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精选9篇)

文/ 星启 时间: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精选9篇)

篇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区政府和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各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室、特监科、食品科、标准计量科协助;日常评议考核工作由各执法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执法单位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分局只考核各执法单位,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各执法单位应制定相应依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评议考核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执法单位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95分以上);较好(90-95分);一般(85-90分);较差(80-85);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各执法机构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组织人事机构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采取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分局内部对有关执法单位、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第六条 考核指标(各执法单位按本机构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有关考核指标)

一)各执法机构考核分100分:

1、行政执法(3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2、行政许可(20分)。未按规定时间、程序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由于工作不及时或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酌情扣分。

3、行政应诉(10分)。不按规定要求应诉的,行政执法行为经复议被撤销或经行政诉讼被终审撤销的,酌情扣分。

4、法制宣传(15分)。按规定参加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人无故不参加者,酌情扣分。

5、法制学习、考试(15分)。按规定应参加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考试,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人无故不参加的,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的,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酌情扣分。

6、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徇私讲情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刁难、勒卡行政相对人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酌情扣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市局以上交流的加1—5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著成果的,加5—1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办理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10—2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20—30分。第七条 组织评议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工作资料(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三)测试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第八条 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法制科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进行;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局党组评审;

(五)在有关执法单位内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九条 被评为优秀的执法单位和人员,由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机构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单位,有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不重复评议考核。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岚山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篇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一条 根据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年终科室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局各行政执法科室、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

第三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1、行政执法个体合法。

(一)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行政执法证》。

(二)具备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三)执法时凭证亮证执法。

2、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一)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明确。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和内容合法。

(三)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无放弃、推诿和拒绝履行等情况。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各项规定。

(五)作出处罚、许可、收费、检查或采取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

(六)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

(七)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适当。

3、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一)公开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

(三)具体行政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五)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六)拟作出的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七)行政处罚文书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八)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4、依法行政各项监督制度落实、完善。

(一)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定期参加专业法律和业务培训的。

(二)及时接受群众投诉,及时答复。

(三)有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

(四)本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时报告。

第四条 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各执法科室和事业单位在每年12月底,将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7日

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 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 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 对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 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 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 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 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 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 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 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 自查评分。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 形成自评报告, 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 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 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 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 可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 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 形成考核报告, 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通报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法, 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的为A级, 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考核等级为C级:

(一) 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 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 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 未及时组织整治,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 省 (区、市) 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条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省 (区、市) 人民政府, 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C级的省 (区、市) 人民政府,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省 (区、市) 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该省 (区、市) 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该省 (区、市) 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 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 并抄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 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篇4: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析

关键词: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立法

中图分类号: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09.03.017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则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中最关键的环节。目前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颁布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在这些立法文件中都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进行了规范,有的省甚至还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但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不仅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规范形式不一,而且规范内容也差异较大。这使得评议考核的结果难以真正反映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进而影响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影响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因而有必要对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具体分析,以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与完善。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地方立法设置概况

截止至2008年5月1日,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共计18部,其中甘肃和江苏两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此外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方案》。

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江苏省的立法0外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其中,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的立法中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吉林和甘肃的立法中将考核与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的立法中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个没有设章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除了重庆的立法中将评议考核作为行政执法职责的一项加以规定,其它各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法规规章都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的内容予以规定,而黑龙江的立法用了13条的大篇幅来规定评议考核。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海南、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4地;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重庆、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等17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考评机构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考评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只有陕西的立法;以县级以上目标管理工作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有贵州和四川。

2.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关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国务院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已明确指出,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意见》还要求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将行政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将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山西、江苏等9地;将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海南、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5地;将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海南、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9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甘肃、陕西、山西、江苏等4地;将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天津、海南、青海、甘肃、湖北、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0地;将案卷质量情况规定作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的有北京、青海、甘肃、陕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8地。其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全部7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

3.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法。《意见》中指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

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规定了组织考评方法的有天津、北京、吉林、内蒙古、广东、海南、青海、甘肃、广西、湖北、黑龙江、贵州、陕西、辽宁、江西、山西、江苏、湖南、四川等19地;规定了个人自我考评方法的有吉林、甘肃、湖北、山西、江苏、四川等6地的立法;规定了互查互评方法的有山西、江苏、四川等3地;规定了日常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山西、江苏、四川等4地;规定了年度评议考核方法的有北京、青海、甘肃、广西、山西、江苏、四川等7地。只有山西、江苏、四川省等3地的立法中规定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所有5种方法。

