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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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用6篇)

篇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3-20 【生效日期】1987-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文明单位

(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委、省府办公厅川委办〔1987〕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为促进全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地发展,特制本暂行规定。

一、一、指导思想

文明单位建设和文明村镇建设,是推动城乡各条战线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正确途径。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村镇,必须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为中心,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于培育“四有”新人,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改善社会风气和工作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的经济振兴服务。全省城乡各级领导机关、各级行政组织,各行各业及其基层单位,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二、二、评选条件

文明单位(村镇)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现从全省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文明单位条件》和《文明村镇条件》(附后),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这两个条件的精神,制定不同类别的文明单位(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比办法。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命名时对规定的条件的要求应有所不同。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对条件的要求应更严一些。

三、三、命名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应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创建文明单位(村镇)规划,通过积极开展自建或“共建”活动并达到评选条件,经过申报、推荐、考核和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命名产生。

(二)全省的文明单位(村镇)实行分级命名。分为省级市(地、州)级、县(市、区)级三级,一般由同级政府命名。县以上系统和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也可以命名本系统、本部门独立的基层文明单位。

(三)对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成熟一个审批命名一个,成熟一批审批命名一批;不再采取每年年终集中审批、命名的办法。

(四)文明单位(村镇)的审批、命名程序是: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由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县(市、区)政府批准命名;

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由主管部首部门申报,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审查推荐,市(地、州)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市(地、州)政府批准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经市(地、州)政府推荐,省精神文明办公室考核,省政府批准命名。

(五)文明单位的升级。凡已经命名一年以上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巩固提高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可以升级。即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同级系统、部门命名的文明单位,也可升为同级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对符合升级的文明单位(村镇),应按照本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取得上一级文明单位的称号。

(六)各单位内部基层组织的命名。如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一般由各单位自行命名。

(七)军民共建、工农共建和其他各类共建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一般只命名共建的单位,对参加共建活动成绩显著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凡军民共建单位已达到文明单位(村镇)条件者,除本单位申报外,可由参加共建的军队和地方联合推荐;为便于管理,由地方在征得军队一方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命名手续。凡军民共建单位军队一方因故撤离共建活动后,应改为自建,已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还应呈报命名机关备案。

四、四、管理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创建活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块块”为主,条块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方面应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齐抓共管。

(二)建立文明单位(村镇)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村镇),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在本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推荐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审批命名单位进行抽查。经过复查,凡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村镇)称号,凡基本符合条件,但有问题有缺点的,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的,亦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

五、五、奖励办法

对文明单位(村镇)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村镇)的,除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村镇)称号,颁发文明单位奖牌外,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

(一)文明单位条件。

(二)文明村镇条件。

四川省精神文明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文明单位条件一、一、组织领导好

党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分管领导工作落实、有专(兼)职干部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创建活动措施有力,制度健全,落实基层,实效明显。

二、二、思想建设好

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共同理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办事实,富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意识、民主意识、改革、开拓和创新精神,群众信任;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三、三、生产(工作)好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改革成效明显,安全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大,社会效果好。总的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

四、四、文明风气好

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效果明显;单位风气好,是非分明,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其它案件和违纪现象逐步减少;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成效显著。

五、五、文化活动好

积极倡导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素质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演讲等开发智力活动和丰富多采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附件二: 文明村镇条件一、一、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治穷致富好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广开致富门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明显改善,积极兴办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受益面日益扩大,优抚、五保、扶贫工作落实;总的治穷致富水平居同类地区先进行列。

二、二、抓思想建设,治旧变新好

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党政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开展以培育“四有”公民为目标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工作实、群众信任;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民兵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干部群众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三、三、抓科学文化,治愚变智好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科技知识和法律常识的“三普及”教育效果明显,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群众文化设施和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移风易俗活动;宣传晚婚晚育效果好,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

四、四、抓社会秩序,治乱变安好

干部群众遵纪守法、遵守乡规民约好,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的现象,基本没有偷盗、赌博、乱砍滥伐、封建迷信等不法行为,消除吸毒、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丑恶现象,杜绝各类重大案件和人为的重大灾害事故,社会风气明显好转。

五、五、抓服务质量,治差变优好

领导干部和机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工作效率;乡镇“窗口”行业、农村企业制订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提高服务质量取得显著成效。

