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定额。费用为每月2000定额,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进行扣除,如果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2000附加扣除,分摊可分为平均分摊,约定分摊及指定分摊三种,个人可分摊金额不超过1000。
一、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1、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专项扣除的费用为每月2000元定额,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2000元进行扣除,如果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2000元附加扣除(例如兄妹2人,则一人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对于非独生子女的分摊举例是按照人均进行的核算,除了人均分摊的方式以外,还可以进行约定分摊或者由被赡养认进行指定分摊(书面协议确定即可),不过不管是什么分摊方式,原则上纳税人的分摊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若约定分摊与指定分摊不一致的,优先采取指定分摊的形式。
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赡养老人支出分摊方式如何选择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_养老人支出每个月有2000元的扣除额度,如果赡养人是独生子女,这么就全部由独生子女申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则可以和兄弟姐妹进行分摊,
目前有三种分摊方式,可以商量看如何选择:
1、平均分摊:多个赡养人进行均分,比如2个人可以每个人分摊1000元。
2、约定分摊:根据每个赡养人实际情况约定一个分摊比例。
多分摊点;
3、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一个人申报,比如说全部由女儿申报,或者由儿子申报等。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
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
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
母、外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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