二、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从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来看,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设置、考核主体、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都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立法缺乏专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有的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立法中没有将评议考核单独设章。除江苏的立法外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都有评议考核的相关内容。但单独将评议考核作为一章的只有天津、内蒙古、湖北、陕西、山西等5地的立法。吉林和甘肃的立法将考核和监督合在一起作为一章,北京和广西都将评议考核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监督章中。广

东、海南、青海、重庆、黑龙江、辽宁、江西、贵州等8地的立法在结构上就是没有设章的。第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不多。全国各省级行政单位中只有甘肃、江苏、湖南、四川四省进行了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立法,仅占13%。

(二)评议主体单一,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大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立法都是以政府和行政执法机构为评议考核主体的,成立专门考评机构的只有两个,占总数的10%。《意见》中对评议考核主体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立法中,即使成立专门的考评机构也是在政府内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设置的考评机构。这就是说,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只有政府和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拘限于内部评议。

(三)评议内容抽象且无统一标准

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中只有陕西、甘肃、山西和江苏的立法中包括了《意见》中所列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全部7项内容,而吉林、内蒙古、广东、广西、辽宁、江西的立法中均无这7项内容。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湖北的立法。有些地方的法规规章将行政执法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以及勤政和廉政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青海、黑龙江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效果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北京、海南、青海的立法。有些地方将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情况规定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吉林、海南、湖北江西、贵州的立法。还有些地方干脆笼统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如内蒙古、重庆、广西的立法。可见各地立法在评议考核的内容设置上是极不统一的,而且内容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科学化的标准和指标体系,这将导致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大打折扣。

(四)评议方法简单,缺乏科学性

在评议方法上,除了组织考评方法是基本上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立法都有规定,其它方法所占的比例都很小。这表明,我国目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法还很简单,不仅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日常评议考核、年度评议考核都没有制度化、法律化而且没有引入在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电子政务;其次现行的评议考核方法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官方评估”。这种自上而下的评估方式由于其过程的封闭性、神秘性和缺乏监督,最终导致评估结果失真,可信度过低。

三、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的途径

针对实践中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与完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立“以公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政府为了管理的便利,在社会管理的结果上往往是追求社会的秩序,而漠视公众的需要和利益。中国社会是一个市民社会不发达,行政权力总是处于天然优势地位的社会。中国封建社会结束以后,政治观念中仍然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社会是从属于国家并从国家中派生出来的,先国家后社会的观念一直处于统治地位。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重义务轻权利,个人权利要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当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或冲突时,个人权利必须让位给集体利益,权利缺乏应有的保障和救济。在现实中,行政权与计划经济体制融为一体,并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因此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往往是用强行摊派、行政命令等刚性方式,而缺少柔性管理的理念。然而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势必需要强化政府内部的服务意识,这无疑对于习惯于通过进行社会动员统一配置社会资源和保持社会平衡的政府官员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政府进行考核评估,也间接地要求“政府本位”向“公众本位”转变,“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要求关心公众的需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要顺利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首先要树立新的价值理念——“以公民为中心”。

(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相关立法

首先,在已有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设专章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加以规范。笔者认为从评议考核制度在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地位与重要性来看,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应该将评议考核作为单独一章予以专门规范,而不应将评议考核与其他内容合并在一起进行规范。关于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目前基本上所有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都是将其放在评议考核的内容之中。这样做会在立法上出现重复,因为对评议考核结果的运用包括奖惩两方面,如果在评议考核中规定了惩,那么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又规定什么呢?而且将奖惩分开也不妥当,明明是一个问题却分在两个不同的章节进行规定,显然不妥。因此,还是将其作为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对应的内容放在行政执法责任落实部分较好。

其次应加快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的步伐。目前我国已有四个省进行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专门立法工作,这无疑将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这涉及到一个问题:既然有的地方已有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那么在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还要不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例如,江苏省由于有专门的《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就没有在《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中再单独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笔者认为,在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依然要对评议考核制度进行规定,但这里的评议考核制度与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中的评议考核制度是不同的,两者之间绝不是简单的重复。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作为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立法文件,它对评议考核的规定应是基本性的,也就是说各省级行政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应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本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些基本内容应以《意见》为依据,具体包括: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的内容、评议考核的方法等。各省经行政单位专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则应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中对评议考核基本内容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设计具体的评议考核实施办法。

(三)评议考核主体多元化

评议主体是指评议活动的行为主体,即“谁来评议考核”。“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通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

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即不同的评议考核主体所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对于任何类型的设计活动,其根本原则都在于必须让将要使用这些系统的有关人员参与这个系统的设计”。