六、六、抓环境建设,治脏变净好

村镇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村庄环境卫生经常化、制度化。道路平整,饮食卫生符合《 食品卫生法》;因地制宜地进行“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井、改灶、改厕所、改畜圈、改环境卫生)成效突出;防病治病好,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21 【生效日期】2001-0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会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讲法制的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第五条 承办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第六条 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在办复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承办人大大会期间的建议,应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5个月办复完毕。承办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应在收到提案后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办复完毕。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凡有是条件解决的,要切实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主,事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内容丰富,涉及面广,人大、政府和政协办事机构按现行行政体制和业务分工,将建议、提案交付有关单位承办。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办好。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交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每届第一次大会闭会后,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交办。其余四次大会期间,人大代表所提的建议,可由政府办公厅(室)以文件形式交办,或会同人大联工委召开会议交办;政协委员所提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交办。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政协提案委向承办单位交办。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15天内分别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办。承办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收发、登记、承办、催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承办单位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清点、登记、核对,并呈报单位领导,召开交办会,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处(科)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答复。答复件应由经办处(科)室起草,处(科)室负责人初审,送办公室核稿,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答复件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上级规定的统一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政府可盖办公厅〔室〕公章),并附上单位联系电话、经办人员姓名、答复时间。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四种类别。

办理建议和提案结果的四种类别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答复件应及时寄送所提建议或提案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答复件应标明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建议、提案内容相同的,应分别行文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答复件除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外,还需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联工委或同级政协提案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各两份。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或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各两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核。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件必须经过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通顺清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落实。办理建议和提案,承诺的事项一定要兑现落实。政府办公厅(室)每年在下一次人大、政协大会召开之前,要有重点地督查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总结。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单位应在10月10日前向政府办公厅(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人大和政协大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的建议和提案,也包括当年9月底以前办理答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政府办公厅(室)在办复工作结束后,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写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总结报告。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定领导的制度。办理情况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可对办理工作制定评分标准,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办理工作的情况,要列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奖惩兑现。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有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催办、督办、检查、评比等项职责,可采用电话联系,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书,编发办理建议提案通报,登门检查和抽查汇报等形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和情况。政府办公厅(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机关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作用,各级政府和承办单位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现场办公、共商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方法,还可采取电话联系,寄送资料等方式,密切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为掌握办理情况,改进办理方法,提高办理质量,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应统一印制《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由承办单位随答复件寄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办公厅(室)每年应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综合上报领导和通报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重新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建议或提案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在1个月内认真研究,重新答复。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评比表彰制度。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政府办公厅(室)每要通报表彰一批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办毕一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后,政府可以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暨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办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审定重要答复件,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省、市(州)政府办公厅(室)内要设立或明确专门的办理工作机构,政府直属单位和县、乡政府要有专职或兼职经办人员。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对下级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和市、州人民政府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篇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根据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智慧山东”的战略部署,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智慧山东”是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主要特征, 以信息、知识为核心资源, 以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 以互联网、广电网、电信网等网络的融合集成为基础, 通过更加广泛的信息获取和全面感知, 快速、安全的信息传输, 科学、有效的信息处理, 全面提升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过程。建设“智慧山东”是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 推进转方式调结构,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提升我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智慧山东”试点工作为当前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加强领导、创新思路、统筹谋划、精心组织, 积极稳妥地推进, 务求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 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统筹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典型示范引路、市场主体运作”的原则, 以提升网络宽带化和应用智能化水平为主线, 深入实施信息化领先发展和带动战略。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构建无所不在、高速互联的宽带信息网络, 提升信息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和服务能力;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步伐, 提升信息化应用效能及各领域的信息服务和知识创造能力;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加快培育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保障信息安全, 净化网络空间, 优化发展环境, 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社会服务功能、保障民生发展等方面的带动、促进和支撑作用。

(二) 基本目标

“十二五”末, “智慧山东”试点工作形成比较突出的示范效应。下一代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初步建成, 光纤到户、无线宽带网络对重点区域实现全覆盖, 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不低于20Mbps (比特/秒) , 构建起多层次、广覆盖、多热点的无线宽带网络, 全省宽带网络出口达到6640Gbps (比特/秒) , “三网融合”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初步建成, 信息技术在无线射频识别、传感器及节点、应用软件、高端集成、服务应用以及网络通信、云计算、云安全等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集成电路、系统软件、关键元器件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创新成果, 电子信息制造业加快转型升级, 软件业占信息产业收入比重进一步提高;初步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体系, 基本形成效能显著提升、成果惠及全民的信息化应用发展格局, 基本建成可信、可靠的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信息化总体水平保持全国领先。

