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采购网6篇(全文)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精选6篇)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1篇
按照公共资源共享的要求,我们对“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升级改造,系统将与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为了更好的方便发布人在新的模式下录入采购项目、发布公告以及采购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特此做以下操作说明,请各发布人在发布时认真填写。
一、项目录入
项目录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采购方式”、“是否进口产品”、“是否分包”等字段,一个计划函号只能录入一次,如果项目是经过招标采购的项目,那么采购人在发布合同的时候不用再次录入项目,直接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录入的项目即可,所有的字段后面有“*”的都为必填项目。
1、投资项目统一代码
工程类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填写,代码长度24位,格式:年份代码-地区(部门代码)-行业代码-项目类型代码-流水号。
2、采购人代码
采用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或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3、是否分包
如果分包则将所有的包基本信息录入,所有文本框都要填写。如果不分包则填写采购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4、预算金额超过500万则要填写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等信息,会同步推送到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公告发布
1、用户登陆系统后,点击“项目公告管理”—“项目公告”菜单,就会出现公告列表页面。
2、点击“发布公告”按钮,会出现选择公告类型弹出框。
3、选择要发布的公告类型,点击确认按钮,就会跳转到发布公告信息填写页面,不同类型的需要填写的内容也不一样。
4、招标(采购)公告详情页面。
注:(1)项目名称那栏选择项目有所变动,点击之后会出现项目列表的弹出框。
(2)选择一个项目之后,如果该项目没有分包,点击“下一步”即可(适用于更新系统之前添加的项目,系统更新之后每个项目默认有一个分包);如果有分包,点击“下一步”按钮,就会跳转到选择分包页面。
(3)选择要发布公告的分包,可以多选,点击“确定”即可。(4)选完有分包项目之后,可以点击后面的“查看项目分包”按钮,查看选择的分包详情。
(5)“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投资人的资格要求”项,最多不能超过2000个汉字。
(6)“其他事项”不需要必填,类似备注。
5、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注:(1)“项目名称”项选择同上,“招标文件编号”是自动读取项目里的字段,选择项目之后,自动填入,不需要手填。
(2)如果项目超过500万,则“项目定标日期”和“项目开标时间”项必填。
(3)“中标类型”也是必填,在填写总中标金额之前,先选择中标类型。如果选择实际中标金额,则“总中标金额”项的单位就是万元,且下面供应商中标金额的单位也是万元。
(4)如果选择“优惠率”,则“总中标金额”项的单位就是%,且下面供应商中标金额的单位也是%。
(5)“评审专家名单”项必填,且填写的格式有要求,需要在每个专家姓名直接加一个英文的逗号,如:张三,李四,王五。最后一个专家姓名后面就不要加标点符号了,且专家姓名必须是汉字。
(6)如果是多个供应商,可以点击“添加供应商”按钮,来添加供应商,并填写每个供应商的相应的信息;这里加了“中标人代码”和“中标标的”两项,“中标人代码”是指“采用GB11714-199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或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且该长度不能超过18个字符;“中标标的”是指“中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
6、更正公告
注:“项目名称”项的选择同上。
7、废标(终止)公告
注:“项目名称”项的选择同上。
8、单一来源公示
注:(1)“项目名称”项的选择同上。
(2)“公示开始时间”和“公示结束时间”两项必填。
9、资格预审公告
注:(1)“项目名称”项的选择同上。
(2)“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投资人的资格要求”项,最多不能超过2000个汉字。
10、其它(需求)公示
注:(1)“项目名称”项的选择同上。
(2)“公示开始时间”和“公示结束时间”两项必填。
三、采购人合同发布
采购人合同录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关联采购项目,发布合同的时候不用再单独录入项目,直接输入计划函号然后查找(如果没有,请自行返回采购项目录入处先录入项目),一次只能录入一个供应商信息,只能上传一个附件合同,如果项目有分包的情况则可以选择分包依次录入,供应商代码采用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其它说明
1、公告的上报流程有所改动。填好公告信息之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公告信息后返回到公告列表页面,然后找到刚刚保存的公告,点击“进入”操作;
可以查看公告详情,然后在页面最下面点击“提交”按钮,发送到负责人审批,后面的审批流程跟之前一样。
如果觉得公告内容有误,可以返回到列表页面,点击该公告的“修改”操作,对该公告进行修改,修改相关信息后,点击“确认”按钮,然后会返回到公告列表页面,再找到刚刚保存的公告,点击“进入”操作,然后在页面最下面点击“提交”按钮,该公告就发送到负责人审核了。
2、公告的内容目前还是需要粘在发布内容上,和以前模式一样,以粘的内容发布为准。
3、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初次进系统时,要求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采购人合同发布流程
总流程:
录入项目---合同发布选择项目---填报相关信息--保存---审核 具体操作:
1、进入项目公告管理---采购人项目录入-----保存项目(此项目如果采购人之前已发布公告或已录入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过公告的项目,可跳过此步)
2、进入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发布---添加---点击“请点击选择项目”选择在项目录入处保存的项目(此项目也可以是采购人之前已发布公告或已录入的项目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过公告的项目),通过输入在项目录入中函号进行模糊查询即可。
3、填完其它要求的信息,保存。
4、审核岗进行审核。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2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7年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不编政府采购预算。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采购人要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当优先购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严格执行节能环保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三)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四)对需采购带特殊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在特定影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的广告宣传,定向调查、决策咨询服务、综合会展、专业培训,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邮政投递,房屋购置和租赁等)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依法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
