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假国家规定(精选10篇)

文/ 星启 时间:

上海婚假国家规定(精选10篇)

篇1:上海婚假国家规定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附:

上海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新规定相关问题

1、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是否还可以享受晚婚假?

答: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3、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是否可以享受晚育假?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受晚育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4、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本市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答: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国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前,仍可以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上海法律规定如属晚婚年龄,婚假增加七天,一共十天,如果婚假与法定节假日“撞车”是不顺延时间的,而晚婚是可以顺延天数的,上海的晚婚晚育奖励政策还是很完善的,如: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等。

国家规定婚假一般为1-3天,如果属于晚婚的,上海市规定可以增加晚婚假7天,所以晚婚假总共可有10天的假期。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上海婚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延顺

昨天是春节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除了感叹假期总是短暂的,还有部分网友心中有疑问:当假期遇上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对此,市人社局官方微博给出解释,婚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但晚婚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撞车”则将顺延。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家出台政策法规,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以及婚假、产假等假期。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首先是婚假与晚婚假,在与法定节假日“撞车”时,顺延与否就有不同。其中,婚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而晚婚假则不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2016年上海婚假最新规定]

篇2:上海婚假国家规定

新草案通过后,晚婚晚育的假期将被取消。也就是说以后结婚只有3天假,晚育也不再享受多增加的30天产假。

但好消息是,女性的生育假可能延长。根据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草案中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于生育假如何延长,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扩展阅读】

现有的其他省市婚假规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篇3:上海婚假国家规定

本规定提出了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技术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110(66) kV及以上电压等级与电网连接的新建或扩建风电场。

对于通过其他电压等级与电网连接的风电场,也可参照本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范围于本规定。

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2325-2003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 15945-1995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DL 755-2001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技术导则

国务院令第115号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1993)

3 电网接纳风电能力

a) 风电场宜以分散方式接入系统。在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之前,要根据地区风电发展规划,对该地区电网接纳风电能力进行专题研究,使风电开发与电网建设协调发展。

b) 在研究电网接纳风电的能力时,必须考虑下列影响因素:

(a) 电网规模;

(b) 电网中不同类型电源的比例及其调节特性;

(c) 负荷水平及其变化特性;

(d) 风电场的地域分布、可预测性与可控制性。

c) 在进行风电场可行性研究和接入系统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电网接纳风电能力专题研究的结论。为便于运行管理和控制,简化系统接线,风电场到系统第一落点送出线路可不必满足“N-1”要求。

4 风电场有功功率

基本要求

在下列特定情况下,风电场应根据电力调度部门的指令来控制其输出的有功功率。

a) 电网故障或特殊运行方式下要求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以防止输电线路发生过载,确保电力系统稳定性。

b) 当电网频率过高时,如果常规调频电厂容量不足,可降低风电场有功功率。

最大功率变化率

最大功率变化率包括1 min功率变化率和10 min功率变化率,具体限值可参照表1,也可根据风电场所接入系统的电网状况、风力发电机组运行特性及其技术性能指标等,由电网运营企业和风电场开发运营企业共同确定。

在风电场并网以及风速增长过程中,风电场功率变化率应当满足此要求。这也适用于风电场的正常停机,但可以接受因风速降低而引起的超出最大变化率的情况。

事故解列

在紧急事故情况下,电力调度部门有权临时将风电场解列。一旦事故处理完毕,应立即恢复风电场的并网运行。

5 风电场无功功率

a) 当风电机组运行在不同的输出功率时,风电机组的可控功率因数变化范围应在-0.95~+0.95之间。

b) 风电场无功功率的调节范围和响应速度,应满足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调节的要求。原则上风电场升压变电站高压侧功率因数按1.0配置,运行过程中可按-0.98~+0.98控制。

c) 风电场的无功电源包括风力发电机组和风电场的无功补偿装置。首先应当充分利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无功容量及其调节能力,如果仅靠风力发电机组的无功容量不能满足系统电压调节需要,则需要考虑在风电场加装无功补偿装置。风电场无功补偿装置可采用分组投切的电容器或电抗器组,必要时采用可以连续调节的静止无功补偿器或其他更为先进的无功补偿装置。