1.内部评议。政府是承担行政活动的主体,这是现代行政的基本状况。在现代国家,失去了行政的专门性,即等于失去了实现人民福祉或者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也就等于失去了国家及行政存在的意义。因此内部评议有利于实现一定的引导和监督目的,具体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自身评议和上级机关评议。

2.外部评议。内部评议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了一些执法部门只唯上不唯实,“政绩”做给上级看,做给领导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不仅无助于行政执法绩效的提升,相反却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因此,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体结构应从单一型趋向多元型,引入外部评议。这其中包括:专家评议、社会公众评议、新闻媒体公众组织评议、监察机关评议。

无论是内部评议还是外部评议都有自身特定的优势,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各自也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局限。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选择多元化的评议主体,以实现“内外双向评议”。

(四)评议考核内容标准化、体系化

我国目前各省级行政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法规规章的评议考核内容既不统一又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应借鉴外国“3E”经验建立规范科学的评议考核标准与指标体系。在评议考核标准上应该包括量和质两个层次。“量”体现执法效率的高低,可以表示为效率比例;“质”体现执法机关作出执法行为的态度、能力以及公众的满意程度等。在指标体系上具体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指标设计应把握“4E”即,经济(Eeonomy)、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及公平(Equity);二是指标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准则:既要考核已经表现出来的成绩,又要考核潜力绩效,以体现公平;三是指标设计不能盲目地借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案例,应注意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我国地区间差别较大,指标设计不可能大一统,应适当考虑地区差异建立指标体系。

(五)评议考核方法信息化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能否得出客观公正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议考核方法的适用,国外的实践证明,电子政务是对政府进行评议考核的一个重要方法,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得信息和服务,以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信息分析、处理、传递和使用的能力和效率。依托电子化政府工程平台,引入电子政务评议考核方式,是探索和创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有效途径。

第一,在评议考核制中应用网络技术可以减少评议的中间环节和评议材料的失真。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的作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操作思路,把行政执法的实体法规则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并依据程序法的要求制定工作流程,使每一项执法工作都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进行,从而建立起一种“齿轮传动式”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要注重通过实施信息化管理将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转换成行政执法专业化、流程化管理,促使岗位职责“人机结合”,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的自动控制和远程传送的特点进行行政执法流程再造,全面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计算机信息化处理,实现执法信息的网络传输和集中共享,使行政执法行为在网络中留下活动的记录,这样既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也使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置于严密监控之下。

第二,可以关注到对电子政务特殊服务对象的评估。电子政务在各个国家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数字鸿沟”的挑战。外国有些国家比如美国电子政务的评估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对于基础设施的普及率以及残疾人网上服务等项目的评估已经逐渐提上日程。而“数字鸿沟”在我国尤为严重,农民、残疾人及偏远山区的公民对于电子政务的认识几乎还是零,在评估工作中,应该更加关注这些群体的设施保障和知识保障。

篇5:人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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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推动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

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内部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案卷等工作资料;

(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办实际情况,每年的评议考核标准可适当调整。评议考核采取按项计分,累计得分的方法进行。

按项计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累计得分,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被办、市政府、省防办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制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本办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六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篇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好2014年师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4]6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兵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兵交发[2014]102号)的要求,阿拉尔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等进行了自查,现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在师市党委、政府和师市交通局大力支持下,2013月1月,开始筹建客运管理处,3月份与综合执法局进行了城市客运的所有工作交接,招聘人员、筹备办公设备,开始展开工作;5月份招录的正式人员到位,展开所有工作。按照《师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客运管理处的工作实际,成立了以李玉东副处长为组长,各执法人员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照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和评查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整改。通过自查和自评,客运管理处的全体人员端正了执法理念,规范了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我处现有持证执法人员5人,每名执法人员都参加相关的培训,并在年底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评。

2014年 1月,客运管理处派人人参加兵团举办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培训班;3月组织客运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再一次学习了《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等;5月份派人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十二五运输行业信息化重大工程培训班;6月参加了交通部在深圳组织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宣贯培训班和师市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培训班。7月份全体在编人员参加兵团交通局组织的客运管理人员培训班,为期8天。

通过培训和学习,我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交通执法人员进一步做到了语言规范、行为规范、程序规范、文书规范,从而进一步提升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树立了良好的交通形象。

三、完善各项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形象建设

(一)规范、文明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均参加了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做到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并在执法过程中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

2、严格落实交通部《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队员着装、言行举止、统一标准,在执法过程中实施“一敬礼、二说理、三处理”三个环节。