(五)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都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六)省级垂管单位和汉外单位执行集中采购目录按适用范围执行。
(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3篇
一、地级市政府采购近年基本情况
由于地级市财政规模介于大城市与县城之间, 因此实行政府采购有一定的特殊性。十堰市和宜昌市是湖北省经济发展较快, 区域面积较广的两个地级市, 在政府采购方面落实比较到位, 是湖北省具有典型代表的地级市之一。以下是十堰市和宜昌市2007年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
1. 十堰市政府采购基本状况
2007年十堰市的地方财政总收入完成37.54亿元,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如下: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总额73795万, 年中补报46029万;应编未编296万, 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额64320万, 实施执行62065万, 节约699万。采购方式执行情况。应用公开招标政府采购49652万, 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12413万。其工程执行情况。工程预算总额53482万, 实际支出为46995万。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共1071次, 受委托组织总额10837万, 节约1016万, 节约率为9.1%。
2. 宜昌市政府采购基本状况。
宜昌市政府按时完结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达17195.72万元, 实际采购合同金额13137.43万元, 节约资金4058.29万元。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受理采购项目127个, 按时完结政府采购项目121个, 其中货物类72个、工程类28个、服务类21个, 采购规模与2006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0.5%, 资金节约率比2006年高出近13个百分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预算金额为4438万元, 实际采购金额3919万元, 累计节约资金519万元, 资金节约率达11.7%。
二、地级市机构设置以及采购方式
1. 机构设置。从十堰市和宜昌市的政府采购设置来看, 主要机构设为三个部门, 其职责分别如下:
(1) 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的职责主要有: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 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采购项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它事宜;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等相关事宜
(2) 采购部。采购部的职责主要有: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采购工作总结和采购项目的统计, 项目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负责接待和处理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的询问和质疑等相关事宜
(3) 采购中心质检部。采购中心质检部主要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商品的验收工作;对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服务质量跟踪监督、信息反馈工作以及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和审查。
2. 地级市主要采购方式。
地级市政府采购采取的方式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并没有较大的变动。其采购方式主要有为: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三、地级市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在地级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这五年期间内, 由于地级市人力资源、经济实力、观念制度与省会城市的差距, 地级市政府在采购制度、采购流程、采购方式等制度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具体问题归纳如下:
1. 观念陈旧, 认识程度低。
由于地级市尤其是县级政府采购工作起步相对较晚, 各项工作相对滞后, 各直领导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 认识程度不高。认为采购手续复杂, 采购周期长, 环节繁琐。个别单位、个别人只注重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认为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一种夺财权的行为, 心中存在疑惑, 曲解政府采购, 没有把政府采购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2.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健全。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完善, 采购中随意性大;不编或缺编现象客观存在, 2006—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金额占预算支出总额的29%, 较低, 年中补报预算达46029万, 占预算编制的62%。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粗糙、随意, 采购项目不全、不细、可操作性不强, 致使政府采购无法做出年度工作计划。
3. 预算软约束。
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 出现很多事业单位采购时“先斩后奏”的情况。面对公共财政资源, 又掌握着独断的权力, 政府官员首先会将公共财政变为“吃饭财政”, 即首先满足政府机构及其人员的生存需要。在许多地区, 不管财政状况如何窘迫, 政府官员的工资和各类行政开支总是占据财政支出的大头, 其中包括用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购买大量物品。
4. 采购方式单一。
采购中实行询价, 单一来源方式比重较大, 用公开招标法相对较少, 主要原因有: (1) 采购人临时申报计划, 规模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要求; (2) 采购人以时间紧, 采购时间不能满足单位要求为由, 改变采购方式。
5. 采购操作不规范。
在政府采购操作过程中, 出现投标人和其他政府采购参与人相互串通政府采购报价, 或者别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行为, 损害采购人或采购项目参与人的利益, 甚至还有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一气, 损害国家, 集体, 公民的利益, 出现例如哄抬报价等行为。
四、地级市政府采购改革措施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体制, 坚持和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针对地级市政府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笔者从以下方面探讨地级市政府采购的改革方向。
1. 规范预算编制, 采取严格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严格预算追加管理。