6 风电场运行电压

a) 当风电场并网点的电压偏差在-10%~+10%之间时,风电场应能正常运行。

b) 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偏差超过+10%时,风电场的运行状态由风电场所选用风力发电机组的性能确定。

c) 当风电场并网点电压低于额定电压90%时,风电场应具有一定的低电压维持能力(低电压维持能力是指风电场在电压发生降低时能够维持并网运行的能力)。

7 风电场电压调节

风电场参与电压调节的方式包括调节风电场的无功功率和调整风电场升压变电站主变压器的变比(当低压侧装有无功补偿装置时)。

风电场无功功率应当能够在其容量范围内进行自动调节,使风电场变电站高压侧母线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

风电场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头切换可手动控制或自动控制,根据电力调度部门的指令进行调整。

8 风电场运行频率

风电场可以在表2所示电网频率偏离下运行:

9 电能质量指标

基于下列指标来评价风电场对电压质量的影响:电压偏差、电压变动、闪变和谐波。

电压偏差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后,应使公共连接点的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一般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3%~+7%。限值也可由电网运营企业和风电场开发运营企业根据电网特点、风电场位置及规模等共同确定。

电压变动

风电场在公共连接点引起的电压变动d(%)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10 风电机组模型和参数

a) 风电场应及时提供风电机组、电力汇集系统、控制系统的模型和参数,作为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的基础。

b) 风电场应跟踪风电场各个元件模型和参数变化情况,并及时将最新情况反馈给电网运营企业。

11 风电场通信与信号基本要求

风电场与电力调度部门之间的通信方式、传输通道和信息传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规定,包括提供遥测和遥信信号的种类,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正常运行信号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风电场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

a) 风电场升压变电站高压侧母线电压;

b) 每条高压出线的有功功率、无功功率、电流;

c) 高压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位置信号根据电力调度部门的需要,风电场还应提供如下信息;

d) 风电场的风速和风向;

e) 风电场实际运行机组数量和型号。

故障信息记录与传输

在风电场变电站需要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 s到故障后60 s的情况。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并配备至电力调度部门的数据传输通道。

功率预报

风电场应当研究并积累风电场输出功率的日变化及小时变化规律,逐步实现风电场输出功率预报,并不断提高预报精度。

a) 在电力调度部门制定日运行方式时,风电场应提供该日24 h的输出功率预报值(小时变化曲线)。

b) 在运行工程中,风电场应提供未来1 h~2 h内风电场的输出功率预报值。

12 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基本要求

a) 风电场接入电网的测试点为风电场并网点,必须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并在测试前将测试方案报所接入电网管理部门备案。

b) 当接入同一并网点的风电场装机容量超过50 MW时,需要提供测试报告;如果新增装机容量超过50 MW,则需要重新提交测试报告。

c) 风电场应当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电力调度部门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

测试内容

测试应按照国家或有关行业对风力发电机组运行制定的相关标准或规定进行,并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a) 最大功率变化率;

b) 电压偏差;

c) 电压变动;

d) 闪变;

e) 谐波。

附则

a)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研究起草。

b)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国家会展中心(上海)

1月7日,“国家会展中心(上海)2015年展会运营总结会”在上海西郊假日酒店举行,此次会议主题为“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增进合作,携手前进”。上海市商务委顾军副主任、青浦区张新文副区长、市会展行业协会会长陈先进、国家会展中心(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志平出席,公司常务副总裁王彦华主持会议。上海市会展办、市消防局、区经委、公安等领导,以及在国家会展中心落户或签约的各展会主办方、媒体代表等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王志平首先致辞答谢,总结回顾2015年运营工作的同时,还介绍了未来实施“高大上”展览战略、营造良好办展环境、打造一流会展商务平台和服务上海会展业发展四个方面的工作目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顾军代表市会展办和市级运营保障指挥中心办公室讲话,充分肯定了国家会展中心在招商招展、宣传推介、重点展会保障、综合协调等方面所做的工作;青浦区副区长张新文代表区政府对会展政策支持、配套服务等方面作了介绍;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会长陈先进就会展业发展趋势和大家进行了交流;青浦区有关职能部门还热情介绍了人文、景观及投资环境等内容,并安排了体验活动。上海市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总公司、中国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工博会项目分公司的代表,分别结合上海车展、医药展、建材家博会、服装面料展、工博会,交流办展感想,并对2016年的展会运营提出了建议和希望。

国家会展中心(上海)自试运营以来,在市区政府、行业协会和各大主办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已成功举办了包括“小试”“中试”“大试”在内的四十余场展会,2015年展会运营严格落实了市委书记韩正“安全、有序、高效”的要求,发挥了拉动消费的巨大作用,促进了会商旅文的联动融合,推动了区域经济发展,取得了圆满成功。