三、重点内容

(一) 试点先行, 树立“智慧山东”典型和示范

以试点为载体,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努力形成典型示范带动效应。

1. 积极推进“智慧城市”试点, 探索建设、运营和服务模式。

选择潍坊、威海等市作为“智慧城市”试点, 重点围绕交通、能源、物流、工农业生产、金融、智能建筑、医疗、环保、市政管理、城市安全等重点行业的应用热点和难点找出突破口, 加强信息资源共享,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 以智慧应用和服务为核心, 充分发挥地方智慧型产业的优势, 选择物联网应用基础较好的领域, 分期分批建设应用示范工程和项目。

2. 着力推动“智慧城区、社区”试点,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能力。

以济宁市任城区等为“智慧城区”试点, 围绕城市运行管理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利用先进、可靠、适用的信息技术和创新的管理理念, 通过强化跨部门数据整合和业务协同, 实现对供水、供热、路灯、城市防汛、排水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实时监测和智能调度, 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以枣庄市安乔东城国际小区等为“智慧社区”试点, 利用物联网、智能控制等先进信息技术, 通过智能家居、智慧楼宇、远程医疗、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社区呼叫中心等信息技术在节能、安防、物业管理等各个领域的深入应用, 进一步完善社区内社会保障、社区管理等应用系统, 加快推进“数字家庭”建设。

3. 重点抓好“智慧园区”试点, 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发展。

在禹城市等开展“智慧农业园区”试点, 重点在粮食作物生产、农用地资源利用、农用水资源、畜禽水产精细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溯源、果园精细管理、设施农业等领域部署物联网试点与示范应用;在济南、淄博市等开展“智慧工业园区”试点, 以装备制造智能化为核心和突破口, 深化物联网技术在汽车、船舶、机械设备、消费品等我省优势传统产业上的渗透融合, 创建装备制造智能化示范园区;在德州市等开展“智慧物流园区”试点, 以智能调度、物流信息处理、车辆监控管理和调度、食品及药品追溯与风险预警等为切入点, 选择重点物流企业、园区和基地开展智慧物流应用示范。

(二) 突出重点, 培育智慧产业

依托济南、青岛、潍坊、威海、济宁、淄博、日照市7个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 重点发展新型显示、智能传感器、新光源、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位置感知技术、微机电系统 (MEMS) 和软件产业, 利用信息技术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海洋工程、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水平, 重点培育一批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大企业, 做好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孵化和扶持工作, 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协同发展的智慧产业体系。

(三) 提升服务能级, 构建下一代信息基础设施。

实施“宽带山东”建设工程, 以光纤宽带和宽带无线移动通信为重点, 率先完成国内领先的第三、四代移动通信技术 (3G、4G) 、无线网络 (WIFI) 、卫星等多种制式综合服务的无线通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下一代互联网, 加大骨干网升级改造力度, 提高互联互通水平和宽带网络接入速率。加快高性能数据中心建设, 探索云计算运营服务和统一建设模式, 推动云计算相关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加快推进“三网融合”, 加快广播电视网、电信宽带网的建设和功能提升, 全面推进广电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改造, 培育壮大“三网融合”相关产业和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智慧山东”试点工作协调机制, 日常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组织协调和推进试点工作的实施, 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建立省与试点城市、重大项目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 及时解决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应用推广中的问题。加强部省合作, 建立省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委的合作机制, 争取国家重大专项支持。

(二) 注重规划引导

加强“智慧山东”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加快实施一批重大示范项目, 强化对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重点地区要紧密结合实际, 抓紧制订本地区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项目, 及时纳入省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确保有效实施。

(三) 完善扶持政策

研究制订财政、土地、税收、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省级信息产业、制造业、产业技术研发、服务业发展引导、新兴产业发展、科技等专项资金对“智慧山东”试点项目建设、示范推广、关键技术研发及人才培养和引进给予重点支持, 为“智慧山东”建设的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四)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智慧山东”试点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 细化目标任务, 明确责任部门, 落实考核内容, 定期通报各项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 对责任单位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确保试点工作目标实现。

