终奖为24000元,将24000元除以12得出2000元,对应税率为10%,那么年终奖扣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

  发放要点

  首先,年终奖的发放要体现3个导向:第一、体现公司年度业绩状况。这样做的优点是可以鼓励员工更关心公司的利益,稳定员工队伍,建立其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第二、体现员工年度工作业绩。通过对员工进行一定程序的年终评估,然后以此为标准发放年终奖,这种规范的考核方式比较容易做到公正公平、赏罚分明,能减少由年终奖分配引发的种种矛盾和问题。第三、要与年初业绩和激励计划保持一致。体现企业对于员工的承诺和责任。

  其次,年终奖发放要把握好三个步骤。第一、回顾年度计划和业绩协议。对于计划和目标的确认是评价的前提。第二、评价公司业绩和员工业绩。避免造成工作业绩差的偷着乐,工作卖力业绩好的愤愤不平的现象。第三、核算并发放奖金,制定新的业绩和激励计划,做到步步有条不紊。

  再次,年终考核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年初业绩计划要清楚。绩效明确,才可能兼顾公平。第二 、年度业绩结果要明确。第三、奖罚要有章法,考虑多种奖励方式,不要企图毕其功于一役。

  注重公平性

  公平包括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两种。做到外部公平可以使企业员工所获薪酬待遇与其他公司相比更富竞争力。企业确定年终奖,如有可能在绝对数量上可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这对提升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忠诚度都具有很大帮助。内部公平指员工对自己付出与收入的比值与其他员工的付出与收入的比值的衡量,如果两者是相等的,则员工会认为公平,否则不公平。要把握好公平性这一原则,企业可以采用以下手段来实现:

  做好外部市场调查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企业要发好年终奖就要注重进行外部薪酬水平和内部员工满意度的调查,通过内部调查了解员工对年终奖水平、结构和决定性因素的看法和意见,再结合外部市场尤其是同行业企业的奖励政策、水平对本企业要发放的年终奖进行针对性的设计和调整。收集外部数据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尤其是非正式交流的方式来获得外部信息,因为非正式交流往往可以收集到正规渠道收集不到的有效数据。

  科学评价员工绩效

  当今企业,大都已经建立起了适合自身特色的绩效评估体系,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真正能够全力执行的却不是很多,这就给年终员工业绩好坏的评价带来了困难,发放年终奖自然也就无根无据只能跟着感觉走了。因此,要使年终奖发的科学就必须尽可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业绩,避免“工作绩效评价就是对员工人际关系的评价”的误区。这要求,企业在年终考核时必须来真格的。建议企业的高层领导参与其中并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做到评价员工的行为而不是员工个人,才能使年终奖的数额和结构与绩效紧密联系起来,避免平均主义或多劳少得的不良现象。

  公平设计年终奖

  修斯特曾指出:在对组织的决策满意度方面,参与决策的员工比未参与的员工高。其实,任何与员工利益有关的政策或制度的设计往往都需要员工的参与。在制订年终奖的过程中也应该如此,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收集员工的反馈,听取员工的意见,给予员工参与薪酬系统设计的机会。公开企业的报酬结构和计算方法,使员工了解薪酬决策的程序以判断其合理性。这样做的结果不但让员工感觉自己受到尊重,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在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杜绝一刀切

  矛盾的特殊性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客观的。管理的差异化也日益被人力资源管理学者所接受和推崇。比如以差异化为基础的弹性福利制度和自助餐式的福利制度自1970年代从美国产生以来,就一直兴盛不衰。薪酬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早已为人们所厌恶,国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也在市场经济意识的影响下变得越发淡薄。年终奖的发放自然也应该实现对员工的差异化对待,杜绝一刀切。为此,企业可以这样去做:

  分清懒与勤

  在设计年终奖数额的时候,不管员工所在的部门当年的效益如何,企业必须要注意让努力的和偷懒的员工拉开差距。对于效益不好的部门,如果其中的员工尽心尽力工作了,就应该得到认可,给其一定的奖励。对于效益好的部门,虽说是为企业立了功,但对其中偷懒的员工,也不能手下留情。否则,一旦存在“搭便车”的员工,造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就会破坏部门内员工的工作士气。这样的话,来年谁还会努力工作呢?

  注重贡献原则

  发放年终奖的目的,说白了就是为了奖励员工,它体现地是对工作了一年的员工的感谢和尊重,而不是单纯的因为到了年终而发放的一笔奖励。所以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企业应该在观念上去更加关注和发现员工的贡献,根据员工的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奖金的多少。而不是一门心思想着如何扣掉员工的年终奖,如何减少员工的年终奖。虽然奖励多是以物质的形式来实现,但这种做法的背后体现的却是对员工的认可和激励。对于中小企业,建议在年终的时候,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临时小组,结合绩效考核的结果,对各部门员工的贡献进行二次评判,这样往往可以保证对员工的贡献有更科学的判断,从而使年终奖真正向有功之臣倾斜。对大型企业来说,对员工贡献大小确定地准确与否往往取决于企业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所以要达到同样的目的,需要对考核制度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进行有效的监督。