目前,国家会展中心正在制定第一个五年发展规划,2016年,中心将按照“规范、标准、创新、开拓”的总体工作思路,围绕搭建一体化的运营体系和打造国家会展中心服务品牌的目标,更好地服务各类展会,建设国际一流会展平台。

篇5:上海婚假新规定

国家规定婚假一般为1-3天,如果属于晚婚的,上海市规定可以增加晚婚假7天,所以晚婚假总共可有10天的假期。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上海婚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是否延顺

昨天是春节假期后上班的第一天。除了感叹假期总是短暂的,还有部分网友心中有疑问:当假期遇上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顺延?对此,市人社局官方微博给出解释,婚假、产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但晚婚假、晚育假与法定节假日“撞车”则将顺延。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家出台政策法规,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以及婚假、产假等假期。但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都可以顺延。首先是婚假与晚婚假,在与法定节假日“撞车”时,顺延与否就有不同。其中,婚假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而晚婚假则不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篇6:江苏婚假国家规定

1、婚假一律13天。

2、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女方产假一共128天。

3、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15省修改计生条例出台:婚假调整 产假增加

3月25日,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记者注意到,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2031省婚假出炉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婚假多少天
1 广东省 3天 10天(取消) 3天
2 上海市 3天 7天(取消) 10天
3 湖北省 3天 15天(取消) 3天
4 广西 3天 12天(取消) 3天
5 天津 3天

 

 

3天
6 浙江 3天 12天(取消) 3天
7 安徽 3天 20天(取消) 3天
8 北京市 3天

 

 

10天
9 山东省 3天 14天(取消) 3天
10 陕西省 3天 20天(暂时) 23天
11 四川省 3天 20天(取消) 3天
12 新疆 3天 20天(暂时) 23天
13 云南省 3天 15天(暂时) 18天
14 吉林 3天 12天(暂时) 15天
15 江苏省 3天 10天(暂时) 13天
16 江西省 3天

 

 

3天
17 辽宁省 3天

 

 

10天
18 内蒙古 3天

 

 

18天
19 宁夏 3天

 

 

3天
20 青海 3天

 

 

18天
21 海南 3天

 

 

13天
22 山西 3天 1个月(取消) 1个月
23 甘肃 3天 30天(暂时) 30天
24 贵州 3天

 

 

13天
25 河北 3天

 

 

18天
26 河南 3天

 

 

18天
27 黑龙江 3天

 

 

18天
28 湖南 3天 12天(暂时) 15天
29 重庆 3天

 

 

13天
30 福建 3天

 

 

15天
31 西藏 3天 7天(暂时) 10天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目前已修改计生条例的15个省份中,均对产假进行了延长,延长后的产假天数在128天到7个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广东、湖北5地均在国家规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础上,增加了30天产假,将产假延长至128天。广西修改本地区计生条例后,产假达到了148天。山西、山东、安徽、江西、宁夏、四川、辽宁7地的产假均增加至158天。而根据福建省新修改的计生条例,无论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女方都能享受158天至180天的假期。

拓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篇7:广西婚假国家规定

取消晚婚假后,各地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时间。广西等10地为3天。

省份婚假晚婚假山西30原30天取消安徽3原20天取消江西3原15天取消湖北3原15天取消宁夏3原15天取消浙江3原12天取消广西3原12天取消广东3原10天取消天津3原7天取消山东3原14天取消四川3原20天取消福建15原15天取消上海10原7天取消

其中广西:婚假3天、产假148天、陪护假25天!产假148天,在各省中我们基本上是属于居中的,陪产假25天是属于比较长的了!

延伸阅读:

15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区增加婚假

随着北京的新计生条例出炉,目前,全国至少已经有15个省份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这15个省份分别为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广东、广西、湖北、山西、宁夏、四川、辽宁。

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执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辽宁5地则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时,调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数。

其中,北京、上海、辽宁三地均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数达到10天。福建的婚假天数修改为15天。山西婚假天数修改为30天,在15个省份中最长。

篇8:国家对民间借贷有何政策规定

近年来, 农民相互之间借钱的事情很多, 借贷利率一般都比银行高。请问, 这是否属于高利贷性质?国家对此有何政策规定?

