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精选6篇)
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精选6篇)
篇1: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采购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1、公开政府采购项目
(1)办公用设备类: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计算机网络工程、打印设备、数码一体速印 机、高速油印机、复印设备、传真设备、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办公用家具、办公用品;
(2)交通工具类:汽车、摩托车、其它机动车辆;
(3)医疗卫生设备类:超声诊断仪、医用放射线设备、医用磁共震设备、进口设备、其 它设备;
(4)新闻出版类:摄影设备;
(5)通用机电类:电梯、锅炉、中央空调;
(6)建筑装潢材料类:建材、装潢材料、其它材料;
(7)其它设备类;
(8)服务类:会议、大型接待、国际机票、汽车加油、汽车保险、汽车维修。
2、公开审批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精神,市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其它机关、党政组织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贷款购买货物或者服务都必须实行集中、统一采购。各单位申请购买的物品必须是经业务处室审核且已纳入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虽未纳入预算内外收支计划,但经批准追加支出的项目。凡规定范围内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其支出项目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凡擅自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物品的单位,其会计主管人员及会计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报销。
3、公开办理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先预算后采购、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
(2)采购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项目实施进度,按月申报采购项目及月度用款计划。
(3)财政局业务处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报时,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结合财政收入进度、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结存及单位申报的采购资金金额,经局负责人批准,向采购单位批复用款计划,并送达预算科、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局业务处室在批复用款计划时,政府采购资金属一般公用经费中列支的,根据年初预留的资金计划直接批复;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须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批复
用款计划;申报的项目属未列入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办理调整或追加采购预算计划。
(4)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预算计划后,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书,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5)采购项目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及时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同时将采购结果报告相关业务处室,业务处室应在2日内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分别转交财政局预算处、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6)采购结束中标供应商履约后,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提交支付申请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计划、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合法票据、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要求的其他资料。其中,合法票据及金额需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
4、公开服务承诺
(1)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符合政策规定,且有预算并及时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30天内完成采购。
(2)严格执行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操作流程规范》。
(3)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廉政建设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如存在违纪或违诺之处,则请群众举报,举报电话:××××××××(纪检)。
篇2: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科室(单位)应在公文发文稿纸中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第二条
除公文以外的其他类政府信息(机构信息、行政执法事项、办事服务事项、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目标、统计信息、财政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民生信息、社会管理、人事信息、其他信息),信息制作产生科室(单位)应提出该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初步意见,填写保密审查单报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三条
确定主动公开的其他类政府信息,须于信息产生、制作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根据信息内容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其中应将政务网站作为首要公开平台,并配合公开栏、电视、报纸、明白纸、会议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五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后,及时批转相关科室(单位)办理。
第六条
科室(单位)收到办公室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申请人的,必须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八条
根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结合科室(单位)的反馈的办理意见,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回复告知书。
第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信息产生科室(单位)在做好保密审查的前提下,选择最佳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科室(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篇3: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
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2008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2年,由北京大学等八所高校共同完成的观察报告对我国政务公开的历程做了小结:有所进步,但整体仍不理想,及格率仅为20.9%。对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而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同虚设。
政务公开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首先,政务公开体现人民“知情”的权利。我们把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写进了宪法,认为政府机关是为人民办事的机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那么,当家做主的人民,不时要检查检查管家的账本,也是理所当然之事,公仆们岂能拂主人之意?
其次,公开政府行为不等于泄露国家机密。什么是不能公开的国家机密?美国规定了9种免于公开的文件,包括关系国家安全的秘密、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机关内部事务文件、金融秘密、医疗档案以及特别法规定的保密文件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
第三,政务不公开是权力寻租的温床。政务不公开,信息严重不对称,监督就无力,就会有更多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和暗箱操作行为。历届领导人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和反腐倡廉,而要实现这样的和谐社会,政务公开应当是必由之路。
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无需赘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之类格言警句,当下中国人几乎个个耳熟能详。尽管如此,信息公开之难仍屡为公众所感叹。大到一些部门的财政预算,小到有些单位领导的职责分工,甚至一个待提拔干部的个人简历,常常都讳莫如深。这在一个信息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公民权利意识迅速觉醒的时代,真可谓咄咄怪事。
既不乏广泛的共识,又有法规等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何以不尽如人意?