由于预算编制不完善, 很多事业单位采用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等采购数目少的事物, 为这些东西要跑到财政局多趟申请批复及盖章, 相比之前未采取政府采购时单位自己买实物时, 觉得政府采购麻烦而且没必要, 产生诸多抱怨。因此, 需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宣传, 加强预算编制, 使人民充分了解政府采购的优势与必要性。从政府采购中遇到的问题中可以看出, 询价采购与单一来源采购用的较多, 归根究底是因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 编制预算未将较零散的物品列入预算。而实行集中采购用公开招标的基本参照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目前实行公开招标的事物主要是建设性工程以及市直单位车辆保险等项目, 在小项目上不能真正起到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提高效率, 便于管理等功能。因此,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认真落实“五统一”原则, 即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布置;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要由部门统一编制并由主管部门审核, 汇总, 上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要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审;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要由财政部门统一汇总;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统一批复。
每年年初, 在安排部门预算的同时安排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办要详细讲解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及相关表格, 各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任务, 提供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采购目录序号、价格等详细信息。
2. 推行政府采购电子化。
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管理, 扩大公开招标比重, 进一步推广网上招标的方式以增加透明度。采取网上招标, 专家组网上审核方式是以后政府采购改革的必要环节。在政府采购施行中, 发现一些问题: (1) 由于地级市高级专业人才相对较少, 在采购一些较新的项目专家较少, 因此需要从外面请省级专家, 这样政府财务负担较重, 不仅要包那些专家的来回车费、食宿;他们的劳务费也是本地专家的几倍, 还有一些附带的旅游等费用。政府一次花费较大, 因此若能推行政府采购网络化, 专家网上审批, 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大一笔费用支出。 (2) 由于公开招标大多采用面谈方式等, 因此供应商主要集中在本市或较近的单位, 竞争力较小, 选择范围较窄, 很难采购到外省相对技术更先进的设备。由于省外供应商要自付车费来到地级市, 而且由于政府采购相对较透明, 外省供应商不一定能中标, 投资风险较大, 所以很少有外省供应商参加地级市公开招标。
因此,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政府采购的发展方向, 其旨在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网上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招投标中心可以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招投标信息, 供应商登录系统后进行投标竞价, 然后由招标中心组织网上开标和专家评标, 并将采购过程及时、完整地公布于互联网上, 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实现“阳光下的交易”。这样能够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 对增强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强竞争和减少欺诈将发挥重要作用。以广东省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情况为例, 它起步较早, 目前推广的速度也比较快, 广东省以及下属大的地级市和部分行业局基本上都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相关的系统。在这些系统中, 基本都采用了数字认证技术来保障系统的安全。部分系统的功能已经做得非常贴近实际采购流程, 并有稳定的用户群体和多年的持续稳定运行经验。例如,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3年至2007年7月, 共完成采购预算84.67亿元、节约资金10.19亿元, 节资率为12%;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自2007年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实行药品网上阳光采购改革以来, 全年药品采购总额达192.7亿元, 节约患者费用近20亿元。
推行政府采购招标电子化, 供应商可以从网上投标, 无需到实地, 又快捷又方便, 并且增加了政府采购中的竞争实力, 更容易节约资金, 提高采购效率。
3. 加强政府采购知识的推广。
地级市政府需要增加对采购人、采购机构人员的政府采购知识的宣传, 增加对人员的网上递交采购申请的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政府采购工作日新月异, 只有多方锤炼, 准确把握, 才能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要加强学习, 学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业务知识, 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和专业化水平;要加强调查研究, 摸索和总结工作中的特点和规律, 拓宽工作思路, 掌握信息资源, 研究对策措施, 及时解决问题, 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能力, 加强廉政教育, 使采购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价值观;增强服务意识, 树立爱岗敬业, 乐于奉献的精神, 坚持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 最大限度使采购方和供应方双方满意。
4. 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面。
针对政府采购价格有时高于市场价格, 可采取扩大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面, 让更可能多的参与商参与竞争, 参加竞标的供应商越多, 竞争越激烈, 政府采购的价格就越能降下来;遏制政府采购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 净化政府采购市场的市场秩序, 合理制定预算价格, 防止供应商哄抬标价, 按市场价格设置预算价格。
政府采购工作是财政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是一个新鲜事物, 没有特定的模式来照抄照搬, 而地级市情况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地级市政府采购必须积极探索, 开拓创新, 从而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
摘要:完善科学的政府采购体制, 是坚持和落实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的重大课题。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政府采购制度, 虽已时达5年, 但我国的采购制度仍然是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 而地级市由于其特殊性,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选取湖北典型地区的两个地级市政府作为重点调查的对象, 通过对其决策状态和特点的动态分析, 总结一般地级市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其存在问题, 以期对全面认识和把握我国地方政府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提供实际参考。
关键词:地级市,政府采购,改革
参考文献
[1].金展庆, 浅析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 2008 (06)
[2].深圳: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荣获广东科技奖.中国招标, 2008 (16)
[3].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宜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ycgp.org.cn/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第4篇