  发放灵活化

  经济学中有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其实,对员工来说如果年终奖年年没有新意,也会出现这个规律。让其觉得奖励变得越来越乏味,从而渐渐失去应有的激励作用,这当然不是企业所需要的。现实中,很多持续经营的企业,由于年终奖的发放成为定制而使职工被连续强化,致使很多员工产生了“饱厌”现象,从而使年终奖的激励功能大打折扣。这也提醒广大企业在年终奖的设计上要来些创新,笔者建议企业不妨这样去做:

  间歇发放年终奖

  采用间歇发放的形式,要求企业打破年终奖传统的发放形式,而是将年终奖分散化。比如,可以把奖金在年终前的两三个月度里以奖金的名义下发一部门,同时减少年终奖的发放数量,并且淡化年终奖的概念。以此来打破年终奖的固化,使年终奖适当变形成为刺激员工积极工作的间隙强化物。从而更大程度地激励员工另外,如果碰到来年需要重大投资的情况,企业可以适当流露出由于资金压力,可能取消年终奖的消息,从而降低员工对于年终奖的期望值。而真正年终来临的时候,又可以正式地宣布通过企业员工的全力工作,决定如期发放年终奖。这样,到了下一个真正吃紧的财年,企业可以更多的规避由于不发放年终奖而带来的风险,因为这种信息的传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那时员工的失落和愤怒情绪。

  年终奖与年中奖

  企业可以把年终奖化整为零,在接近年终时,以不同的名目发放,当然必须能够以充分的理由。比如对乐于将自己的知识与团队共享、长年出差,并且主动合作的员工,可以发放特殊奉献奖、合作伙伴奖、创新奖等多种名目的奖励。这种灵活的发放方式对员工的激励效果远比一次性的发给奖金并且说不出更多的理由好得多。

  此外,企业可以尝试更有创意的年终奖发放形式,把旅游作为年终奖励就很值得考虑。在旅途中员工们一起交流、娱乐、饮食,有难互相帮,有欢乐共分享。不但会达到感情大增,以前工作中的摩擦、矛盾也都在欢声笑语中化解的良好效果,而且回来后,工作中的协作性和互助性往往也会明显增强。既增进了员工间的干感情和了解,又增加了员工的见识。一举双得,何乐而不为呢?

  给予精神奖

  把精神奖作为年终奖的一种形式在国外非常流行,完全可以借鉴过来。企业可以在年终或春节前夕,把表现突出的员工家属请到企业,出席企业专门召开的表彰大会。也可以在其它的公开场合,感谢员工家属对优秀员工的工作的支持。同时,可以对员工的家属小小地表示一下,给予一定的奖金。这不但会让员工本人感觉风光无限,对企业有种家的感觉,而且还能换取员工亲属在以后的工作中对员工有更多的鼓励和支持。这对于重视亲情的中国员工来说不失为一个好策略。

  分清明与暗

  对员工来说,年终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足以影响到员工来年的工作积极性。现实中,不少员工常常将自己所得的年终奖与领导对自己的评价和自己在领导心目中的地位联系起来。为了避免员工因此而影响到工作,很多企业把年终奖和工资一样被要求严格保密,常常采取“模糊发放”方式,不公开金额。因为年终奖涉及的奖励额度往往比较大,而且发放时间又处在新旧年度交替的接口,对员工的心理影响较大。然而,这种做法似乎常常收到相反的效果:对其他员工所得数额妄加猜测,对年终奖发放的公平性表示怀疑、不满等情绪常常弥漫在企业之中。所以企业处理好这个问题就显得很重要了,弄不好落个人走楼空麻烦就大了。企业可以这样做:

  实行年底双薪制度

  发年底双薪,简单又透明,企业就没有必要为需不需要保密头疼了。但是年底双薪也并不是无章操作。企业需要做好发放范围的界定工作,这样才能起到激励员工和节省企业成本的双重目的。为此,企业可以根据员工个人考核情况和员工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来确定哪些员工可以享受年底双薪,考核不合格的部门的全体员工和考核合格部门中的不合格员工不能享受年底双薪奖。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享受年底双薪的员工还要符合其他的条件。例如,某电子公司规定:员工当年度必须在公司服务期满三个月;发放双薪当日必须仍在公司工作;最重要的一条,员工在发双薪日前提出辞职或者过失、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得享受年度双薪。此举值得借鉴。

  把功夫下在平时

  对于管理比较成熟的企业,年终时进行考核,其真正的目的其实并不在于发放年终奖,而在于对员工进行全面评价、指导员工培训、工作安排以及绩效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年终奖并非代表员工成绩的全部。无论是采用保密的“红包”,还是公开制,要想提高员工满意度,确保相安无事,加强管理、完善绩效考评才是必由之路。所以企业必须重视日常的管理,不能把问题积压在年底,避免将年终考核及年终奖发放变成一场运动。

  实际上,一个企业的年终奖发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特别是企业中是否存在科学的、完善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较为健全、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企业中,建议采取公开年终奖的计算以及发放方案。而对于规模较小、管理欠规范的的企业,以红包的形式进行暗中分发、单个鼓励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过了初一跑不了十五,企业要想为长远打算,发好以后每年的年终奖,最好还是从今天开始,强化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尤其是建立科学、完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真正把功夫下在平时,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

  年终奖的计算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年终奖不能拖欠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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