篇4: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 环境信息公开;信息公开观念;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X-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6-030-1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继指令性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后采用的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信息公开请求权人的不同需求,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非常广泛。环境信息是指包括环境要素的状况和对环境要素可能发生影响的因子及用于环境决策的成本——效益和其它基于经济学的分析及假设在内的一切信息,这些信息以文本、图象、录音或数据库的形式表现。
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不足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依据这一原则, 只有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才有义务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拓展不够国务院和省一级政府的环境主管部门虽然掌握的信息资源丰富, 但它们公开的信息一般是全国或主管行政区域的整体环境信息, 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相对来说, 市、县一级政府及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一级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直接、更具体, 并且更容易掌 握与人们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环境状况。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不利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来看仍存在着不足。一是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主要集中在水、大气、噪音等环境要素信息, 对于非环境要素的环境状况, 拟订用来保护这些要素的措施及影响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等未做规定。二是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模糊, 政府在环境信息中必须公开什么, 可以公开什么, 不能公开什么缺乏明确的范围。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实践中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只采用主动公开形式, 政府完全掌握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由于政府机关本身行政利益的存在, 政府不可能完全抛开自身利益, 这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有局限性。
(四)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信息公开法或环境信息公开法。各种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大都零散的分布于各种法律文件中。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有法律上的保障,环境管理主体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环境信息获取权人实现权利必须有法律救济机制的保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履行义务必须由法律规定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程序。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观念的转变与定位
从环境民主的角度看,公众与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由于环境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理应由代表全体公民意志的机构来管理,这样才能有利于环境公共财产的品质的维护和提高,环保行政管理机关的行为理应为公众所知晓。因此,政府环境信息具有为全体公民所有的公共属性,公民因此也应当享有对政府环境信息的知情权,政府对环境信息的垄断不合法。
公民对政府环保行政部门监督基于全面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公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以及监督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的权利必须充分了解政府环境信息。因此,公众对环境管理的参与和监督及其有效性依赖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同时也反映政府接受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主动性,进而反映着社会的民主程度。
三、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建议
(一)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针对我国环境信息公开中存在的种种缺陷,我们应首先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制定高位阶的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可使环境信息的公开避免受到多方擎肘,唯有如此,才可能有充分条件保证环境信息的公开。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例外之规定。为防止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被滥用,我们首先应明确利益界限的标准,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因此,应明确各种利益的界限,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将原则性立法具体化,加强对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其次,还应明确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的程序,以确保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措施。应保障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以制约行政权力。明确各行政机关各自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职责,加重不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责任,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增加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还应增加拖延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
除上述具体方面外,还应加快在法律上明确环境权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步伐。这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施困境的必然途径。
参考文献:
[1]阳敏.从“环境安全”到信息公开[J].南风窗,2006,(10).
[2]王前军.环境信息公开化与政府现象[J].实事求是,2007,(1).
[3]李富贵,熊兵.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02).
篇5:AA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刊政府信息的,丌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行政机关原则上只公开自身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因工作需要拟公开上级或者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经原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审查同意。但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对下级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与人实施。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定密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负责,按照保密审查标准及本制度第八条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保密审查工作职责分工。
(一)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对本级行政机关和行政区域内或下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2.对经检查发现的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泄密事件。
3.对拟公开尚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4.对拟公开的历史信息向制作或保存单位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二)行政机关承担以下职责:
1.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2.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提出的丌能确定是否属亍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依法予以审查确定。
3.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同级行政机关的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4.会同本级监察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丌应当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应立即责成有关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审查申请。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制作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随公文运转程序和信息发布程序逐级进行审批。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受理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向原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保密审查要求。
3.公开上级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公开同级行政机关或不同级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拟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
关向同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
5.公开历史信息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原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保密审查的受理。
1.行政机关在接到下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申请或同级、上级行政机关保密审查要求的,应按照一经提出必须受理的原则,及时组织本行政机关,按照保密审查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保保密审查工作质量。严格实行信息制作部门(单位)、定密责任人、机关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逐级依程序审查制度。
2.在保密期限内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法解密,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自行解密,之后再受理保密审查。
3.行政机关对已受理进行审查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亍国家秘密或属亍何种密级丌明确的事项,属亍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相应定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不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4.因工作需要需公开的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后再公开。
5.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亍国家秘密丏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丌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能公开电报内容,丌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6.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答复。
1.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随公文呈批实施定密并确定是否公开。
2.行政机关受理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申请,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定密提出质疑的,必须按照本制度进行重新审查,审查期限另行计算。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丌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本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丌同意公开的,丌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丌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条
行政机关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机关、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本行政机关已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依法做好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发生泄密问题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上级保密工作机构报告,并做好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丌力的,由保密机关、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刈事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刉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不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时的保密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篇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庆镇政府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镇政府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党务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信息及内部公文;
(六)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各职能部门、村、社区的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八)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九)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党务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行政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职能部门、村、社区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职能部门、村、社区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信息;
4、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镇直属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五)期限
1、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报告中给予通报批评。
3、奖惩。把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党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各村、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庆镇政府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庆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乌石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镇机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级机关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机关部门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机关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应先与相关机关部门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机关部门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机关部门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机关部门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机关部门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机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机关部门与不属于本区行政管辖权范围的机关部门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机关部门提出协调申请,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协调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申请协调的事项、自行协调的情况、主要争议和理由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机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机关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机关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电、环保、通信、公共交通、金融、保险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的协调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委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通过来人、来电、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外,以本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贵港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安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安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九条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各自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第十三条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区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区监察局负责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区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区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情况,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为起报单位。乡镇(街道)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乡镇(街道)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1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工作日前。
(二)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
裕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局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评议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收费。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和庆镇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负责编制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第四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村、镇属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本村、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镇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编制出《镇政府信息公开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后报送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各职能站所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 各职能站所、村、社区在编制本机关的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报告的。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效开展,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主要领导负责,各村(居)委会、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和庆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全镇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受理对本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反映、举报;调查本镇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意见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监督投诉电话:0000-123456789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结合公开实际随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检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不断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六、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如违反镇内有关规定,出现政府信息公开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治市郊区物价局的政府信息,提高郊区物价工作的透明度,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投诉:
(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本局政府信息,符合公开要求不能按时公开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受理程序
1、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统一由局纪检组负责受理。
2、局纪检组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征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意见后,向局务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局党组批准后,按局有关规定执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3、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投诉,应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转办单位和投诉人。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工作人员一年内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调离现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对科室因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由科室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予以通报。
3、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220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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