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篇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支出 | 学历教育支出 |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扣除方式 | 定额扣除 | 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 1000元/月/每个子女 | |
扣 除主 体 |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或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 |
注意事项 | 1.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 |
2.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
3.政策内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比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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