2013年,全省印刷企业(含复印、影印、打字单位)实现工业总产值318亿元,全年销售收入达到31.78亿元,年税金5.02亿元,年利润总额19.01亿元,全年资产总额22.09亿元,全年负债总额28.82亿元。
总结2013年湖北印刷行业发展,“大力推动印刷业转型升级”是最为突出的特点,且成效显著。具体做法有如下四个方面:
其一,大力推动集约化发展,推进印刷工业园区建设。国家级产业项目——华中国家绿色印刷包装物流产业园正式获批落户我省,园区筹建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目前,我省已建、在建和拟建印刷工业园区共18家。
其二,着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引领湖北印刷业发展。湖北新华印务有限公司和湖北金三峡印务有限公司2家企业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为“2013年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大枫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印务总公司、武汉雅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3家企业入选“2013中国印刷企业100强”,入选数排名全国第八、中部第一。2013年,全省规模以上(年印刷总产值超过5000万元)印刷企业102家,其中,年印刷总产值超亿元企业47家。
其三,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印刷发展战略,推进我省绿色印刷发展。2013年,全省共有600家印刷企业采取了环保节能措施,占印刷企业总数的22%,其中获得绿色印刷认证企业达到12个,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绿色印刷率为75%。
其四,大力推进印刷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楚天印务总公司成为我省第一家通过G7标准化认证企业;武汉新昌印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以纸代木”新技术产品参展“上海国际印刷周”备受青睐,公司依托该新技术投资建设的“以纸代木重型物流包装项目”今年初在红安县新型产业园开工建设,总投资2.39亿元,项目建成后年可生产以纸代木及重型物流包装产品30万吨,新增销售收入13.5亿元。该公司和湖北三峡铜易新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被评为第二届全国印刷行业科技创新企业。
此外,在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质量管理提高印刷水平方面,我省印刷行业也有一定作为。
多措并举,湖北印刷行业在2013年发展稳步。
2014年省政府采购协议 第5篇
甲方:
乙方: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双赢互补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四川省政府入围供应商”达成如下战略联盟协议:
一. 合作内容
双方以战略联盟伙伴的统一形象,共同开拓四川省政府采购市场,在双方合作中,甲方负责相关区域的市场开拓,用户关系管理,项目投标及执行;乙方提供方正、宏碁IT硬件产品和与产品相关的售后服务。
合作名称: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
合作范围:四川省
二. 合作期限
双方同意暂把合作期限定为12 个月,(即自即自2014 年 1 月 1日起,到2014年12月 31 日止。合作期满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再行签定协议延长合作时间。
三.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1、权利
1)甲方可以乙方战略联盟伙伴的名义对外宣传
2)甲方有权获得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价格
3)甲方在达到乙方授信条件下,可享受到乙方一定的信用额度和付款帐期支持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甲方可享受到乙方的营销体系和服务网络支持
2、义务
1)、甲方负责在参与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守商业秘密;
2)、如果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因此给乙方带来经济和名义损失,乙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甲方向乙方缴纳四川省政府采购入围供应商信誉金贰万元整,该款项做为投标和履约的基本保障;
4)、甲方应完成相应的销量,入围宏碁和方正品牌:80万/年;入围宏碁品牌:60万/年;入围方正品牌:50万/年。季度任务比例为:10% :20% :30% :40%,连续两季度未完成将取消协议供货资格,并进行相应信誉金扣除;
5)、甲方年任务量核算标准规定,一:省政采定点协议供货,按协议供货合同总价(定点产品)的九折核算;二:政府招投标项目,按该项目合同总价(定点产品)的九折或按该项目下单价格核算;
6)、甲方负责对其最终用户提供符合招标方要求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并对其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向最终用户负责。
(二)1、权利
1)乙方可以甲方战略联盟伙伴的名义对外宣传;
2)乙方可共享甲方的营销体系和服务网络。
2.义务
1)、乙方在得到甲方终止战略合作书面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按甲方完成承诺销售额情况进行返还,达成任务小于70%全部扣除,大或等于70%按完成比例返还;
2)、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守商业秘密。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 其他约定事项
1)、此战略联盟协议作为一种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框架性协议,合同双方是独立的立契约者。合同双方之间并不会因本合同的签署产生任何形式与性质的合资、合伙关系,也不产生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如有一方要提前中止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3)、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及其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决定是最终决定,甲乙双方都应服从。双方都应为仲裁工作和仲裁人员提供便利,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由败诉方负担,因仲裁而导致有关合同履行的延误时,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 协议采购管理规范附后。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正文结束,以下为签署页————
甲方:乙方: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
签字代表:
盖章
日期:日期:盖章签字代表:
协议采购管理规范
1、竞争性谈判的协议采购项目,以优先报备、客户认同为支持原则,由我司四川专区政教行业经理判定。
2、针对协议供货及竞争性谈判项目,对于已经明确不予支持的协议供货商,禁止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协助其它竞争性品牌参与竞争,导致方正项目流标或丢标,一经发现取消该协议供货商的协议采购入围资格。
3、所有四川省政教协议采购订单,必须提前和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进行沟通并下单,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如:炒货、窜货、假单、夹单、攒单等)通过非正常渠道或手段交货,同时要求须由政采入围供应商从我司直接下单订货或从我司四川大客户分销商渠道订货。否则一经发现,则取消该协议供货商的协议采购的资格。
4、四川省政府协议采购订单至少提前一周(5个工作日)报备给对应的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由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进行订单有效性确认,对于未报备订单由对应的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依据客户倾向和历史产出进行订单分配。