读者:郝金富

郝金富读者: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形式, 近年来, 随着农村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更加普遍, 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加强管理和引导。

目前国家对有关农村借贷的管理政策是: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 在国家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 允许集体与农民, 农民与农民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 这对于把农村资金引向发展生产, 壮大集体经济是有好处的。银行, 信用社要帮助乡村搞好财务管理, 合理安排资金。如果确实需向农民借贷, 应当经过农民民主讨论, 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 将会长期存在, 应当予以保护。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 利息偏高的, 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 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 并且根据农村资金供求的情况, 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 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下降。

篇9:上海世博国家馆一览  

一个冉冉升起的巨大红色斗拱就是中国馆,它象征着中国人最古老而朴素的期许:富足、文明、吉祥、进步,既有力学美感又有文化内涵,表达了中国文化的精神与气质。

中国馆居中升起、层叠出挑,形成凝聚中国元素、象征中国精神的雕塑感造型主体——东方之冠;地区馆水平展开,以舒展的平台墓座形态映衬国家馆,形成开放、柔性、亲民、层次丰富的城市广场:二者互为对仗、互相补充,共同组成了表达盛世大国主题的统一整体。

波兰馆:人类创造城市

波兰馆灵感来源于“一刀不断的波兰传统剪纸艺术”,整个建筑,就像一个由几张剪纸粘贴而成的美丽精灵,体现了设计师把创造力和想象力融入日常,把艺术和创造力融入到城市中的价值观念。

波兰馆将是波兰建筑成就一个总的展示,外部由相互交织的剪纸图案所组成,阳光可以透过缝隙进入大厅。展馆的展示空间呈几何状,可以被分割成几个小区域,用于小型展览、音乐演出以及售卖物品等。主展馆的灯光将营造一种明暗错落的效果,内部的墙体也可以作为荧幕,播放波兰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视频。传统的外观设计、极具现代感的内部环境,是波兰馆的又一特色,凸显了传统与现代的和谐统一。

新加坡馆:城市交响曲

“城市总是在变与不变、交融与排斥中行进,而这其中的张力便如同交响曲中乐章的回复与变幻,让人感到美好”。如新加坡馆建筑师陈家毅所言,城市生活与发展中各种多元化元素的融合与平衡,造就了新加坡,也造就了新加坡馆。

在城市的主题下,环保节能是永远的主角。天然的温度调节系统、可回收再利用的建筑材料都会让每一个走进新加坡馆的游客感受到“花园城市”的惬意与美好。

新加坡馆整体结构由四大支柱撑起,贯穿上下,相互映衬,张力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展馆内部采用悬挂式的缓坡和楼梯连接各层展厅。

闻名遐迩的新加坡景观“空中花园”将在展馆顶部绽放,通过植物类别的组合与颜色的搭配,使之处处有花香,处处有泥土的芬芳,展现出和谐理念,也展现出新加坡这座“花园城市”的美好。

日本馆:心之和、技之和

日本馆长95m,宽54m,建筑外观呈弧形,宛如一座“太空堡垒”,内部形成一个开阔的展示空间。它内含太阳能发电装置的超轻“膜结构”,延续了爱知世博会”与自然共生”的理念。在设计上采用了环境控制技术,使得光、水、空气等自然资源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展馆内将使用循环式呼吸孔道等最新技术,让日本馆成为一个真正“像生命体一样会呼吸的建筑”。

日本馆融合了日本传统特色与现代风格两种形态,通过过去、现在、未来3部分的讲述,让参观者在视觉、触觉、听觉的感受下,了解从遣唐使时代的古代日本,到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再到孩子成为世界主体的未来日本的历程,展示一个从过去到未来的真实日本。

英国馆:让自然走进城市

外型简洁并创意无限,这就是英国国家馆。这个6层楼高的“会发光的盒子”最大的亮点是建筑外部6万多根向各个方向伸展的触须,每一根触须都包含着一个LED发光二极管,这些触须会随风轻微摇动,形成可变幻的光泽和色彩,组成各种图案。

6万多根触须的每一根都通向种子库,人们通过触须看到的巨大种子库,是整个英国馆最核心的展区。这些种子将包括各个物种,传递生物多样性和“人类必须为了子孙后代保护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也是对“让自然走进城市”这一主题的最好呼应。英国参展总代表马言将英国馆定位为一个能激发思维和创造性精神的地方,这也是英国的国家特征之一。