(五)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篇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不容乐观的现状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而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三重职责:一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政府明确由政府办公厅(室)履行此项职能,也有少数基层政府指定设在监察部门的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此项职能。二是承担着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任。三是承担着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开本身政府信息的义务。但从《条例》施行近两年的实践来看(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载体——各级政府网站),省、市、县三级政府办公厅(室)总体情况均不理想。从31个省级政府和366个地级市政府(含省级辖区)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来看,大致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多数政府网站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无政府办公厅(室),这在省级政府办公厅中尤为突出;在中国软件产品中心发布的2009年政府网站测评中排名靠前的不少政府办公厅也未主动公开自身信息,不能不说是遗憾。二是以政府代替办公厅(室),点开部门网站的政府办公厅(室)就是政府主网页,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公开目录实质是河北省政府(除办公厅的职责、领导及人员分工外)的信息公开目录。三是相当部分有政府办公厅(室)的名录,但信息公开不全,只公布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责、领导分工和内设机构。四是少数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由于缺少规范,栏目设置不一,信息量差异很大。求同存异,共同的目录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和其他栏目;差异主要表现在:对于业务工作内容和政策法规内容的把握上。如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包括十二项之多:公文处理、会议管理、建议提案办理、政务督察、信息新闻、电子政务、财务审计、安全保卫、对外经济协作、行政服务、大型活动和应急管理;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只有公开招聘、录用通知、公告三个子栏目;青岛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工作则包括了民生信息、社会管理和人事信息等政府本级信息;河北邯郸市政府办公室的业务工作包括了领导活动、会议讲话、工作部署、公告公示、突发公共事件和政府大事记等方面。

二、规范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考虑和具体设想

如前所述,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职责,不仅要承担起本级政府和指导面上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职责,而且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无愧于《条例》赋予的使命。从全国各省和部分地级市已公布的政府办公厅(室)“三定”规定来看,在省、市政府机构改革中,各级党委、政府均强化了政府办公厅(室)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这无疑是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福音。尽管各地情况不一,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但在保留一定自主权的前提下,完全可以规范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应“上交”政府的四项工作

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职能看,下面四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工作应上调到政府层级中去。一是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当然要剔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管理的文件。二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实际从事的应急管理工作应放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尽管省级和地县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是相应的政府应急委的办事机构,但从《条例》的要求看,其主要内容应纳入政府级信息公开内容。三是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的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重点工作会议等会议同样应放在政府层面主动公开。四是电子政务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牵头的电子政务因涉及到各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和力量整合等,而不仅仅是政府自身的办公自动化和政府网站建设,故应放置到政府层面。

(二)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根据《条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共性职能和部分地区成功实践提出共性栏目设置规范,各地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子栏目进行适当增加或删除。以地级市为例,市政府办公厅(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栏目设置:

1.机构设置概况

⑴机构职能(“三定”规定);

⑵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分工;

⑶内设机构(应公布联系电话和负责人);

⑷下属单位(如有)。

2.政策法规(只放与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职能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相关的内容)

⑴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保密法等);

⑵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条例》、**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等);

⑶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

⑷规范性文件(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

⑸政策法规解读。

3.业务工作(根据职能不同可以增或减子栏目)

⑴工作计划(包括年度计划、阶段性计划等);

⑵工作简报(如公文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和督查工作简报、政务信息简报、调研资料等;如内容较多可分别单列子栏目如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督查工作、调研工作等);

⑶领导讲话(只放办公厅(室)领导涉及办公厅(室)职能等方面的讲话);

⑷工作总结(包括年度、季度、月度工作小结;办公厅室业务工作专题总结);

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⑹市长信箱、人民来信办理;

⑺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等工作;

⑻其他业务工作。

4.其他

⑴其他需要主动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

①加强自身作风、效能建设等方面的文件;

②各类动态政府信息;

③其他类;

⑵资料下载

①政府办公厅(室)使用的A4通用模板和方正字库;

②政府办公厅(室)公文受理名单等等;

③友情链接(可直接点击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内其他城市政府办公厅(室)、所属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

三、加强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机制建设

《条例》赋予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职责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在于领导是否重视,特别是保障机制是否健全。

(一)明确工作机构,落实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协助各级政府领导同志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要把本级政府、面上指导和本办政府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班子要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更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本地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办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机构和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构负责、有责任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证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和发布同步。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按照《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内部考核、错误信息澄清、对外发布协调、过错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完善信息生成、制作、保密审查、发布的工作机制,保证各项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一时间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在法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处置,以率先垂范的行动取信于社会和公众。如为保证各类文件的及时有效公开,有效的做法是在发文稿纸上增设“可否公开”、“在何种载体上公开”等栏目,在文稿起草、审核阶段就同步考虑公开工作;其他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核、批准可按保密审查的要求设计相关表式,以便及时运转和明晰责任。