5、入围方正、宏碁品牌四川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商必须完成台式机和笔记本产品销售指标(以协议供货合同金额为统计数据)。
注意:此任务指标专指四川省政府协议供货标准,并非签约任务指标。
6、协议供货商竞争淘汰的机制,以协议供货合同金额为统计数据,每半年采取末位淘汰制(即销量最低者将会淘汰),取消四川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
备注:所有协议供货商半年销量统计均完成相应的台式机和笔记本任务指标,则不进行末位淘汰。
7、四川省政府协议供货销售看板,采取每季通报的机制发送至入围协议供货商联系人邮箱。
8、在2014年1月1日后的每双周由我司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与各入围的协议供货
4商四川省政采销售团队进行一对一沟通。
9、我司有权对未执行以上协议采购管理规范的入围协议供货商资格重新审核确定,同时有权对四川省政府协议采购调整前的客户点击订单进行再分配。
10、处罚措施,针对以上各项相关要求,如协议供货商出现违规最低按此协议供货商交纳的保证金的10%处罚,如出现多项违规以10%的倍数递增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
二、我司承诺1、2、在上诉规范基础上,我司保证公平公正的对入围的协议供货商进行支持。从某一协议供货商获得的客户信息以及商机,我司给予严格保密,决不向第三方泄露。
3、我司协同各协议供货商,创造更好地市场品牌拉动力和方正、宏碁协议供货商内部良性竞争机制。
三、商机报备:
1、2、协议供货商机报备,必须以邮件或短信的形式报备给相应的行业经理。准确商机必须包括客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算,相应产品及采购时间。
3、对于多家协议供货商报备的同一项目,以我司四川省政教行业经理判定为准。注意事项:
1、如果遇到此补充协议中没有涉及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和各位沟通,增加补充文件。
2、对于过程中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政教行业经理沟通解决。
宏碁四川专区政教行业客户经理联系方式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
(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
(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
(九)编制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项目之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各采购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总数的29%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9%和29%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凡达到省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9%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省政府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9日。
招标文件应当经采购单位确认,采购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开标前,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人应当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9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内外资金落实情况,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采购。
采购单位未按规定执行,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财政部门在其预算中扣减该部分支出,由有关机关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以下内容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单位停止采购,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采购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在7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当对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财政部门按结算验收书及时对新增资产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9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
(二)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五)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承担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串通,进行虚假招标的;
(四)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其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根据《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生产、工程、服务和商品销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进行申报。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五)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凡需进入贵州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向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申请书;
(二)工商年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员结构;
(三)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四)上一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银行资信证明;
(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参加贵州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持有《贵州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证书》。
第七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及时获得省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的权利;
(三)向财政部门真实、客观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按采购合同全面履约;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财政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每年三月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凡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并在公共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单位、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不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供应商因业务变化或迁址的,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30日内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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