意大利馆:理想之城,人之城

似乎有点不可思议,这种来自上海弄堂游戏中可以被随意撤出,形成不同组合的“游戏棒”,就是意大利馆“人之城”的创意来源。

意大利国家馆是一个占地面积3600m。的四方形建筑,高度18m,由20个功能模块组合而成,代表着意大利的20个大区。它们犹如一座座微型的意大利城市,形状如游戏棒一样可以随意变幻、拆卸和组装。

刀锋和马赛克的建筑特性,使得意大利馆在外形和功能上非常灵动且独一无二。从外观看,整个意大利国家馆如同分裂的马赛克,体现了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的和谐共处。而那些像“刀锋”一样的切口悬挂在建筑上,不仅使场馆的外形富于动感,制造出各种幻化的灯影效果,还能将外部光影反射到馆内帮助照明,并与中央大厅一起形成一条通风走廊,调节场馆内的温度。整个场馆使用的是最新发明的多样化材料——透明混凝土,表现了其创新性。

卢森堡馆:亦小亦美

正是受到了中文译名“森林和堡垒”的启发,建筑师用来源于中世纪塔楼的灵感,将展馆设计成森林覆盖、绿水围绕的森林古堡。

作为欧洲的“绿色心脏”,卢森堡向来十分重视环保问题,因而整个展馆的建筑材料都是钢、木头和玻璃等可回收材料,能源的回收再利用也将成为可持续发展城市的一个典范。尽管只有约1300 m2的展览面积,不过卢森堡展馆把“亦小亦美”演绎得淋漓尽致。“它很小,是微型的”,设计师瓦伦蒂尼一再强调它是一座迷你展馆,如同“欧洲绿色心脏”卢森堡,面积虽小,却内涵丰富。

加拿大馆:充满生机的宜居城市

加拿大素有“枫叶之国”的美誉,此次世博会上,占地6000 m2的加拿大馆将为我们展示美好的“枫叶印象”。

拥有美丽自然风光和丰富资源的加拿大人,更懂得一个宜居的城市对生活和发展的意义。“充满生机的宜居城市应具有包容性、可持续发展与创造性”的主题在展馆的建设中也处处得到体现。

加拿大馆建筑上处处都体现了可回收利用的技术。展馆外部的墙体上将覆盖一种特殊的温室绿叶植物:雨水将使用排水系统进行回收并重新利用:展馆内将不使用大型的展品或物件,以确保展示区域内的空气流通。在展馆中央圈起的一片开放的公共区域,蜚声世界的加拿大太阳马戏团将成为这座展馆的主角。

西班牙馆:我们世代相传的城市

西班牙馆将是一座复古而创新的“藤条篮子”建筑。其外墙由85244个藤条板覆盖,通过钢结构支架来完成,线条呈流线型。阳光将透过藤条的缝隙,洒在展馆的内部。面积12000 m2的藤条板,将运用书法艺术组成一个个古老的中国文字,呈现出一首中国诗歌,为观众展示一个诗情画意的世界。

西班牙馆将全部使用环保、可持续性的材料,西班牙希望通过这座完美的建筑展示人类在发展中最为关注的问题。

西班牙馆设有能容纳300人同时用餐的西班牙餐厅,提供最地道的西班牙美食。纪念品商店、多功能剧院、商务中心也是展馆的重要组成部分。世博会期间,西班牙馆将为上海带来最知名的西班牙艺术家,包括歌剧、弗拉门戈、舞蹈、音乐等艺术家,为我们展示一个最真实的西班牙。

澳大利亚馆:畅想之洲

澳大利亚馆雕刻的弧形墙、丰富的红赭石外立面使它显得光彩夺目且气势恢宏。

畅想之洲的主题意在说明想象力对于世界、国家及其个人的重要性,因为“个人和集体的想象力是世界各个城市打开未来可持续发展大门的钥匙”。

篇10:深圳婚假国家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规定: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晚婚假天数:深圳晚婚婚假13天,包括3天法定婚假 ,这是按照广东省标准进行的,部分公司有调整。

3、注意: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4、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拓展阅读:国家规定婚假有效期2015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那婚假的有效期是多久呢?

劳动法并没有对婚假怎样执行作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具体到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做法。因此婚假的有效期主要看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文件,一般是半年或一年之内必须申请休假,否则将自动放弃该福利。

因为结婚之后一般是在较短的期限内就会休婚假,不太可能在好多年后再要求休婚假,同时也不便于单位有效管理,因此一般会规定在短期内即休假完。

《上海婚假国家规定(精选10篇)》

上海婚假国家规定(精选10篇)篇1:上海婚假国家规定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20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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