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仪容整洁、举止文明、语言礼貌、文书规范、办事公道,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今年5月分发生一起协勤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的现象,当天,李玉东处长就此召开会议,对协勤周少光进行了3天停职和做出检查的处罚,并责令其他人员引以为戒,学习整改。

(二)建立了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了个人的职责和分工。下一步等办公场所固定后,制度全部上墙,执法依据、程序、收费(罚款)项目、标准等必须公开的内容上墙。

(三)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案卷办理情况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包括依据、主体、程序、收费)符合有关规定,做到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先后共对阿拉尔市74名出租车驾驶员组织委托塔里木驾校进行培训,准予发放上岗证;对阿拉尔市16辆公交车组织委托培训,并发放上岗证。行政许可、变更行为合法、适当,没有出现应办理而超时办理或增加附加条件、应处罚而没有处罚、应许可而未许可现象。

2、自去年5月至今,我客运管理处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51起,共计罚款金额195100元。黑车案件18起,罚款金额173000元;出租车违章案件33起,处罚金额12100元。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没有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的案件。并且建立了行政处罚执法案卷,做到了文书规范、表述准确、材料齐全,完全体现了法定程序。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大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监管,使用执法记录仪等仪器实时记录执法行为,杜绝“暗箱操作”。执法人员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任何不规范或不廉洁的执法行为,受到司机或相关单位的举报,经调查属实,将收回其执法证件、没收非法所得,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师市交通局不定期地进行明查暗访,一旦发现问题将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四、存在的问题

1、在这次执法案卷自查中,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总体情况较好,能够做到主体、程序、依据准确,处罚标准适当,文书制作较为规范,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没有更好的参照标准;二是在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中,个别案情介绍语言表述不够准确、全面,有关案件登记台帐不够细致,当事人住址填写不够详细。

2、由于新成立的单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还不够精和全面,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特别是上路执法水平较弱,有待加强与提高。

3、相关执法制度建设情况良好,落实情况也叫好,没有执法过错案件,但是由于是零时办公场所,制度只有书面形式,没有将各有关制度上墙。

五、下一步打算

继续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交通、和谐交通为目标,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和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文明执法、有效监督、优质服务,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着力推进“三基三化”建设,促进基层执法队伍职业化、基层执法站所标准化、基层管理制度规范化。

2、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防止“生、冷、硬”现象的发生。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水平,为依法行政打下更加扎实的基础。

4、加强案卷管理人员的归档知识,力求案卷归档规范,质量提高。

5、落实责任追究。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须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加强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及错案的追究力度。

篇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海事(航务)行政执法监督及执法水平,根据遵市交发[2011]142号《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我县海事(航务)行政执法评议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与落实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已制定推行海事(航务)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对海事(航务)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一次认真的梳理,进行了分类排列、制定目录,汇编成册,把日常考评与考核相结合。因目前人员有限,暂无法制机构或法制工作职能股室和与之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扣3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

暂未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扣2分。

3、行政执法公示制

暂未建立执法公示制度,未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种类、职权、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扣2分。

4、行政执法监督制

未完善和落实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扣5分,无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时的弄虚作

假、隐瞒不报的情况,无未受理和审查案件当事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申诉、检举情况。

5、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暂未建立案卷评查制,未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扣2分。

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1、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培训

对新上岗人员已进行规范岗位前培训,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在岗培训和转岗培训。

2、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均持有有效执法证件,无执法人员不符合持证条件现象,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对执法人员申领、换领、补领执法证件的条件进行初审把关,对不再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及时将其执法证件收回并报省厅,无违反规定执法的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情况

1、主体合法

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资格均合法。

2、内容合法

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收集和采用规范、合法,处罚对象符合规范。

3、程序合法

执法时亮证执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发行回避义务,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集体讨论,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依法执法执法案件。

4、文书填制与案卷归档

严格按照使用程序填制相应的文书,无填制不方便或不规范现象;无字迹潦草,书面不清洁或者随意涂改现象;无应当编注案号的文书无案号或者随意乱编案号现象;无询问笔录上无执法人员或者当事人签名现象;无询问笔录上有更改现象,无没有当事人的手印或者签章现象;使用后的执法文书均按规定归档保存。

四、执法效果评价

1、地方人民政府的评价意见

未受到政府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现象。

2、无收到有效投诉现象。

篇8: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会议首先由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周齐进行述职考评,随后集团公司党委对所属13个基层单位党组织书记进行述职考评。