(三)加大考核和督查。一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政府办公厅(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议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其内设机构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按月或季公布信息提供和录用情况,年终与全年绩效考核挂钩,奖优罚差。二要发挥督查、责任追究的效应。对接近《条例》和本地实施办法规定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处室,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要及时提醒,发生3次及以上超限的应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应予责任追究。

篇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川委办[2000]88号 【发布日期】2000-11-15 【生效日期】2000-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川委办〔2000〕88号)

为切实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加强罚没物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川委办〔1998〕59号),各执法部门收缴的罚没物资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按照省财政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的批复》(川编发〔1999〕16号)精神,省财政厅已于1999年5月正式组建罚没物资中心,负责省级公、检、法、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执法部门收缴的赃物和其他罚没物资的接收、入库、保管、出库和委托拍卖工作。

二、二、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的程序

(一)罚没物资及赃物的界定。纳入财政统管的罚没物资为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收缴、没收的各类物资;纳入财政管理范围的赃物为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收缴的除退还受害人以外的无主财物。

(二)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收缴范围。自发文之日起,除海关缉私罚没物资、法院查封扣押债物资、税务部门收缴的抵税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各执法部门依法收缴当事人的物资及赃物,均应纳入同级财政(省级为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下同)实行统一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税局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由四川省财政厅罚没物资中心直接管理。

(三)罚没物资、赃物的处理及移交。各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为国家财政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在具体处置过程中,按如下规定办理:

1.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政治性物品、破坏性物品、毒品等违禁品直接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国家禁止交易的违禁品、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财政部门实施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可由收缴单位组织销毁。

3.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收缴单位可就近委托商业部门进行处理,并于3日内将处置过程及结果通报同级财政部门,所得变价款上缴同级财政。

4.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后,需报同级财政备案。

5.对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没收的专卖、专营物资如烟草、药品、盐等,以及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财物在报经同级财政备案后,可交由专卖、专营机构进行处理,但变价收入作为财政罚没收入,应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6.对各级执罚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暂收、暂扣物资在未结案时,可暂由执法部门妥善保管,并不得挪作他用。一经结案并经认定应予没收的暂收、暂扣物资,在结案后应立即移交财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一切罚没物资、赃物、充抵罚款物资,执法部门在收缴后应于5日内移交同级财政;对依法没收的房屋等不动产,执法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移交产权证等有关资料。

(四)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维修费、宣传费、估价鉴定费等,在拍卖或处理的价款中列支。执法部门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由执法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专项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执法部门罚没决定错误的,罚没物资应予返还。原物已拍卖或处理的,应退还拍卖、处理款;拍卖价款、处理价款已上缴财政的,做退库处理。

三、三、建立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资格的审查、认定制度

全省凡经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省政府或市、地、州政府(行署)指定具有拍卖公物资格的各类拍卖企业,必须向省财政厅、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申请《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经审验合格并取得“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方可承担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

四、四、规范罚没物资及赃物的公开拍卖、变价制度

对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属可以进入市场流通的物品,各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执法部门,及时对物品进行评估或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对罚没物资及赃物人格进行评估、计算、确认,在此基础上移交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统一拍卖或公开变价处理。

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或处理价款,由财政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及时缴入同级金库。

五、五、清理罚没项目,规范罚没行为

为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省委、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对全省行政、刑事执罚单位的罚没项目进行清理摸底,编制《四川省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种类手册》,并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有罚没权的执法部门颁发《四川省行政、刑事罚没许可证》。各级执法机关的罚没行为都必须切实做到有章可循、亮证罚没。

六、六、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各类罚没物资是国家罚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赃物纳入财政统一管理,是我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收支两条线”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领导,各级执法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将罚没物资、赃物及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纪检、监察及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保证国家罚没收入的完整性,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执法部门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及赃物,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纳入同级财政罚没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以及个别执法单位擅自越权处理罚没物资及赃物的,一经查实,按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理。

凡未申办《四川省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财政性罚没物资及赃物的拍卖。对擅自参与罚没物资及赃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由省流通行业管理办公室、省财政厅取缔其拍卖资格。

七、七、各市、地、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领导机构,应责成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协调有关单位,积极主动地推动本地罚没物资“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篇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用6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用6篇)篇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7-03-20 【生效日期】1987-03-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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