周齐围绕贯彻省委“五句话”要求,从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管理、党员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述职。各基层党组织书记用数据、事例,把自己摆进去,分析阐述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相互学习借鉴,推进党组织工作建设。

周齐对每位述职同志进行了点评,强调要求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掌握新规矩、新理念,适应新常态、新要求;要结合企业实际,将政治功能与服务功能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政治引领示范作用,把职工群众凝聚在党的周围,使服务成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鲜明主题;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带好班子,管好队伍,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真正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尚。

篇9: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基本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工作实效

国有企业党组织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基层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坚持书记抓、抓书记,明确领导班子分工和职责,按照“一般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抓深化、创新工作抓突破”的工作思路,把企业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融入常规性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和创新创优工作。使党建责任具体化,自上而下构筑全方位的责任体系,增强基层党组织书记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做到党建工作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

例如,建立健全《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细则》,通过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建工作考核力度,为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国有企业党组织将做好年度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工作紧密结合,将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与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测评工作结合开展。

例如,制定印发《年度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民主考核测评通知》,将基层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到对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之中,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此外,在认真总结企业年度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明确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十项重点内容:一是履行“第一责任”,带头落实党建,推动经营工作情况;二是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是加强理论武装,认真组织开展主题或专题教育,学习理论、查摆问题、整改落实,提高党性修养情况;四是加强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为抓手,坚持用内部培养和市场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选拔任用经营管理者的情况;五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严肃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执行党内组织制度,基层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情况;六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七是加强宣传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企业软实力等情况;八是完善信访维稳工作领导体制,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确保企业和谐稳定等情况;九是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落实廉洁从政的情况;十是抓好下一步基层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措施的情况。

国有企业党组织分级分层地组织实施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结合企业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对述职、评议和考核各个环节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细化操作措施。实施述前自评、撰写述职报告、邀请职工代表参与评议、召开述职大会、进行述后整改等相关程序。

2.述评有机结合,落实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专项自查,形成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报告。上级党组织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年度民主测评,上报年度考核表和述职报告。上级党组织对基层企业党组织党建述职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结合各基层企业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测评会议,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组成考核组全程参加,以确保述评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过程中,上级党组织应注重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实现述职工作全覆盖。明确要求基层企业党组织书记要管理好党建责任区,班子其他成员要管理好分管部门。将党建工作责任落实到基层党组织书记身上,形成党建责任全方位、层层抓的责任机制,通过党建述职评议工作,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

在党建述职总结点评中,企业党组织书记结合开展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坚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明确提出下一步的改进措施。针对各基层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的履职情况,上级党组织既肯定成绩,同时也提出工作要求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3.认真整改落实,注重考核结果

在党建工作述评考核后,上级党组织根据基层企业考核评议情况,向各基层企业党组织书记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述职的党组织书记根据查找出的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反馈结果,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措施与深化“四风”整治、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相结合,使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在整改中得到提升。

在年度的党建述职考核中,上级党组织严格考核结果运用,把抓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政治上强不强、实绩好不好、作风正不正、工作称职不称职的重要标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高度重视党建工作、履职尽责到位,评议考核中对群众反映较好的基层党员给予充分肯定;对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精力投入较少、评议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基层党员,要及时提醒、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进行严肃问责。

二、存在问题

1.党建述职工作开展的还不够平衡

大多数国有企业对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高度重视,但对通过加强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发挥党组织作用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还有待提高,工作中还缺乏创新的意识和能力。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进一步规范,在提高党建述职评议成效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2.党建促发展方面抓的还不够实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围绕中心才能抓出成效,促进企业发展。基层企业党建工作注重整体谋划、统一部署,但在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方面落实不到位,抓得不紧,布置多,落实少。有时还存在就党建抓党建,党建与企业经营发展契合度不高的现象。

三、主要措施

1.强化责任,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落实

抓好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新形势下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加强党建工作的新常态。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要进一步加强抓党建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机制,将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责任链条。

2.有机融合,找准国有企业党建定位

要不断推进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分类指导,定期督促检查。把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与现代企业制度的体制优势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党建制度体系,形成发展力;把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形成核心力;把企业组织、宣传、纪检、工会等工作职能与企业经营有机结合,形成执行力;把“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机结合,形成领导力;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有机融合,形成凝聚力。

3.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常态形成

切实将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作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核心,通过组织开展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强化基层党组织书记带头抓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开展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有效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规范述职、提问、评议、考核、整改、问责等环节工作,不断完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常态化和长效化。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精选9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精选9篇)篇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推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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